沸沸扬扬的邱兴华案于昨日落下帷幕,虽然是以一种并不很完满的形式。2006年12月28日上午9时57分邱兴华被验明正身押赴刑场执行枪决。邱兴华走了,关于邱案是否应该进行精神病鉴定的大讨论到最后也没有能够建立起与公权力机关的良性互动,哪怕不是制度性的。邱兴华走了,但关于邱案的讨论才刚刚开始…
关于邱兴华案的司法审判,谁都无权干涉,这是宪法赋予司法机关的神圣权利。但是我们也有说出我们遗憾的权利,邱兴华走了,他留给我们什么?在邱案中,我们的司法机关所缺乏的恐怕恰恰是对于生命所应该有的最起码敬畏与对自己手中生杀予夺权力行使的最基本审慎。
2006年7月16日邱兴华砍杀11人,10月19日一审被判死刑,12月28日被枪决。我们的司法审判那历来的繁冗与拖沓传统在本案中没有延续,套用当下很时髦的一个句式:本案“没有代表中国司法审判的悠久历史和传统,仿佛什么力量在这一刻灵魂附体一般,这不是一个人在战斗,这不是一个人!”
就是否应该给邱兴华做精神病鉴定问题,门户网站的网民调查显示,选择“应该,这是基本人权”的占到全体被调查人数的63.36%。再加上来自法学家的强烈质疑,乃至用公开信的方式诉诸媒体。一个案子引起这么大的关注,按理说对邱案的处理应该更加审慎才对。但司法机关却处理的如此迅速,都等不到元旦(元旦,元旦,这是个关键性的坎,今日新闻:最高法元旦起收回死刑核准权,要求充分运用死缓…笔者不知二者可有联系?)。实在是不可思议,令人费解!
“无证据证明邱兴华有精神病史”,在终审裁定中的结论总是让人难以信服。一个在看守所里居然不分昼夜笔耕不辍、与司法审判机器抢时间的即将被判死刑的人,一个临死前居然给国家领导人写信谈论他对于国家政治、台湾问题及中日关系看法的人,一个举止的异常已经十分明显的人居然就那么在司法审判面前变得“无证据证明”!况且据邱兴华杀人案主审法官王晓回忆:“9月30日早上,安康市检察院将该案报送中院起诉。检察机关的办案人就告诉我,他看完卷宗,觉得邱兴华有些神经不正常。”…到底是什么从中作怪?笔者突然想起几年前南方周末《“枪下留人”案再调查》中的主人公陕西农民董伟,陕西,有此传统乎?如是,那真是可怕的传统!
笔者实在是不明白,做一下精神病鉴定就怎么啦?对于一惯以“做成铁案”来严格要求自己的司法机关,这次为何没有了“做成铁案”的起码努力(尽管,这个努力只是举手之劳)?终审裁定中称“无证据证明邱兴华有精神病史”,可正是因为“无证据证明”,才要作正规的精神病司法鉴定啊!看来,司法机关似乎真的完全将是否对邱兴华做精神疾病鉴定当成了自己的权力,一种足以用来炫耀与支撑傲慢的生杀予夺!殊不知,尊重每一条生命,对行使国家赋予的权力有一种最起码的审慎态度,更是司法机关的职责所在!
“将是否进行鉴定的决定权绝对地赋予检察官、法官,是一种极其危险的机制”,而这种机制我们依然运行多年!检察官、法官虽然有法律专业知识(依笔者观察,这种知识与底蕴的厚重与否实在值得深入探讨与考量),而无精神病方面的专业知识。因此,对于邱兴华是否有精神病,检察官、法官并无权进行权威判断,必须交由精神病专家来鉴定。况且,在精神病学家已经提出质疑的情况下,还不对邱兴华进行司法精神病鉴定,所损害的已经不仅仅是一个被告人的权利,更是本来就已经面目全非的那最后一丝司法威严。
从死刑的谨慎施用到充分运用缓刑的承诺,我们可以看到共和国刑法在经历了几十年历练后的逐步成熟与完善,但这种成熟与进步,邱兴华无福消受!留下生怕出版不了的两部书稿与临死前对国家大政方针的建议,留下由他引发的关涉司法公正与程序正义的讨论,最后说出“不后悔!”三个字的农民邱兴华走了,但我们的司法审判能否经受住正当程序与历史的考验也说出“不后悔”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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