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治影响生活,法治改变生活。59部新出台的法律、法规、规章和司法解释于新年正式施行,它们的触角已经渗入到普通民众日常生活的方方面面。
从1978年恢复法制建设到今天,立法的数量已不再是国家最为迫切的需要,更非创造和谐社会的关键所在。立法的高质量与生效的法律得到遵从,才是今日之中国最应达成而未实现的目标。而这两个问题的关键之关键,又在于立法机关与政府部门。
所以,媒体关注《反洗钱法》的施行,对于遏制贪官外逃的诸多乐观预测,在转型期腐败大案频仍的背景下,确在情理之中;公众关注K厅版权使用费收取标准,在侵权已成习惯的卡拉OK领域,无疑也有着积极意义。而在这59项法律文件中,有一项关乎立法质量与立法被服从的重要法律,显然被媒体与公众所忽略,那就是《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下称《监督法》)。
从《宪法》赋予全国人大常委会及各级人大常委会的职责来看,立法和监督是其最为凸显的两项重要职权。但《宪法》上的权力尚需通过具体的法律来加以细化,以使立法与监督具有刚性与可操作性。立法权在《立法法》中已有相应的程序规定,监督权的行使却一直缺乏统一的法律规范,在实际运作中,监督功能较之立法也相对弱化。仅以对法律实施与执行的监督而言,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虽有备案审查权,但面对层出不穷的法律冲突时,仍未找到规范化与制度化的对策,而不得不寻找个案上的特殊处理——收容遣送条例的废止是如此,最高法院死刑复核权的收回亦是如此。
更多的法律冲突出现在人大立法与行政法规或部门规章之间,全国性法律与地方性法规之间。我们的宪法和法律并不缺乏公民基本权利,但在层层立法的“具体化”之后,有些却已被异化为公权部门的权力。如果这种法制工具化的倾向得不到一个有效监督机制的遏制,则法治建设的步履艰难当是必然的结果。
“法治”正是要在由“全能政府”转型为“有限政府”的过程中扮演关键的角色,历经了17年酝酿才出台的《监督法》规定,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大常委会有权撤销下一级人大及其常委会作出的不适当的决议、决定,有权撤销本级人民政府发布的不适当的决定和命令。这是《监督法》在与《立法法》衔接的基础上,赋予权力机关的一项新职能。
相信很多人都在期待2007年里很可能破土而出的“人大监督第一案”了——就在元旦这天,广州律师周玉忠一大早就到邮局给全国人大常委会寄出了一份快递,内容是请求常委会对最高院的《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进行审查。周律师说,选择元旦是因为《监督法》开始实施,申请常委会对司法解释实行监督是《监督法》赋予公民的权利。从另一方面来说,作为监督宪法与法律实施的权力机关,《监督法》能否得到完整、充分的执行是建立法律信仰的关键之关键。
2007年,《监督法》开始监督法律实施;2007年,也让我们一起来监督《监督法》实施。
(作者为海南大学法学院副教授) (责任编辑:李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