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年1月1日起,全国公安民警开始使用统一的人民警察证作为职业身份凭证和执法凭证,各地原有自行制发的警察证件亦同时作废。公安部有关负责人此间表示,统一配发人民警察证,对于规范公安机关执法活动,保障公安民警依法履行职责,以及遏制和打击假冒警察违法犯罪等方面具有重要意义。
警察证是警察的身份证明,是从事警务工作的合法性象征。然而长期以来,国家威权并非借助于合法证件,而是借助于制服或枪械等械具来加诸作为个体的警察之身。所以警察证才会“在新中国成立后始终没有统一”,全国31个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公安局都纷纷制发了本地公安民警证件,在名称、式样和管理方式上都不尽一致。“没有统一”是其时没有必要统一,制服或械具成身份证明这一已成显规则的习惯,在客观上并不利于跨省区的警务协作,更重要的是,公民辨识警察身份也因此而存在不少的困难。另一方面,既然“警察”这一名词所代表的国家强制力就隐含在制服与械具中,一些非警务部门也纷纷“拉大旗做虎皮”,仿用警察标识来刻意彰显部门威权。曾几何时,行政部门“大盖帽”满街飞,公务用车若是能配一个警灯那是这个部门“强势”的有力证明之一。后虽得国务院三令五申的令行禁止,行政部门的军事化或准军事化制服风有所收敛。但如果警察的权威依然强烈地附着于制服和械具,恐仍将难以避免行政部门警务化的死灰复燃。
统一警察身份证件的另一好处,在于可以一定程度遏制“超编”和“冗员”的潜滋暗长。吴思先生在《血酬定律》中提出,古代中国官府的一个名额,总要由六七个人共用。事实上,即使是改革开放之后这三十年来,“超编”和“冗员”一直是公安系统所背负的一大包袱,所以才有前年轰轰烈烈的清理超编警务人员运动——直到活跃在我们身边的一些“警察”在这次运动中被清理出去,我们才恍然大悟,原来那些熟悉的身影都是“非在编人员”,属于“协警”或非正式意义上的“联防队员”。不少轰动全国的警察违法事件,事后都被证实是“辅警”或“协警”等非在编警察所为。据传不久前才尘埃落定的那宗“山西警察打死北京警察案”中,主事人也不是“合法的在编警察”。
现在我们有了辨识警察与非警察的简易途径了,那就是“请出示你的警察证”。从必要性上来说,统一警察证与强调执法中出示警察证,是程序正义的内在要求。虽然这之前公安部门对于形象建设以及对执法程序都是一以贯之的重视,诸如“立警为公、执法为民”的口号以及“依法治警,从严治警”的宣示,都是近年来各级公安机关公文流转中的高频词。问题在于,这些略显道德泛化的政治宣教毕竟不是统一且明确的法律尺度,林林总总的道德教育常常给人以高高在上或莫衷一是之感,在鲜活的人以及具体的警务工作中,反而变得不那么确定和可行。倒是统一的法律制度,譬如执法中的示证更利于促进“立警为公、执法为民”这一目标的实现。
中国近三十年来的社会变迁,于行政领域的突出表征就是从“全能政府”向“有限政府”的转型。但不管是“有限政府”,还是“守夜人国家”,保护公民免遭犯罪的侵害并强制实行契约始终是政府管制的底线。历史学家泰洛在描述20世纪初的英国时就曾说:“除了邮局和警察以外,一名具有守法意识的英国人可以度过他的一生却几乎没有意识到政府的存在。”从某种意识上说,警察的形象就代表着政府的形象,警局的秩序就代表了国家的秩序,警民的和谐就代表了社会的和谐。 (责任编辑:李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