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年头敢乱打劫者是大叔,善于趁乱打劫者为大爷。此语境下,国税局似乎要当一回这样的“大爷”,它最近与人联手定了个规矩,要对教育机构的择校费征缴营业税。
这办法绝。既然择校费(包括赞助费)之类屡禁不止直至成为“明规则”,俺收税的何不也插一杠子,刮点油水“香香”--利益均沾么!
时评家们作出各色反应:有一种反应说国税局此举初衷可能意在抑制各类学校收费之疯狂,我说这叫想当然。税务爷从择校费中切一块,非但不能遏制各类学校乱收费腐败,反倒鼓励和纵容此种腐败更无所顾忌。
大家想呀,如此一来,本来就“拉稀”的《教育法》中关于禁止收费营利的法条等于被废止,再收择校费还有啥可顾忌的。你收税,我涨费,羊毛出在羊身上。
诸位:征税有个前提,即被征缴对象的经营活动是合法的。对择校费征税后,意味着择校费之类的乱收费是合法的。
税由国税局来收,却系典型的政府行为。也就是说,政府变相承认择校费之类的乱收费是合法的。
有看官可能觉得鲁宁凡事讲歪理。对呀,政府一向反对教育乱收费,自从这档子遭百姓唾骂的腐败滋生蔓延开来,政府发文件、搞运动(名日“专项治理”)年年都要遏制它两三回。鲁宁你咋敢胡诌“政府支持乱收费”?!
稍安勿燥,听我细细解析:
一来,有能耐收择校生的学校一般都属享受教育资源配置倾斜的官办学校,官办学校胡来其本质就是政府“乱来”。
二来,此先例一开,意味着政府对红头文件加专项整顿治理收费之乱已失去信心,得弄出点新花样,借征税网开一面更为实际。何况,用税收杠杆调节,谁敢说不是监管手段之一种?
再则--往大处说,广义的对收费腐败的整治,每一次都针对一个或数个公权部门及掌握公共资源的机构(譬如官办学校),但政府一面对乱收费“毫不手软”,却也因择校费之类的创收而减轻了维持官办机构“门脸儿”及保证它们“体面运作”的拨款压力。择校费这档烂事,看上去事起教育资源配置不当,其实不然。这里面的水深着呢!
其一,各地都需要重点扶持一批所谓“重点学校”,以显示地方官重视教育的政绩。
其二,地方官的子女可能本系“不可教矣”,但却又非上好学校不可。这就导致各地非得扶持出若干所“重点学校”来。奈,“重点学校”毕竟稀缺,择校费之出笼恰好凭借“价格杠杆”确保受教育者的“相对公平”(就如政府卖地采用市场招投标之形式)不是?
其三,教育之类的公平以社会公平为倚,后者之公平又靠民主与法治为基,源头在于政改。否则,公平免谈--谈也是扯淡!
“乱世”之长短取决于国家转型之快慢。身处市场经济不成熟条件下的“乱世”,“打家劫舍”的,“火中取粟”的皆各有各冠冕堂皇的理由:或用“市场化”张目,或以调节贫富为由头,或出于“监管”之必须--总之,话语权掌握在冠冕堂皇者手里。只是,左一个政策、右一个规定、前一项办法、后一项举措,常常彼此矛盾、互相打架--嘻嘻!
未了写点题外的:“性”已成长为产业,早几年就有地方想着对卖身的征税,碍于面子不敢公开进行。现今可好,既然择校费之类的税都可征得,撕下遮羞布估计也是早晚的事。 (责任编辑:悲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