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新华社1月7日报道,最高人民法院院长肖扬在近日召开的第七次全国民事审判工作会议上,首次提出“司法和谐”理念,并要求全国各级人民法院努力创建和谐的诉讼秩序,着力维护和谐的司法环境。
首席大法官首次提出“司法和谐”理念,表明缔造和谐的司法环境正在成为构建和谐社会背景下司法机关的努力方向。另据媒体1月8日报道,最高法院正在研究建立刑事被害人国家救助制度,进一步完善司法救助制度。笔者认为,探索建立刑事被害人国家救助制度,也是最高法院倡导和践行“司法和谐”理念的具体表现。
和谐社会建设是一个结构庞大、内容繁多的宏大系统工程,涉及国家政治活动和公民社会生活的方方面面。“利益”问题是一切和谐问题最核心的焦点。“和谐”之“和”首先是调和不同利益冲突之“和”。和谐社会就是一个有能力解决和化解利益冲突,并由此实现利益均衡的社会。司法主要是通过个案裁判解决矛盾冲突的活动,在消解社会冲突、妥善协调各方面的利益关系方面,可以发挥不可替代的重要作用。司法是维护社会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在和谐社会建设这个系统工程中,和谐的司法环境无疑是和谐社会的重要基石。
“司法和谐”理念的提出,就是要求人民法院践行和落实司法为民、司法民主、司法公开的理念和措施,构建和谐的诉讼秩序,缔造和谐的司法环境。具体而言,就是要求法官坚持“能调则调,当判则判,调判结合,案结事了”的原则,准确适用法律,及时化解矛盾,做到效率与公正的统一、实体公正与程序公正的统一。正如肖扬所说,“民事诉讼应当是和谐的、有利于纠纷及时了结的诉讼,不应当是相互顶牛的、没完没了的诉讼。”因此,必须进一步重视司法调解,探索司法调解与人民调解、行政调解等之间的衔接关系,形成和谐的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进一步完善司法救助制度,通过司法救助彰显人民法院的社会责任。
从法治的视角看,和谐社会必然是法治社会,要构建和谐社会,实现社会和谐,就必须努力完善司法体制机制,加强社会和谐的司法保障。司法要坚持司法为民、公正司法,推进司法体制和工作机制改革,建设公正、高效、权威的社会主义司法制度,发挥司法维护公平正义的职能作用。
和谐是我们这个时代的主旋律,“司法和谐”将是2007年中国司法工作的主旋律。让我们共同关注、共同期待、共同参与“司法和谐”的建设。 (责任编辑:李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