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山“小悦悦事件”一石激起千层浪,社会关注度不亚于此前任何一次的见死不救事件,盖因18位“巡视员”的冷血太伤人,谴责声声切,反省句句真……可是,谴责之后,谁敢担保同类事件不再发生?老人跌倒无人敢扶,谴责还少吗,结果事件还是频频发生。因此,对社会道德屡屡触底进行道德谴责是需要的,但不能止步于此,要把更多的注意力花在治理的技术层面,这样才有可能减少见死不救事件的发生。
见死不救是一种“社会病”,有道德、心理、法律、社会等层面的原因,需要多方位、长时间的介入“治疗”,难以毕其功于一役。目前,至少有两个方面可以考虑:一是重赏之下必有勇夫,加大对见义勇为者正面激励的力度;二是道德萎靡,法律兜底,将见死不救罪提上立法议程。
好人难做,好事难为,见义勇为成本太高,是时下许多人面“义”前逡巡,甚至退避三舍的重要原因。为此,必须降低见义勇为成本,提高做好事的收益,无论是行政救济、司法救济,还是物质鼓励,都要从呵护善念、引导向善、维护社会公序良俗的高度出发。譬如对见义勇为的行为进行褒扬,对好人好事予以奖掖,帮助被诬陷的热心人士进行维权……
虽然法谚有云,“法律是最低的道德,道德是最高的法律”,但当道德滑坡,难以规范社会成员的行为时,“礼失求诸野”,寄望于法律便成必然诉求。有些国家,也有将“见死不救”入罪的先例,如德国、法国、意大利等。几年前,我国也有专家有此动议,但遭炮轰。在“见死不救”惨剧频仍的语境下,在大胆假设的前提下,能否小心求证“见死不救”入罪问题呢?窃以为,只要利大于弊,将其入法也是可以商量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