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日下午,河南省郑州市政府召集相关部门,对如何有效治理职业乞讨者进行讨论,公布了《郑州市关于做好城市职业乞讨人员管理工作的意见》。意见特别规定,劝告市民不准向职业乞丐出租房屋。对进入社区租房的外来人员,要认真甄别,严格管理。(8月11日《河南日报》)
在“救助管理办法”实施的三年来,我们可喜地看到,乞丐和两年前相比减少了不少,很多流浪乞讨人员也切实得到了救助。越来越多的人加入到关心乞丐的行列中拉,一些人甚至作为义工到救助站劝说乞丐回家,也取得了一些成效。
但到目前为止,流浪乞讨现象仍是令许多城市很头疼的问题,譬如,郑州市的职业乞丐就光要钱不要饭,不愿意接受救助站的救助,不愿意回家。为此,加强对职业乞讨人员的管理显然是必要的。但因此而“劝告市民不准向职业乞丐出租房屋”,却与“让乞丐讨不到钱”等地方规定一样,是有失“厚道”的,也是有为救助精神的。
“救助管理办法”规定,对“通过违法手段压榨残疾人和儿童的违法分子”的职业乞丐,可通过相关法律给予惩处,但“劝告市民不准向职业乞丐出租房屋”,却与“救助管理办法”中“国家鼓励、支持社会组织和个人救助流浪乞讨人员”的精神相违背的。同时,为了打压某种“恶举”而抹煞某种“善举”,劝阻人们收起爱心,也不利于培养市民的道德情操,也必将减少城市的“人情味”。
人最基本的权利是生存权。再穷困的人其居住空间也应该有底线,这是构成其生存权必不可少的一部分。对于职业乞丐而言,如果“劝告市民不准向职业乞丐出租房屋”,最后的结果可能是乞丐们露宿街头。而越来越多的乞丐露宿街头时,则可能产生更多的安全隐患。当然,对于市民来讲,他们或许无法、或者不愿意辨别职业乞丐。如此以来,这样的规定,恐怕又要成为一纸空文。
如何来限制和管理职业乞丐呢?划定“禁乞区”是个办法。事实上,目前苏州、深圳、大连等城市已经划定禁乞区。但通过考察,郑州的官员发现,实行禁乞区的城市,虽然有政府文件“撑腰”,但无人监督落实,基本上处于无人执行状态,基于此,郑州市目前不会设立“禁乞区”。因为一个举措难以落实,就不再采用,另外再拿出也许同样无法落实的规定,这是相当荒唐的。更为重要的是,地方可以通过各种法律手段对职业乞丐进行管理,但这些手段绝不能超越国家法律法规的范围。
笔者在新加坡时,公寓对面就租住着一对职业乞丐夫妇,每天他们自觉在远离地铁、商场等繁华地段的地方唱歌乞讨,有时他们还买东西送给我们。在他们看来,行乞并不是丢人的事情,旁人也从来没有以异样的眼光来看待他们。因此,笔者认为,当大多数人的权利受到损害时,政府出台“限讨令”之类的干预措施是可以的,但在考虑维护公共秩序的同时,还要坚持以人为本,而不仅仅以城市为出发点。城市应该包容职业乞丐,城市更应该是充满人文关怀的城市。这对培养市民的道德情操十分重要,也是建设和谐社会的必然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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