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境污染事故的隐瞒可能会对周围人员造成实质性的伤害,是为了自己被免责而置他人于危险之中,属于伤天害理之举。
成功“捂住”的环境污染事故更可怕
7日,山西天脊煤化工集团苯胺泄漏事故终于有了较为正式的官方说法。长治市市长张保解释说,事故延后五天才披露的主要原因是,事故发生后,企业上报苯胺外泄量只有1到1.5吨,数量较小,当地政府判断是一般性安全生产事故,企业能有效处置;其次,当地政府主管部门“没想到”苯胺会通过雨水、污水管道流入浊漳河,造成环境污染大事故。
对于一种已经明了其毒性及污染源的物质,现代技术条件下控制其危险性并不难。
此前两天,媒体对于这次事故是否存在隐瞒行为质疑重重,《新京报》以《国家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突发环境事件信息报告办法》为依据,佐证这起事故有瞒报嫌疑。张保的这个发言,大体上属于对此类质疑的一种解释。
但这样的解释,只怕很难令人满意。从苯胺外泄量看,与现在给出的数字8.68吨相比,最初的估数1吨到1.5吨低得有些离谱——除非刻意“安排”,否则对于一种有毒有害的化学物质,一般情况下在估算其泄漏量时都宁可偏向高一些的数字,怎么会低至实际泄漏量的六七分之一?
任何一种可能造成污染的化合物泄漏之后,作为环保技术及管理人员,首先担心的就是其是否可能通过各种途径扩散。而具体到本次事故,苯胺通过雨水、污水管道流入河流,这显然是最可能、也最容易想到的扩散途径,作为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怎么可能会“没想到”?何况,即便在事故发生之初大家真的“没想到”,那么,当苯胺已经污染浊漳河,主管环境的人员会依然“没想到”?
直到5天之后污染物抵达河南安阳,长治市相关负责人才“想到”而做出了通报。苯胺可以通过呼吸道、食道和皮肤吸收而进入人体,对健康造成伤害;对于漳河两岸百姓来说,通报之前的5天时间均处于“盲态”,他们始终与危险相伴——只有政府在第一时间做出通报,才可以解除老百姓的这一“盲态”,让他们避开危险。
与某次事故发生后有关死亡人数的瞒报不同,环境污染事故的隐瞒可能会对周围人员造成实质性的伤害,从而进一步加重事态;隐瞒事故死亡人数仅仅是为了减轻自己的罪责,而隐瞒污染事故则是为了自己被免责而置他人于危险之中,属于伤天害理之举。
正因如此,但凡危险化学物质泄漏,当事人及主管部门负责人只要良知未泯,都应该在第一时间向可能被污染物波及到的百姓发出警示,而不是先考虑给自己免责;即使某些规章制度有空子可钻,也远不能成为这类事故迟报、瞒报的理由。
现在,许多人都在担心这次泄漏的苯胺会造成怎样严重的后果,但在我看来,对于一种已经明了其毒性及污染源的物质,现代技术条件下控制其危险性并不十分困难。作为一名曾经的一线环保工作者,我更担心的是:是否存在一种可能,天脊煤化工集团仅仅是一个不幸被揪出的倒霉鬼,另有一些瞒报的环境污染事故曾经成功躲过了追查,从而有更多百姓迄今依然处于危险的“盲态”?
在环境污染事故方面,“遇事先捂”的后果很可能是让事态变得更严重,这个道理一点也不复杂,但依然屡屡出现这样的做法(诸如紫金矿业污染事件、曲靖重金属污染事件),逻辑倒推,也即意味着,至少在这些瞒报者看来,成功隐瞒一起事故是完全可能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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