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今天的《北京晨报》报道,教育部表示,要健全并落实安全工作领导责任制,对因自然灾害发生重大安全事故并造成学生伤亡的,要追究相关领导责任。自然灾害致学生死亡,领导要承担责任,对领导公正吗?领导承担得了吗?
有人认为,自然灾害是自然原因所导致的,怎么要人承担责任?有句成语——天灾人祸,意思是指自然灾害和人为祸患,本意是指灾难的产生有两种原因,一种是指自然所造成,不以人的意志为转移;一种是人类本身所造成的,可能是故意的,也可能是过失的。但是,天灾与人祸之间往往具有因果联系,例如,去年,九江发生五级地震,如果当初学校教室是按照预防七级地震标准的设计,但在五级地震中倒塌导致学生死亡,那么设计人、建筑人就要承担责任;如果在建校设时,设计人、建筑人与学校或者领导人之间有不正当交易关系,也要追究学校领导人的责任。
对于人祸所导致的天灾损失或者天灾损失的扩大,致祸人就要承担责任,这是客观公正的。我国一些地方近日发生了自然灾害,造成中小学生人身伤亡。如果学校领导或者其他相关责任人没有履行自己的责任,导致自然灾害或者自然灾害损失的扩大,学校领导或者其他相关责任人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主要包括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
刑事责任是最为严厉的法律责任。我国
1997年刑法专门规定了教育设施重大安全事故罪。刑法第一百二十三条规定:“明知校舍或者教育教学设施有危险,而不采取措施或者不及时报告,致使发生重大伤亡事故的,对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校舍或者教育教学设施有危险”是指存在自然灾害可能,明知危险“而不采取措施或者不及时报告”是人祸,重大伤亡事故能避免而没有避免,或者能减少而没有减少,重大伤亡事故的发生与人祸有因果关系,因此,教育设施重大安全事故罪就应当追究直接责任人员刑事责任。我们不能惩罚自然,但是,可以采取保险或者其他措施,弥补或者减少受害者的损失。
追究刑事责任,尽管很严厉,但这只是马后炮,许多损失是无法挽回的,尤其生命的丧失。强化预防工作,避免或者减少自然灾害对人或者财产的潜在危险,才是最重要的工作。
教育部要求,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要主动加强与有关部门的联系,配合做好自然灾害安全教育、地质勘察等工作,及时掌握灾情预测预报,落实防范措施。凡有安全隐患的,要立即转移到安全地点上课,必要时要采取停课等紧急措施,确保师生安全。暑假前各地要统一组织广大中小学生收看安全教育专题片,有针对性地开展专题安全培训和教育,切实提高师生应对自然灾害等突发事件的能力。
实际上,教育部的这些要求,就是为了避免自然灾害造成师生的生命和财产损失,或者最大限度减少师生的生命和财产损失,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必须警惕,采取的预防措施,提高师生抵抗灾害的能力,剔除导致自然灾害的人祸因素。
来源:中国江西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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