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伙人酒后寻衅滋事,当街殴打出租车司机,扰乱社会治安,面对出警的巡警,他们仍采取暴力手段继续围攻追打出租车司机,并出手袭击出警的民警。7月10日晚,这一幕发生在位于中山区解放路的喜莲酒店附近。犯罪嫌疑人之一吉林人贾某在反抗民警抓捕,并试图抢夺欲鸣枪示警巡警的枪支时,被开枪击中头部,当场死亡。至昨日凌晨,主要犯罪嫌疑人张某及另外4名同伙已全部到案,此案仍在进一步审理中。此次事件一出,顿时引起了全社会的广泛关注,大家普遍关注的问题是:
警察什么时候可以使用武器?《人民警察使用警械和武器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中有明确规定,“经警告无效,可以使用武器”的有15种情形。《条例》第10条规定了警察不得使用武器的情形,可同时又有例外,如“不使用武器予以制止,将发生更为严重危害后果的除外”。有网友说:“这让执行任务的警察陷入迷惘与进退两难的境地。在大部分的紧急时刻,执行任务的警察,既没有时间、也很难判断这个突发事件会不会发生更为严重的后果。”
应该说,本着疑罪从无的法律原则,任何犯罪嫌疑人在进入司法程序并被定罪量刑之前都是清白的,在法权行使处置之前,没有任何人可以对其行使处置权,尤其是处死这样的极刑,因此这就决定了《条例》是对正当司法结果的预先强制执行。这也是公民赋予公共权力的最重大一项特权。而公共权力之所以姓公就在于它必须时刻处于公共监督的视野之内,同时亦在于它必须时刻处于公民权力的控制之内。换言之,这种特权的让度与收回必须且只能由全体公民定夺;公民必须知晓这部分被让度和被授予给公共权力体系的公共权力的行使情况,越是公共权力大的领域,公民的监督权力越是重要,让度与否、授予与否、收回与否都应该视监督结果而定。失去监督的权力、或者没有监督的事实、更重要的是监督无结果,那么任何权力的让度和授予都是盲目和危险的。
因此,公共权力的大小和监督有着天然的联系。更直接地说,任何权力和监督都是孪生的,没有此就没有彼,失却监督的权力不是权力,而是暴力!
回到此次事件,同时也回到警察开枪这个最极端的超级公共特权上来。
究其实,警察开枪与否、恰当与否,这些都固然十分重要。但是!更为重要的是,这种超级公共特权必须时刻处于公民的监督之下,而且对这个超级公共特权的监督必须有明确的结果,这才是警察开枪权力的核心,也是公民当初赋予警察拥有开枪特权的基础。否则,就好象其他已经和正在被大量滥用的公共权力一样,这头超级公共权力的怪兽一旦挣脱了公共监督,必定是洪水猛兽,必定要让公民蒙受灭顶之灾。因此,建立警察开枪舆论监督制度、警察开枪报告制度和并行的警察开枪调查制度,特别是建立完善的公民对警察开枪正义与否的独立裁决制度,这才是警察是否拥有开枪权力的重中之重!对于公民而言,只有接受监督的权力才可以被让度出去,否则就是在践踏公民主权,就是对公民权力的凌辱和奴役。
有鉴于此,应立即着手成立一个全部由公民组成的特别法庭,对此次事件中的当事警察和整个执法行为的正义性进行独立的公民裁决,以此次裁决结果作为今后警察在执法过程中对自己的开枪行为正义与否进行参照的坐标,也让死去的犯罪嫌疑人在为秩序稳定和执法正义的制度探索方面增益些许的价值,并放开各种舆论监督,对整个过程进行实时追踪报道,就以警察开枪这个超级特权为起点,让所有的公共权力都回到公共监督的视野里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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