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巢江淮:宜黄官员复出不能让民意“自焚”

2012年02月07日16:46
来源:人民网 作者:巢江淮

  2日,有网友称,“宜黄拆迁自焚事件”中被免职的宜黄县长苏建国出任抚州公路局局长,公路局工作人员证实该说法。另传前宜黄县委书记邱建国将出任抚州金巢经开区管委会主任,该消息未获当地官方确认。(12月4日《京华时报》)

  邱建国和苏建国因一年前的“宜黄事件”被免职,现如今复出,从时间段来看,符合相关规定。去年4月初,中共中央办公厅印发了《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责任追究办法(试行)》,其中规定党政干部引咎辞职和受到责令辞职、免职处理的,一年内不得重新担任与其原任职务相当的领导职务,两年内不得提拔;受到降职处理的,两年内不得提拔;突击提拔者将被追责。既然一年的期限已过,被问责官员复出,“这个可以有”。为何网友还对此不依不饶呢?关键在于这是撇开民意监督的复出。

  在《责任追究办法》施行前,被问责官员复出可谓五花八门:闪电式复出、“周(一周时间)”而复出、局长贬成书记……于是,质疑声四起——别让“免职”成为问题官员的“假期”;问题官员复出架空问责制;问责是“神马”,复出不是“浮云”……《责任追究办法》是一种规范。此外,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行政监察法修正案草案,这个草案对受行政处分官员的解除程序作了规定:受处分人的处分期限满了,要由监察机关及时解除处分,对本人没有影响,他今后的晋升、晋级不再受处分的影响,这也是为了维护被处分人的合法权益,给问责官员的“复出”加了一道“法律关”。

  对问题官员的问责,是一种制度性惩罚,问题官员的复出确实需要一个制度性出口。《责任追究办法》与行政监察法修正案等都是一种“制度性出口”,让公众能够更清楚更明白地看到程序与过程。有了“制度性出口”,还要有民意“监督阀”。无论是“解除了处分”,还是“超过了年限”,“复出”都不是“当然的”“必须的”。公众还是有担心:担心复出模式化、格式化,担心被处分人在处分期限内的“虚假表现”,担心复出后“好了伤疤忘了疼”……监督“复出”,把关“复出”,公众也要“看得见、摸得着”。

  宜黄官员复出不能让民意“自焚”。官员复出,尤其是重大公共事件中的被问责官员复出,必须要经过民意监督这道关,否则,难以平民愤消民怨。当民意不能在官员复出上释放监督能量,就只能“自焚”。因此,官员复出需要一个令人信服的理由,并让公众享有知情权和监督权。问责官员复出的必备条件、充足理由、法定程序和监督机制“一个都不能少”。唯有健全、透明、“看得见”的官员复出机制,才能维护社会公平正义,才能让正义以看得见的方式实现。

(责任编辑:杨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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