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民工会:农民工与企业的博弈
孙 博
[摘 要] 文章从组织的角度对农民工的管理、维权进行探讨—组建农民工会可以对诸多农民工利益受损问题的解决提供强力的支持,使其在与企业的博弈中取得均势。农民工会应具有自身的一些特色而不可照搬城市工会的传统运作模式。“直选工会+项目工会”是现实中比较理想的选择。农民工会不应满足于建的问题,其运作与发展,需要多方拿出勇气与魄力,使得农民工会硬起来。
[关键词] 农民工、农民工会、企业、博弈、政府、维权
○、农民工:崛起者与先驱者
几千年来农民都没有停止过进城,近些年来,农民进城的数量、被城市需要的程度,一年胜似一年。虽然他们为所在的城市建设、美化、正常运转默默无闻地奉献着,但他们依然被称为“来自乡下的异乡人”、“生活在都市的候鸟”。然而,农民工这个“弱势”群体,从来没有象现在这样被社会各个阶层关注过。事实上,不是你想关注,而是你必须关注,因为这个阶层在社会中已经开始崛起。
作为在中国社会转型中形成的新兴劳动群体,农民工既是农民,却又投入到城市现代化建设的大潮中,成为以工资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劳动者;他们又是工人,却没有像国有企业职工那样的地位和福利待遇,没有劳动保障,没有医疗保障,没有保险,没有可以依靠、可以维权的组织。他们像候鸟一样在城市与乡村之间艰难穿梭,成为打破中国城乡二元结构的“先驱者”。作为“先驱者”,他们付出了巨大的牺牲,却没有享受到自己国家的“国民待遇”。每到年关,农民工讨薪自杀的悲剧、结队返乡的壮观每每令人侧目。
一、问题多多:呼唤组织
有关农民工的问题林林总总,其中有些不乏专家给出了很有深度的见解。本文在此不妨罗列一些,以利后续探讨。
农民的进城方式:有投靠亲属,有拉帮结友,有独自闯关。
农民工的择业频率更高。如无指导的话,将趋于盲目,不利于国家的宏观调控。
农村生活水平有明显提高,所以农民工不再意味着低工资,甚至已凌驾于某些文员、技工之上。农民择业有了选择,就业之后自然会有了要求。
农民性情淳朴,心理素质脆弱,极易引发“防护性犯罪”。对此,我们不应仅仅报以同情,更多的还是要防患于未然。
农民工培训与子女教育问题。这里,农民工的角色很被动,更多的是在靠城市的“施舍”。
农民工的医疗保险、社会保险问题。农民工面临工伤、疾病,其权利如何保障?在这方面,许多专家学者都做了深入的分析;不少地方政府也制订了相应的政策措施,但关键的一个问题还是—执行!
拖欠工资是农民工心中永远的痛。该问题的实质性解决,不可能每次都诉诸总理来问责。
农民工的业余生活单调乏味。赌博、酗酒等不良习惯无助于其生活质量的提高;婚恋、生育等隐性压力加剧了其生活的不和谐。枯燥的业余生活更加衍生了不法、犯罪行为的发生。
女性农民工所从事的家政、保姆等工种,囿于其行业性质,权益保护的声音更为微弱。
农民与企业以及政府多方信息严重不对称,使得“民工潮”、“民工荒”现象此起彼伏。抛却农民的因素不谈(因其毕竟还处于弱势),企业和政府都准备不足,潜意识中仍在沿用“给两个钱,其他好说”的旧思维。对农民工权益的真正重视与保护机制,仍未建立起来—浅尝辄止的政治秀,难以引起农民工心底的共鸣。
对如上问题整体思考一下,我们会认识到:个体的力量始终是弱小的,农民工要维权,就一定要形成组织的力量。农民工权益遭到较普遍的侵害并且容易遭受侵害,相当重要的原因在于农民工是在“单兵作战”。没有自己的组织作为载体和后盾,无法通过组织化的方式来维护自身权益,又缺乏其它诉求渠道和手段,因而,在与企业和雇主的交涉和较量中,无论民工个体还是群体,都势必处于一种显见的弱势境地。劳动者只有组织起来才能形成与雇主相抗衡的社会力量,农民工则呼唤这样一个组织。
二、农民工会:应运而生
中国典型的城乡二元结构中,对农民工如何定位?系统地思考,可以采取“融入”、“隔离”与“自我补偿”三种解决思路。如果简单、割裂地采取第二种思路,只会加大城乡差距。“自我补偿”其实是对第二种思路的部分修正。2003年9月全国总工会十四大关于“进城务工人员是工人阶级的新成员,是工会组建和发展会员的重点”的精神给出了应该采取“融入”思路的答案。同时,它也指出了具体途径,即把农民工纳入到中国的工人阶级体系之中,并以工会的形式对其予以管理和保护。
在近年农民工维权努力的过程中,一个相当重要的进展就是,明确了各级工会组织作为农民工维权的代表,这使农民工的权益维护有了一个组织化的“载体”。
农民工如仍然“一盘散沙”,在维权博弈中将只能继续处于劣势。因为权力在现代社会中是高度组织化、系统化且具有强制手段的结构;资本则自有一套快速、严密的生成机制和运行规律。劳动力如果缺乏组织,缺少与资本讨价还价、与权力谈判协商的能力,那就永远只能以单个个体的身份“打工”。劳动力不能像权力或资本那样实现高度组织化,一个屡见不鲜的后果就是被压制、被剥夺、被各个击破。一个矿工在井下遇难了,往往会被其他人认为是他自己运气不好,他的家属可能在悲痛欲绝之际轻易接受矿方的“私了”,其他矿工可能还会继续下井,继续出事;一批农民工被企业辞退了,被工会“抛弃”了,其他农民工往往会认为这就是农民工的“宿命”,是由农民工的身份内在地决定了的……另一个更可怕的后果,则是被蒙蔽、被欺诈、被利用,成为骗子、野心家、别有用心的人兴风作浪的工具。在不少发展中国家,一方面被权力和资本欺凌、挤压,一方面受到伪善之徒的蛊惑,低收入、弱组织化的社会边缘劳动力群体最容易发展成为不稳定因素。
三、农民工会:亦步亦趋
推动农民工入会、建立农民工会,这些基础性的工作结束之后,下一步应该思考:如何进一步完善农民工会的组织形式,建立农民工会的运作机制,将农民工会的潜力激发出来。当前,有关农民工权益保护的政策已经不一而足。我们现在最紧缺的是,这一政策体系下的一个利益博弈机制,即农民工会与企业之间的制衡,以及农民工会对劳动行政部门的督促。
保护农民工权益的政策体系和农民工会的成熟运作,是保护农民工权益的两大关键因素,一个是自上而下的政策推动力,一个是自下而上的行动力与监督力。这两方面结合得好,将会终结农民工权益无从保护的窘境。
我们感到忧虑的是,从中央到地方尽管都出台了许多保护农民工权益的政策,但时至今日,农民工的权益保护却依然不能让人乐观。温家宝总理还就广州农民工讨薪遭打事件作出具体的批示。这种形势下,我们怎样使保护农民工的好政策落到实处呢?
解决农民工权益保护问题,制定一系列的好政策,这只是一个前提。保证政策执行的效率和力度,这才是解决问题的关键。如,企业不与工人签合同就要被罚款,这样的规定是非常难落实的。因为有那么多的建筑企业和工人,劳动部门不可能一一进行审查核实。工资的发放也一样,劳动部门有足够的人力、物力对所有企业的工资发放进行监督吗?
要想让企业切实履行自己的法律义务,仅靠劳动行政部门是不行的;要想提高劳动行政机关的工作效率,仅靠行政机关的自律意识和道德底线是不行的。需要第三方力量的介入,那就是工会。上文提到的中国工会将发展农民工入会写进报告,此后全国多个城市纷纷推动农民工入会和成立农民工会。可以说,农民工会目前正呈雀起发展之势。不过,农民工会的作用似乎还未能完全发挥出来—在许多讨薪事件中,常常没有它的声音。全国首家农民工会--沈阳市鲁园劳动力市场农民工会成立三个月只讨回2900元工资,与鲁园每天发生的上百个招工事项很不相称。
农民工会是一个新生的事物,它既要遵守既有工会的规则,又不可避免地要带有自身的一些特点。同时也要注意到若干问题:城市工会的松散、政治性不应带入到农民工会中去—如果只是拷贝城市工会的运作模式,那农民工会只能亦步亦趋、形同虚设。维权质量不高,成员流动性大,本地市民冷对农民工……农民工会应拿出切实有效的措施来应对。农民工会与传统工会关系的整合、协调亦须探讨。
作为工会组织新成员的农民工会,面临的任务很艰巨,还有很长、很艰难的路要走。
四、模式探讨
农民工“候鸟式”的打工特点挑战性极强:说不准在哪个工地能干多长时间,有时半年,有时几个月,有的散工“早晨提着铺盖卷来,晚上就提铺盖卷走了”。所以,农民工会的运作模式必然要与城市工会有所不同。
1. 劳务公司:生意惨淡
有的地方尝试推行劳务公司制度。劳务公司先与农民工签订合同,再把他们租赁到各工地。这样民工只是不断流动,基本的管理还在劳务公司,劳动合同、各种社会保险都与劳务公司签,工会组建也就有了基础。但在实际的操作中,这种模式并不成功。农民工情愿相信有一定地域缘份的包工头,而不愿意去劳务公司,目前的劳务公司生意都很惨淡。
2. 项目工会:无孔不入
针对农民工随机灵活的打工特点,有的地方同样采取了权变的方法,把工会工作延伸到工程项目,建立项目工会联合会。“让工会跟着项目走”、“让有工人的地方就有工会”,成为了令人为之一振的口号。而这种方法,确实能起到把农民工“一网打尽”的效果。
3. 源头入会:脱节严重
在劳务输出地区、在源头上组建工会的方式也是一个思路。农民工外出前进行登记,由输出地工会发展为工会会员,按照会员组织关系随劳动关系流动的原则,实行双重会籍管理制度,即外出务工时,接受用工地工会的管理,享受工会会员待遇。输出地工会负责与输入地相对应的工会组织建立联系,及时了解农民工在当地的工作、生活情况,并向他们提供咨询服务和法律援助,参与或协助有关部门处理涉及务工农民的劳资纠纷和工伤事故等。
理论上这一方式没有什么问题,但来自全国各地的外来工分散在不同地域各工厂企业、建筑工地、娱乐场所等—已经迥异于“打工潮”初期来源地相对集中的情况,而大范围的跨省、跨区域协调对现有工会组织不啻于强人所难。
4. 自助组建:朝不保夕
由农民工自己组建工会组织,在很多地方并不具备这样的条件。进城务工人员的具体情况相当复杂,劳动方式多样化,流动性大,季节性强,相当一部分都是常年处于无固定职业,无固定工作场地和居住场所的状态。由于这些无法回避的事实,客观上导致农民工很难建立起一个比较稳定、有较强凝聚力的维权组织。即使暂时有了一个这样的组织形式,也多是以地缘、血缘为纽带,以“亲戚”、“老乡”关系组成帮派,虽然在维护自身权益方面能发挥一定作用,但其松散性对于社会稳定也具有潜在的危胁,也不大可能形成一个长效机制。何况,要组建一个程序繁杂、事务烦琐的组织,由此带来的人力物力投入、经费开支等运转成本,必然要加重农民工的经济负担,如无规则协调的话其本身就有悖于维权初衷。
5. 直选工会:顺应民意
直选工会是沿海一些省市改革工会组织运作模式的新探索。这些非公有制企业中的新型工会,基本上没有政府背景,工会组织由非公有制企业的职工自主(非自助)建立,工会领导人由工人代表直接选举产生,向工人负责,没有行政级别,也不享受什么政治待遇。直选工会的产生和直选工会领导人的出现,使广大劳工有了真正代表自己利益的组织和代言人,既有利于依法维护劳工利益,也有利于协调劳资关系,将劳资关系从冲突对抗引向谈判协商。
须说明的是,这里的直选工会不同于上述的自助组建。自助组建是以部分农民工的好恶为取向的,是一个非正式组织。而直选工会是以企业或项目为载体,是经程序选举、受官方承认的正式组织。
6. 直选工会+项目工会
直选工会被证明是成功的,我们就有必要把它推而广之,在各地企业逐步施行。如果说中国农村普遍推行的基层民主选举被证明是成功的,那么直选工会也有成功的把握。它是中国基层民主政治建设从农村向城市、从农民到工人的一个延伸、一个突破。同时套用项目工会的模式,延伸工会的触角,会是现实中比较理想的选择。
五、运作与发展
农民工会建起来容易,真正有效运作、发挥工会职能,切实保护农民工合法权益则难。工会组织要从“依靠政府,背对工人”转变为“依靠工人,面对老板”,要在劳资纠纷中真正发挥作用,其自身的改革迫在眉睫。
1. 权力分割:猫鼠一体
为了扩大工会的覆盖面,针对非公有制企业资方对建立工会组织的抵触情绪,许多地市采取了“折衷”方式。在珠三角地区,厂长兼作工会主席的现象十分普遍。工会主席要么由企业主当,要么委派亲属或亲信来担任。表面上,工会覆盖面扩大了,外来工都加入到工会组织中去,但遇到实际的劳资纠纷问题,工会的协调能力继续弱化,工会组织形同虚设。
面对强大的企业管理层,单个的工人无法和他们进行平等博弈,权益自然容易受到侵害。有不少工会领导由企业法人任命而成为企业的“官”,享受行政待遇,实际上代表着官方的利益,使得农民工没有完全代表工人利益的工会领导者。“直选”的贯彻,绝非一日之功。
2. 维权不力,责可旁贷?
现实中可能有人对工会的作用产生怀疑:当打工者遭遇困难时,伸出援手的往往是老乡、家人,理论上是工伤者最大后盾并应承担起维权工作的社会机构,首当其冲的就是工会,而来自她们的关心却几乎看不见。
在实际问题上工会的确处境尴尬。我国当前劳资力量严重不平衡,劳动力供应源源不断,就工人本身来说,是要就业权,还是要好的工作环境,两者如何选择显而易见。在工人权益受到侵害时,工会的协调能力非常有限,要看地方政府“买不买帐”。作为一个缺乏执行权、缺乏直接有效处置手段的群众组织,工会扮演的主要是协调的角色,可以为农民工提供法律咨询和援助,但如果没有劳动监察、社会保障等部门的支持,工会很难真正发挥作用。
3. 不能“纸上谈兵”流于形式
农民工入工会,要加强工会组织管理力量,不能“纸上谈兵”、流于形式。许多基层工会组织人员都是兼职的,而且为数不多。因此,工作中现有的工会组织人员尽管很勤勉,往往还是会出现农民工虽然入了工会但“没人”管的现象。工会工作的根基在于工会的组织建设,而私营企业多数没有党组织,工会工作起步晚,并且很少有专职工会干部。如果一个工会干部身兼数职,哪有精力抓工会工作?工会工作薄弱,工会组织就难以发挥作用。
在一些地方和部门,已经设立的工会组织没有按照《工会法》规定切实履行维护职工合法权益的基本职能,不同程度地存在着工会工作人员敷衍塞责等官僚主义问题,工会的声誉和吸引力受到了损害,这是应当注意的。所以,在建立农民工会后,要强化工会组织的职能,对工会组织机制进行改革,防止和纠正工会工作人员的行政化、官僚化问题,增强其感召力、凝聚力。只有充分发挥工会维护职工合法权益的功能,增强自身的吸引力和凝聚力,并合理引导,才能使农民工对农民工会乐此不疲。所以农民工会—
4. 建起来,还要硬起来
现实当中工会沦落为发福利、组织文艺活动的角色已是不争的事实。工会组织最重大的职责:维护职工利益仿佛退化得干干净净。有的工会甚至在重大利益面前站在决策者一方,维护决策者制定的侵犯职工利益的政策。最具讽刺意味的是某地曾经发生了这样一件事:单位一职工以个人合法权益受到侵害为由将单位诉上法庭,代表单位应诉出庭的竟是单位的工会主席!可笑的背后,实质上深刻地昭示出工会在各个单位里的尴尬境地:没有独立地位,没有话语权,更像单位的一个工作部门以执行领导的意志为工作任务。
党政机关、事业单位的工会尚且如此,至于各类企业中的工会,尤其是私营企业中的工会,其地位、作用更是可想而知。试想一下,一个从老板处谋职、领工资的人,他对抗老板的力量和胆量从哪里来?从历史的经验来看,劳方对抗资方最有力的方式是罢工。现代西方社会的工会,力量之所以强大,原因就在于此。谈判不成可以罢工,甚至政府工作人员譬如警察也可以罢工。但是我们的法律制度并没有规定这项权利,所以工人的利益总是依赖于决策者的开明和遵纪守法,所以工会还硬不起来。
组建农民工会依然回避不了这个问题。当然有工会总比没有好,最起码可以改善农民工一盘散沙的组织状态,形成一股合力。但倘若上面的问题解决不好,组建了工会又能如何?能真正维护农民工的利益吗?因此,农民工会不但要建起来,而且要硬起来。只要方式适当,农民工会硬起来是完全有可能的。农民工不同于党政机关和事业单位的工会成员,他们的基本利益经常受到侵害,如安全没有保障、工资没有保障等。这些侵害严重影响了他们的正常生活,因此他们“讨说法”的意识最强烈,有的甚至冒着生命危险采取极端方式来争取自己的合法权益。这种强烈希望得到公平对待的心理愿望,是农民工会硬起来最现实的基础。
除此之外,农民工会要硬起来还离不开以下四个方面。一是政府要支持。政府应发挥宏观调控的作用,比如对外来务工者的福利、工作环境、生产条件作一些硬性的政策性规定等。政府应当支持农民工在利益受到严重侵害时,有停止工作和资方谈判的行为。特别是劳动执法部门在劳资发生冲突时,应站在公正的立场上处理问题,保障农民工的合法权益,支持其合法的维权行为。二是企业正确的利益观。企业必须意识到企业的利益和外来务工者的利益是密不可分的,只有让渡出一部分利益,才有可能获得更大的利益。三是农民工会自身要团结,树立对工会权威的认可。有侵害个人权益发生时,不要自行解决,依靠并信任工会进行解决。有侵害整体权益发生时,要在工会领导下开展集体维权行动。四是工会领导成员素质相对要高,领导工会成员通过合法途径维护权益。另外,有关部门应特别保护农民工会领导成员的合法权益,比如为他们开展活动提供一定条件和便利,保障他们不受打击和报复等等。如果上述问题能够在实践中得以落实,农民工会硬起来的可能性是很大的。如果只是满足于建,而不管硬不硬的问题,恐怕建了也是枉然,更有可能给农民工多添了一个衙门。
六、农民工会:并非万能
进城务工人员最迫切希望得到的不是组织身份,而是切实有效的权益保障。农民工会的建立有它一定的适用范围,但是如果想仅靠它来达到真正保障农民工权益这一终极目标,显然还是不够的。在工会之外,我们更多需要的是完善整个法律体系和相应的制约机制,为农民工立法。因此,政府加强对用工市场的监督管理,各职能部门乃至全社会都来依法办事,这才是保护农民工权益的重中之重。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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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孙博 武汉大学经济与管理学院博士研究生 (责任编辑:李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