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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琳:用制度改变“黄丽霞”们的命运

2011年12月24日10:38
来源:大洋网-广州日报 作者:王琳

  丈夫遭遇车祸去世后,独自养家艰难度日的黄丽霞向被判刑的肇事司机家属联系,答复是:人都坐牢了,还想要钱?据悉,全国像这样的刑事案件附带民事赔偿的执行率不足2%,能获赔偿的被害人极少,几乎空判。(12月22日《今日早报》)

  有数据显示,自2001年以来,我国每年刑事立案数在400万件以上。以此换算,有超过320万件刑案中的被害人得不到任何赔偿。

  近年来,不少地方的政府部门、法院、检察院都进行了刑事被害人救助补偿制度的试点。2009年3月,中央政法委、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等八部门联合发布《关于开展刑事被害人救助工作的若干意见》。统一推进刑事被害人救助工作。然而,因资金、政策宣传、申请救助程序复杂、批准条件苛刻等因素,类似黄丽霞的被害人“暗夜里的哭声”仍是不绝于耳。

  从国外实践看,绝大多数国家是单独立法。我国要建立刑事被害人国家补偿制度,有这样几种立法方式可供选择。一是制定单独的《刑事被害人国家补偿法》,其优点是可在一个单行法中具体规定补偿程序,便于操作。二是可抓住《刑事诉讼法》正在修订的机遇,于该法中增设与被害人国家补偿相关的内容,其优点在于可以体现刑事司法平等保护被告人和被害人权利的法治理念。笔者偏向于第一种方案,因为在法律性质上,对被害人的国家补偿更多属于行政法范畴,不宜具体规定在《刑事诉讼法》中。而如果《刑事诉讼法》只是作原则规定,又缺乏可操作性,鉴于这一制度涉及立法与司法,司法与行政,立法与行政的多重关系,即使最高司法机关可以对《刑事诉讼法》的适用进行具体的司法解释,一样将囿于自身权限而无法推动该制度。

  而在《国家刑事被害人赔偿法》中,有两个问题是必须予以明确的。其一是赔偿资金从何而来?二是由哪个国家机构来负责具体救助?

  被害人国家补偿制度迟迟未能启动的一大问题就在这个“钱”字上。然而从某种角度来讲,资金的来源在我国又最不成问题。很多人主张被害人补偿经费由国库支出,或由中央与地方共同支出,或再加上法院从诉讼费中拨付一部分。而忽略了一点,犯罪是由具体的侵害人实施的,首先应由侵害人来赔偿被害人的损失。侵害人一时无法赔偿,并不代表永远无法赔偿。对于有处以罚金和没收财产的案件,应将罚金和财产首先赔偿给被害人,没有具体被害人的,也应将这笔罚没收入作为被害人补偿基金的来源之一。对于那些被监禁的侵害人,其劳动所得也可以作为被害人补偿经费的来源。

  如果国家对被害人“暗夜里的哭声”不施以制度性的抚慰,被害人“恶逆变”为侵害人就将是国家和社会不得不面对的现实。

(责任编辑:杨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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