[提要] 《学习时报》刊文指出,各级纪委在同级党委领导下,主要对同级党委负责,导致纪委很难监督同级党委,特别是同级党委的主要领导。建议实行“新双重领导模式”,以上级纪委领导为主,地方党委为辅,下级纪委的干部人事均由上级纪委提名任命。随着民主政治条件改善,适时过渡到“平行模式”体制,即各级纪委与同级党委平行设置,由党代会选举产生,同向党代会负责。 |
新闻回顾:中央直接调控各省纪委“一把手” 形成三位一体监管模式
对纪委监督同级党委的问题,始终是有不同认识的。有的认为,为了实行党的集中统一领导,纪委应当在党委的领导下开展工作,不宜也不应对同级党委实施监督。也有的认为,要进行科学有效的监督,必须将执行权与监督权分开,监督权应当与执行权平行,以使纪委能够对党委实施有效的监督。
一、纪委监督同级党委的实践和现状
对纪委监督同级党委的问题,现行《党章》和《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试行)》(以下简称《党内监督条例》)都没有规定纪委监督同级党委的职责。
有的同志觉得,纪委在同级党的委员会和上级纪律检查委员会双重领导下进行工作,既然是领导和上下级关系,就不可能形成监督。这实际上是一种误解。领导与监督并不矛盾,即使完全是上下级关系,也还有下级对上级的监督。何况,纪委与同级党委一样,都是经党的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的组织,这本身就说明纪委与同级党委之间并不是简单的上下级关系,在接受同级党委领导的同时,仍然可以形成相互之间的监督关系。
另外,党章第四十四条第四款规定“各级纪律检查委员会发现同级党的委员会委员有违犯党的纪律的行为,可以先进行初步核实”,这实际上也体现了对同级党委监督的要求,这个委员当然包括党委书记在内,对某个委员的监督虽然与对党委整体的监督不同,但对委员、领导班子成员特别是党委书记的监督与对同级党委的监督在很多情况下都是联系在一起的。纪委的这种初核实际上也体现着对同级党委监督的成分。有的同志觉得,初核权不能算监督权。这实际上是一种误解。因为,监督权是一个大概念,包含着很多具体的监督权。从案件检查的角度讲,监督权可以细分为受理权、初核权、立案权、处分权等,毫无疑问,初核权是一种重要的监督权。《党内监督条例》第八条规定:“党的地方和部门纪委、党组纪检组可以直接向上级纪委报告本地区、本系统、本单位发生的重大问题。”这种报告实际上是纪委对同级党委的一种监督。与纪委对下级党委的完整的监督权相比,纪委对同级党委的监督权是不完整的,是一种受到限制的监督权,但受到限制的监督权仍然是监督权。
事实上,在党内监督体制方面,中央已经作了一定的改革和调整,最明显的莫过于中央纪委和省纪委对派驻(出)纪检监察机构实行统一管理。在党政部门中,派驻(出)纪检机构已经履行着监督同级党组(党委)领导班子的职责。
二、现行党内监督体制使得纪委难以对同级党委实施有效的监督
几十年的实践告诉我们,党内监督实际上是以横向同级领导为主,纵向上级为辅。各级纪委都是在同级党委领导下开展工作,并主要是对同级党委负责。在这样的体制下,纪委很难有效地履行其监督同级党政组织和领导成员的职责。主要存在以下不足:
一是独立性不强。纪委作为党内专门的监督机关,在同级党委的领导下开展工作,使得它很难独立负责地行使监督权。同级纪委的书记只是同级党委的常委,这实际上就使纪检委的监督权受制于党委的执行权。各级纪检干部的配备、任免、调动,同级党委的意见起主导作用,人员编制、财政经费、工作生活待遇等一系列问题主要由同级党委、政府决定。上级纪委的领导,实际上主要是业务工作的指导,领导的力度、作用相对较弱。这在客观上导致了各级纪委很难监督同级党委,特别是很难监督同级党委的主要领导。
二是权威性不够。在现行监督体制下,纪委的双重领导难以落实,同级党委领导往往居于主导地位,由此导致在重大问题决策上,当纪委与党委意见不一致时,作出让步的往往是纪委,长此以往,必然削弱纪委实行党内监督的权威性。
三是缺乏必要的监督权。党内监督的核心是对权力运行的监督与制约。目前监督机构一般没有直接的参与决策权,没有对被监督的同级领导干部直接的考察权,在对违纪的党员领导干部立案审查时,没有独立的行使权。这样的监督体制,难以实现对同级党委领导班子及其成员的有效监督和制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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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张学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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