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即将出台的农村居民车祸赔偿办法实现了“有条件同命同价”。这种赔偿办法仍然没有突破“市民主义”情结,更没有跳出“同命不同价”的本质思维。
据重庆晚报6月23日报道,重庆市农村居民出车祸后,只要符合以下三个条件之一,计算赔偿数额时可按城镇居民处理:1、以本人是否在城镇购买住房为标准。本人在发生道路交通事故时已经在城镇购置自有住房并连续居住一年以上,且有稳定收入的;2、以配偶或其他近亲属是否购买城镇住房为标准。配偶、父母、子女在城镇购置自有住房,本人与其在该房连续居住一年以上,且以其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3、以在城镇中租房居住的年限为标准。如果户籍登记地在农村的受害人,在发生道路交通事故时已经在城镇连续居住三年以上,且有稳定收入的,在计算赔偿数额时可按城镇居民处理。
这种“同命同价”在注重人文关怀、关注弱势群体的今天,显得那么苍白无力、有口无心。
首先,面对一位公民的生命或健康受到严重损害,我们有什么理由再去分析他是农村户口还是城镇户口,他在城镇有没有买房,在城镇有没有连续住满三年?
其次,把对生命价值对判断标准建立在对其城镇住房的拥有水平上,实质是把“同命不同价”由客观存在变成一种主观认同,对被害者的赔偿限制诸多条件显示了地方立法对“同命同价”的不情愿。既然是不情愿,又何苦出台这样一个“同命同价”规定?
再次,这种“同命同价”规定,在执行时候又要增加多少执法成本?要派多少执法者去调查他的过去,又要多少人要为车祸受害者的经历作证?
“同命不同价”这种典型的制度性歧视并没有在重庆市出台的这个规定被彻底改写,而是有条件同命同价。“同命同价”的条件仍然是出自“市民主义”的手笔,即车祸受害人要么在城镇有住房,要么在直系亲属的自有住房住了一年以上,再不济也要在城市租房连续居往三年以上、且有稳定收入。
这些条件暗藏了这样一个逻辑,农民要想在车祸中获赔,首先必须融入城市,事实上成为城市的一员。根据这个逻辑,又可以得到这样一个可怕的逻辑,为了在车祸中获得与市民同等的赔偿,必须先进城市购套房,或者至少住三年以上。车祸作为不确定的偶然事件,却与连续居住在城市这个必然条件粘在了一起。也就说,为了在车祸中获得城乡同等赔偿,农民兄弟必须提前一年或三年早做准备,实在是荒唐。
宪法法第二十三条明确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因而无论是农村户口还是城镇户口的公民,生命没有贵贱之分,不能用财产的拥有水平来判定其生命的贵贱。地方立法应该无条件地遵守这一原则,重庆市有条件“同命同价”制度在尊重生产权上的匍匐前进的态度并不值得称道,更期待一步到位,真正实现“同命同价”,毕其功于一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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