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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民:《拘留所条例》有哪些遗憾?

2012年03月02日14:45
来源:大众网 作者:北民

  《拘留所条例》已于2月15日由国务院第192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并将于4月1日起施行。

  如今,条例规定,拘留所不得强迫被拘留人从事生产劳动,不得侮辱、体罚、虐待被拘留人或者指使、纵容他人侮辱、体罚、虐待被拘留人。

  这种规定实际上重复了《治安管理处罚法》的对于“尊重和保障人权,保护公民的人格尊严”的规定。

  该条例针对的受治安处罚而被拘留的人,他们不是犯罪嫌疑人抑或被告人,更不是已决犯,不管是在羁押期内还是之外,他们都具有公民身份,依法享有各项不可亵渎和剥夺的人身权益。拘留所必须对其有起码的尊敬,并给予合情合理的对待。像广泛存在于拘留所的强制劳动行为,完全是知法犯法的滥权行径。还令人遗憾的是,肯定了保护人权的原则,却缺乏相应的保障程序,反而赋予了警察更大弹性的权力。这种权力因为缺乏制约和问责,让这些保护原则能否落实,令人怀疑。

  比如,条例将拘留所警察如果滥用权力触犯了上述人权原则,将被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将被追责——这部分的相关条款在正式发布的条例中消失了。如果说,这部条例因为是行政规章,只是法律的下位法,相关规定可以援引上位法《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话,那么在上位法中,116条执法监督部分,第一款也仅仅是规定了“刑讯逼供、体罚、虐待、侮辱他人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上位法的规定一般来说都比较宽泛,原则性更强,作为下位法的《行政拘留条例》本应该做出更加详细的规定,然而条例不仅没有对执法监督做出更明确详尽的程序和措施,反而一删了之。如此,什么情况下,按照什么程序,警察应该被行政处分或者追究刑事责任,没有依据了,空白就等于逃避。

  再比如,条例删除了警察在拘留相对人之后,需要在12小时内通知家属或者被拘留人所在地派出所的规定,只是用“及时”代替,那么超级羁押的问题就很难避免。而警察又可以在拘留所内安装监控设备,对被拘留人进行监视。单靠监控设备并不能阻止警察侵犯人权,这个已经被各种“死法”证实了,而且更加强了警察限制被拘留人权利的手段。

  《拘留所条例》因为没有特别提到关于拘留所的监督制衡机构和机制,这就使针对拘留所的监管流于内部人监管的窠臼。单方面地赋予警察更大的权力,更多地侧重如何便利警察行使职权,显然是维稳思维的延续,没有制约机制的对抗,让法治理念流于文本形式。在没有违宪审查,也没有上位法明确制衡的情况下,该行政法规的出台,令人徒叹奈何。

  从外部监督来说,相对看守所之内,有检察院专门设立的驻所机构相监督,尚且不能阻遏看守所内的暴行,如果没有任何第三方监督机构的拘留所,凭什么可以保证执行之公正?

(责任编辑:UN86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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