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报道,湖南常德市临澧县一年近六旬的农村老太太滕自英,在孙女身患白血病后,从长沙回临澧家中凑医药费。回家途中,她在所乘坐的列车上捡了28个空瓶子,被怀化铁路公安处石门县火车站派出所拘留。后来,老太太并交纳400元请假保证金和175元的食宿费后,才得以走出拘留所。(http://news.sohu.com/20060601/n243505761.shtml)
我们来看看石门县火车站派出所对外宣称的执法逻辑:由于“绿皮车”(即N开头的普通慢车)经常发生偷盗、抢劫等事件,铁路部门对“绿皮车”开展了大规模的整治行动,而滕自英捡空瓶则“扰乱了火车上的秩序”,所以对其予以拘留是情理之中的事情。
我们暂且不看老太太的行为本身是否构成违法的充分条件,先从道义上来衡量执法部门对她的处置是否符合政府本身的价值追求。我们知道,无论是从年龄还是从居住地,抑或从是身患绝症的孙女来看,老太太属于一个不折不扣的“弱者”。在任何文明的国度,救助“弱者”不仅是政府的一项基本职能,也是其实现社会公平正义的价值体现,因为后者在社会的分配体系中处于不利地位,他们从社会发展中受惠最少。在社会主义中国,扶贫济困也是一项传统的美德,并且党和国家领导人也身先垂范,做出了极好的榜样。从这个角度来看,石门县火车站派出所的做法,不仅背离了中央提出的“执政为民”宗旨,也践踏了政府实现公平正义的基本价值目标。
其二,我们从违法要素来分析老太太的捡瓶行为是否构成了违法的要件。要判断某种行为是否违法,可以从行为动机和后果两方面加以衡量。从动机来看,谁也不会想到这么一个年已六旬的老太太会抱着“扰乱秩序”的动机去捡空瓶,这是八竿子搭不着边的。从行为的后果来看,老太太捡空瓶毫无疑问没有带来任何不良的后果,她既没有给旅客的生命财产造成损害,也没有破坏列车上的安全秩序。因此,称老太太拾瓶“扰乱了火车上的秩序”,显然是一桩莫须有的罪名。
最后,我们行为目的来看,石门县火车站派出所的执法行为也是值得质疑的。如果老太太的行为真是违法了铁路部门的规章,为什么不诉诸于正常的司法程序,反而出现“交纳400元请假保证金和175元的食宿费后,才得以走出拘留所”的结局?如果派出所的目的真是捍卫法律规章的尊严,这575元钱岂不是使他们不仅鸡没有吃到反而惹来了一身骚?人们也会忍不住进一步联想,是不是石门县火车站派出所本来的目的就是要通过逮捕一些倒霉鬼而进行“罚款创收”,而所谓的“扰乱秩序”只是一张虎皮大旗?金钱,在这里又一次让少数地方政府蒙羞,再一次让公众质疑某些部门行为的正当性。
终于一层层剥开了石门县火车站派出所罚款行为的漂亮外衣!其所失去的,不仅有法律上的正当性,道德上的公益性,还有公众对公权力的信任。秩序,再一次成为少数人谋取部门利益、滥用职权的道德和权威大旗;而无权无势的“弱者”,则沦为这种滥用职权行为的牺牲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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