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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仅“3.15”才是公民权利日

消费者的权利,还包括了天赋人权。生命权和环境权,是属于每个人的天赋人权。既呵护人的自然权利,也呵护人的社会权利,才能构建消费者权益保护的完整架构。

搜狐网特约评论员:徐立凡

  一年一度“3.15”,一年一次“审判日”。每逢这一天,如同样板挑选,被选中的不良企业和假冒伪劣产品都会被拿出来晾晒,并与由此导致的悲剧相映照。人们震惊悲愤同情,并产生道义共振:假冒伪劣,应天下共诛之。

  然而,这场充满仪式感的审判,并没有带来消费者权益的明显提高。悲剧在轮回放映,假冒伪劣仍茁壮生长。中国披着的“山寨大国”外衣,并未去除。在复杂的利益交错中,即使是“315”,也同样可以被寻租。基本互信还在流失,公众的信心也继续流失。

  仪式感换不回真正的消费者权益。解开这个死结,需要新的发力点。这个发点力并不难找:谁主导市场,谁主导消费者权益保护。现实的市场架构中,有垄断说了算的伪市场,有政府干预过多的半市场,即使是实现了完全竞争的市场,也因为知情权的不对等,限制了消费者用脚投票的权利。

  消费者的权利,首先是消费者在消费时不被伤害。在市场框架里,这是最基本因此最不该被轻视的权利。有没有消费者主权,是衡量市场幼稚还是成熟,有序还是混乱的最大标准。遗憾的是,这样的基本权利也并未得到完全呵护。

  在伪市场或垄断性市场环境里,消费者的身份认定都是问题。缺乏对等权利,导致商品和服务的提供不需要市场思维,不需要看消费者脸色;即使在已经或至少表面实现了充分竞争的市场,消费者的身份认定也是有条件的:你可以用脚投票,但是没有参与行业改善的通道和空间。一系列毒奶粉事件发生后,尽管官方标准认可了奶粉平均质量水平,尽管由这些事件引发的恐慌中不排除放大效应,但行业公信力迟迟不能恢复。普通消费者费尽心机、成本以求一袋安全奶粉,原因即在于,奶粉的质量监督、认定、信息掌握等环节,消费者无权参与。同样的剧情,在地沟油等事件中,一次次上演。消费者主权的残缺,亟待填补。

  消费者的权利,也是作为纳税人应享权利的重要部分。每个消费者,无论是否需要履行纳税义务,都在事实上缴税。隐藏在商品价格中的流转税,虽然没有清楚区分商品价格和税率,但也不能因此否定消费者都在履行义务。有义务,就有权利。纳税人不仅应当获得消费环节的公平待遇,也理当获得社会治理的权利。许多消费领域的事件,总是会上升为公共事件,这本身也在提醒,仅靠政府打假和企业自主打假来维护消费领域秩序的模式,是完整的,低效率的。从纳税人的角度出发,消费者理当拥有参与治理的权利。这也就意味着,维护消费秩序,需要进行权利的让渡。

  现在,假冒伪劣,已不仅仅是对消费者的财产进行欺诈性掠夺,而是危及到了人的生命权和生存权。假冒伪劣,也不仅仅是以产品形式存在,而是在产品标准、监管标准等领域,都若隐若现。假冒伪劣,也不再是带着个体的微观事务,而已经涉及到了宏观层面,成为更典型的公共事务。因此,权利的让渡,不仅包括对某一具体商品的监管,还应包括行业质量标准的确立,不能专营,而需要经过第三方性质的消费者组织的认可;商品的优劣,不能以政府或企业为发布方,而应该由消费者组织或代理方为主要发布方。

  这在今天尤其具有建设性意义。客观讲,许多企业作为地方财政和经济增长的主要支柱,在监管环节具有相对豁免权。这种豁免权的授予,来自地方政府与企业之间有某种事实上的利益关系。出了事,不仅不利于企业发展,也不利于地方形象和经济增长。这导致了处理消费安全事件,常常出现滞后性甚至欺骗性。这种情况下,强化消费者作为纳税人的权利,引进增量监督力量,用公众之力打破利益格局,其实是最经济、最省成本的路径。管不了,管不好的事务,至少交出部分由公众来管,这也是社会共治的趋势要求。

  消费者的权利,还包括了天赋人权。这种权利包括,我们的基础生存空间,都不能以生命做支付,这是基本的生命权。

  现实是,除了伪劣商品和服务形成的威胁之外,江洋变色,雾霾侵袭,地下水污染,土壤恶化,已经引起普遍焦虑;这种权利还包括,不管穷富贵贱,所有消费者都有权得到自然环境赋予每个人的的身心健康权,这是基本的环境权。蓝天白云,自由呼吸,不应该异化为“公地悲剧”,不应该随着经济增长而成为奢侈品。

  生命权和环境权,是属于每个人的天赋人权。既呵护人的自然权利,也呵护人的社会权利,才能构建消费者权益保护的完整架构。

  我们不仅需要对无良日的“审判”,我们更需要对公民权利一次次的大声弘扬。这不是一部消法就可涵盖的目标。维护并实现消费者权益保护的升级,需要制度体系到个体行动的全面跟进。留给我们的时间窗口,其实所剩不多。

策划: 搜狐评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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