继中国烹饪协会就“开瓶费”申明“收费有理”后,北京、天津、上海、重庆四地消协立即针锋相对地发出联合声明称:禁止“自带酒水”的根本原因是酒水暴利,违反了相关法律、法规。联合声明呼吁有关部门“尽快制定出台《反暴利法》和《反垄断法》,完善《反不正当竞争法》中关于联合定价限制竞争的禁止性规定”,同时号召消费者“抵制有关行业的价格联盟”(北方娱乐信报1月11日报道)。
现在,摆在消费者面前的就是一份中国烹饪协会的“霸王条款”,你不能带酒水去吃饭,否则就要支付“开瓶费”,这如同你家购买了电话还要支付“月租费”一样可笑。
“开瓶费”争议虽然已经有法院判定违法,但依旧“任凭风吹雨打,我自岿然不动。”这份稳当与安逸,自非寻常企业能担当。中国烹饪协会就“开瓶费”申明“收费有理”,表明“开瓶费”已经从潜规则上升为行业显规则。行业协会拥有众多企业会员,占据着庞大的资源和话语权,其支持“开瓶费”的危害性显而易见。
“开瓶费”之类“行规垄断”所产生的各种利润来自于与消费者的交易。交易一旦发生,交易费用也就出现。不过,这又不是纯粹的交易成本,它们更应被叫做制度成本。因为,在这些领域,是由范围极其广泛的“行规管制”来控制的,具有极高的排他性。首先,“行规”的确立,很容易形成利益联盟,采取各种手段去排斥打击一部分本来愿意放弃“开瓶费”的酒店餐馆,形成寡头独大的局面,这是第一重排他性;其次,消费者面对“开瓶费”一统天下的情形时,他们的自由选择权也被剥夺了,只能从那道狭窄的交易之门鱼贯而入,接受苛刻的交易条件,这就是第二重排他性。
寻求利润最大化,是市场每个交易主体的目标,本也无可厚非。但一方处于资源垄断地位,与另一方交易,交易就变形了。
交易有时候像激烈的交锋,在完全的市场环境下,消费者和企业的交锋是一对一的,双方都在用脚投票,任何一方觉得对方提出的交易条件超出了自己的预期,都可以选择退出。不过,当消费者和“行规”下的市场垄断交锋时,就似乎成了堂吉诃德与挡在路上的大风车作战。
制约垄断,有三种力量:政府的权力制衡、法律的诉讼制衡以及市场的交易制衡。市场的交易制衡,在垄断条件下不可能实现;法律的诉讼制衡,由于只能由一个个个案来推进,所耗费的成本太高;所以,在现实条件下,政府的权力制衡,依然起着重要的作用。正如以往一位中消协相关人士所指出的那样,导致不平等格式合同大量存在的原因之一,是目前大量的格式合同文本是由政府帮助制定的,这些合同深深地打上了计划经济的烙印。那时,消费者还没有作为市场主体出现,而政府部门作为企业的婆婆,在订立合同时充当了包办的角色,政府考虑的是企业的利益,而消费者的权益却被放在了一边。但是,现在市场体制发生了很大变化,政府部门应该站在监管者的位置上,平衡企业和消费者的利益关系。
政府不该对“禁带酒水”装聋作哑。以“开瓶费”为首的不平等格式条款,损害了消费者利益,并且也扭曲了这个市场。当市场在非正常交易模式下就能获得暴利时,它就会在这条路上越走越远。而到了要回归正常市场本质时,矫正其功能,要付出难以想象的代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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