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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乐死离合法还有多远?

    如果新生儿患有脑瘫,父母无力承担治疗和抚养费用,可以申请为其安乐死吗?在中国,安乐死是非法的,被认为犯罪行为。但是,安乐死在荷兰、日本等国家和某些地区已经合法化,在中国这种呼声甚至立法建议也屡次出现,那么安乐死应不应该合法化?中国为何总是搁置相关的立法议案?在安乐死获得越来越多支持的趋势下,中国离安乐死合法化还有多远? 【网友评论

安乐死:法不容情?

夫妻生下脑瘫儿,绝望申请安乐死

2001年6月16日, 胡伟的妻子在宜宾某妇幼保健院生下儿子胡又双后,经医院诊断为:新生儿败血症、新生儿肺炎、新生儿脐炎和新生儿缺氧缺血性脑病伴颅内出血。2003年4月,重庆医科大学诊断胡又双为脑瘫。为了向儿子出生医院索取赔偿,胡伟夫妇先后经历了3次判决和多年的“告状”,沉重的经济负担和护理困难让夫妇俩不堪重负。无奈之下,胡伟夫妻致信媒体,希望为儿子申请安乐死。现在,由于他们得到了国家帮助,而放弃了安乐死的申请。 【详细

什么是安乐死

安乐死指对无法救治的病人停止治疗或使用药物,让病人无痛苦地死去。“安乐死”一词源于希腊文,意思是"幸福"的死亡。它包括两层含义,一是安乐的无痛苦死亡;二是无痛致死术;我国的定义指患不治之症的病人在垂危状态下,由于精神和躯体的极端痛苦,在病人和其亲友的要求下,经医生认可,用人道方法使病人在无痛苦状态中结束生命过程。这本来就是个非常矛盾的概念,自然引起了漫长了的争论,在立法上更是布满了技术难题。

律师:安乐死在我国是犯罪

四川某律师事务所郭刚律师表示,不管胡伟夫妇有多么充足的理由,都无法为儿子申请安乐死。据介绍,目前世界上只有少数国家通过了安乐死立法。在我国,为绝症患者实施安乐死属于犯罪。郭律师认为,胡伟夫妇可通过向民政部门申请救助或向社会求助的方法得到帮助,“不管胡又双的病情能否治愈,他的生存权都受到法律的保护,任何人无权剥夺!”【详细】在法国,任何危害生命的行为都要负刑事责任。而澳大利亚的“死亡医生”,干脆在国际水域施行安乐死,为此他们还不能登陆英国。1999年美国众议院还通过法律打击实施安乐死的医生。 【详细

安乐死的法理基础何在?

公民有权选择死亡的方式

尽管目前的法律并不承认安乐死是合法的,但是法律是要维护公民权利为本的,那么公民有选择死法的权利吗?北京大学法学博士徐景和认为,《宪法》规定公民人身自由与人格尊严不受侵犯,是有特定含义的。公民个人有权选择生存的方式,在特定条件下也有权选择死亡的方式。“安乐死”是一种在特殊情况下,在不违背国家、社会和他人利益的情况下所采取的一种对生命的特殊处分方式,这种处分是有严格的条件与程序的。 【详细

安乐死的申请带有人道主义色彩

尽管还有从实施安乐死以减少财力和药物资源消耗的功利角度的支持者,但普通人多是从人道主义从发来看待的,尽早帮助患绝症的亲人摆脱痛苦,是一种符合人性的做法,也是家属不再忍受心理折磨的做法。而病人应有尊严死去的自主权,这是拥护安乐死的人很充分的理由。著名作家史铁生在《安乐死》一文中说:与其让他们(植物人)无辜地,在无法表达自己的意愿无从行使自己的权利的状态下屈辱地呼吸,不如帮他们凛然并庄严地结束生命。这才是对他们以往人格的尊重,才是人道。而我国宪法有帮助公民延续生命的规定,却并没有强制公民必须延续自己的生命或者禁止帮助公民结束生命的规定。【详细

调查:民间赞同安乐死比率很高

有关部门曾对北京、上海、河北、广东等地进行调查,民间测评赞成安乐死的比率很高,上海对200名老人问卷中,赞成安乐死占73%,北京有85%以上的人认为安乐死是符合人道主义的,80%的人认为目前国内可以实施安乐死。上海第二医科大学对291名医务人员的调查显示,92%以上的人赞成安乐死。邓颖超也曾说过:“当我生命濒临结束,千万不要用抢救的方式以人工和药物来延长。”两院院士王选在遗嘱上也这样写道:“一旦病情不治,我坚决要求安乐死。”至于民间因为没钱看病,或者无法延续亲人生命的情况,也是多次出现了申请安乐死的案例,比如西安甚至出现过数十名尿毒症患者集体申请安乐死的事实。【详细

安乐死已有成功合法化的先例

而且,安乐死在某些国家和地区已经合法化。荷兰是第一个将安乐死合法化的国家,其后,日本、瑞士等国将安乐死合法化,尽管在美国安乐死仍然是争论不休的话题,甚至影响到选举政治,但是自从协助自杀成为州的自理问题后,俄勒冈、华盛顿等州法律均在严格条件和程序的情况下,允许安乐死。在西欧的多数国家都成立了安乐死协会,尽管他们的提案均被否决,但是他们在如何防止发生谋杀、欺骗、操之过急的技术和立法细节上,日臻完善。从历史的趋势来看,安乐死的合法化,势在必行,只不过是时间与实施细则问题。【详细

安乐死合法化还有哪些路要走?

中国的立法程序是条繁杂的路

而在中国,不光是法工委,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和国务院法制办在立法中都起到重要作用。尽管如此,一个问题要想成为法律,必须得首先成为议案,有效议案必须兼备形式、程序、内容要件,必须由代表团或30名以上代表联名提出,同时不得超越人大职权。如果通过国务院法制办,那么那么要调动各种立法资源形成讨论稿,在广泛征集意见的基础上形成草案,交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法工委,也要通过全社会广泛征求意见,并要经过“三审”才能付诸表决,这个过程要倒几次车。而像欧美那样民间参与立法显然缺乏条件。

安乐死目前尚处在被“研议”的起点

中国的安乐死立法,目前尚处在建议的起点。1986年,陕西王明成为其母安乐死案是中国首例安乐死案件,最高法院批示因为无法定性,而不做犯罪处理。之后,王明成为自己申请安乐死而被医院拒绝。1988年起,不断有代表在全国人大提议安乐死合法化。1995年达到高潮,170名代表连署4份议案推动安乐死立法。根据全国人大组织法,严仁英等在1988年七届人大首次发起的安乐死提案实质是一份“建议”。尽管1994年广东团提出了有效的议案,但是这还得经过人大主席团的过滤,才能直接交送人大审议。历年来尽管不断有类似议案提出,但人大主席团均以“对‘安乐死’立法涉及到法律、医学和伦理学等各方面的问题,世界上尚无共识而被搁置“研议”,从未进入过人大的立法审议过程,安乐死立法举步不前。 【详细

安乐死在立法者来看是个争议颇大的话题

一些法学教授、学者享有“立法内部人”和专家的特殊地位,与立法部门有着良好的互动。通过他们往往能够起到加速进入立法议程的效果,但是对于安乐死立法,国内学界和立法者的歧见颇大,除了伦理道德,问题主要集中在两个方面,一个是法学界担心这样做可能会被一些人利用,成为故意杀人的幌子,另一个是医学界有人反对安乐死立法,认为在脑死亡等医术难题未清之前谈安乐死为时过早。但是,面对胡伟这些难以拯救或者养活身患绝症的亲人的情况,他们将何去何从?尽管,我国宪法有规定“公民在年老、疾病或者丧失劳动能力的情况下,有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帮助的权利”,尽管胡伟夫妻最终也获得了国家的帮助,但是从普遍的社会现实看,这现实吗?【详细

安乐死势在必行

随着人们对医学发展和生命权利的进一步认识,关于安乐死的技术细节日益完善,支持安乐死的人们呈现上升趋势。尽管在多数国家目前禁止安乐死,但是合法化运动已经汇成潮流,荷兰率先通过了法律。尽管反对的声音依然存在,但据调查,法国多数人(94%)已经认可安乐死合法化,而美国奥巴马的医改也被质疑有意支持安乐死,英国还直播了教授被安乐死的过程。从历史的趋势来看,安乐死的合法化,势在必行,只不过是时间与实施细则问题。 【详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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