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公开处理”罪犯,中国人并不陌生。在十年文革期间,神州大地触目都是。但在21世纪的今天,又在代表改革开放先进文化方向的特区再次出现,仍然令人诧异。
上海律师姚建国站了出来,直接上书全国人大,要求纠正深圳福田警方公开处理涉黄嫌疑人的做法。这是代表了中国先进文化发展方向的。因为保障人权正日益成为普世的价值观,也正日益成为中国社会(包括官方和民间)的价值观。姚建国律师的行为,向世界显示了中国社会近年来在人权理念上的转变。
“公开处理涉黄嫌疑人”这件事,之所以会成为有争议的热点新闻,也表明社会大众对人权问题的兴趣,说明在开革开放的过程中,人权观念在神州大地上生根发芽了。
“罪犯就没有隐私权?”“违法犯罪有相应的处罚程序和标准,但并不代表要剥夺违法人的所有权利。”这样的质疑是理性的。
但有“司法人士”指出:“‘公开’是法治的一项基本原则,我们应该做到的是立法公开、司法公开、行政公开。那么,公安机关的‘公开处理’、‘公开逮捕’,法院的‘公开审理’、‘公开宣判’都是合理合法的,也应该提倡。”
必须承认这位学者泛泛而谈的话是对的。但就深圳这个具体问题上这样讲,则有误导读者的嫌疑。因为他没有直接表达对这件事情的看法,而空谈法理上的公开原则。
显然,法理上的公开和“深圳公开处理涉黄人员”的“公开”是两回事情。因为法理上的公开是对执法机构而言的,他们必须公开办事程序、办事标准,却不应该公开涉案人员的私隐资料。
其实,学者根据法理原则,很容易判别这件事情的对错。因为有法理原则是这样的:
“政府的权力是有限的,除非法律许可;公民的权力是无限的,除非法律禁止。”学者应该很容易发现,我国的法律里,找不到任何支持深圳警方这样行为的条文。因此,深圳警方的所谓公开处理,是违背法理原则的。
有受访警察表示:“公开处理、示众逮捕,长期以来是警方震慑、惩罚违法犯罪行为的一种方式(尽管是一种非常规方式),并无违背法律程序之过。”这段话正是令人担心的。诚然,警察也认为这是一种非常规方式,却认为不违法。他的依据就在这是
“长期以来”的做法-------不知道这个长期是不是涵盖了文革期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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