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来消费者和媒体对戒烟产品“如烟”的质疑,昨天被中央电视台《新闻30分》节目推向了一个新的高度:世界卫生组织烟草制品管制科学咨询委员会专家海宁菲尔德教授向央视证实,世卫组织推荐的尼古丁替代疗法,是指尼古丁通过口腔黏膜或者皮肤进入人体,从而降低成瘾性,达到戒烟的目的。与世卫组织的标准相反,如烟和普通香烟一样,都是把尼古丁直接吸入肺部,所以,如烟公司一再声称其“采用世界卫生组织推荐的尼古丁替代疗法”,是根本不能成立的。
如果说,此前媒体质疑如烟的尼古丁含量超过普通香烟,如烟公司尚能以一些含糊其词的数据和模棱两可的对比方法加以辩解,那么,央视《新闻30分》援引世卫组织权威专家的分析,质疑如烟偷换“尼古丁替代疗法”的概念,将实际上与普通香烟并无多大区别的如烟美化成“戒烟产品”大赚钞票,如烟公司恐怕就只能哑口无言了。不但如此,央视节目披露,如烟公司还存在着误导消费者(由不同检测机构做出的检测报告,只是对如烟产品质量的抽查和检测,不能证明其广告宣称的“健康、安全”)、虚假认证、冒用其他产品的卫生许可证等问题。
这些年来,一些商家或堂而皇之大搞虚假宣传,或瞒天过海偷梁换柱,或坑蒙拐骗巧取豪夺,不少消费者对此已经见怪不惊,有人甚而培养起了超强的心理承受能力。在这种背景下,如烟公司被指控涉嫌误导消费者、假冒行政许可的事实如果能被进一步坐实,尽管性质比较严重,影响十分恶劣,但大体上也在人们的“想象空间”之中。因此,真正让人难以理喻的是,一些理当行使监管职责、承担监管责任的政府有关部门,在“如烟事件”的前前后后,出现了惊人的怠惰、麻木和失职行为。
据介绍,国外的戒烟产品和药品一样,需要3到5年时间的临床试验,而且必须列明详细的使用禁忌以及可能出现的症状。对照这个标准,有关方面承认,中国对戒烟产品的监管“还处于盲区”。然而,这个“盲区”是怎样形成的呢?就算如烟不是香烟,不能套用香烟的监管标准,但本着对消费者健康负责的原则,最起码卫生、质检等部门要进行严格的检测,严把市场准入关,工商部门也要进行严格的广告审查,防止其进行虚假不实的广告宣传。遗憾的是,所有这些环节几乎形同虚设,如烟就这样大摇大摆进入了市场,肆无忌惮地开展宣传营销攻势。今年5月,如烟进入市场一年多以后,面对消费者和媒体的质疑,卫生部一名负责人仍然慢条斯理地表示:“对如烟的管理目前涉及到多个部门,多个部门之间正在协调,并召开了部际协调会,卫生部门也参与了,大家的共识是加大对如烟产品的管理力度……”一种入口的消费品,竟然在进入市场一年多之后,有关监管部门才开始“协调”,才达成“加大管理力度”的“共识”,在如此这般的监管环境中,如烟不出事才怪呢!
评估和认定政府监管部门在某起产品危害事故中的责任,一般而言有“能不能”和“为不为”两个尺度。如果监管部门受客观条件和主观能力的限制,尽管做出了最大的努力,危害事故仍然未能避免,那么,这属于“非不为也,是不能也”,该部门在这次危害事故中的监管责任可以适当宽宥。另一种情形是,监管部门在现有条件下完全有能力行使职权,但是由于他们主观上疏于监管,放任自流,在危害事故发生后措施不力,造成了难以挽回的损失,这就是“非不能也,是不为也”,该部门必须对危害事故承担其不可推卸之责任。以此观之,在对如烟产品的监管问题上,有关监管部门的表现堪称典型的“不为”,无论如何,他们的责任绝不能如“烟”一般,三言两语就消散得无影无踪。 (责任编辑:张学军)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