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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君子案:救国之罪

来源:《看历史》杂志 作者:宋石男
2011年09月16日11:41

  1936年11月22日深夜,沈钧儒、章乃器、李公朴、王造时、沙千里、史良、邹韬奋等七人因组织救国会,批评国民党政府,鼓吹抗日救亡而被捕,翌年6月两次开庭,7月底获释。史称“救国会七君子案”。

  七十五年后重看此案,对事件涉及的人物、党派、社会等,或能有些许较具新意的解读。我们同时也希望,滥用司法迫害异见人士的旧时代,不再重来。

  【七君子案前夕的蒋介石】

  1932年一·二八事变爆发后,蒋介石就陷入抗日有心、欲战乏力的状态。他深知中日军事实力强弱悬殊,何况当时中国只是名义上统一,西南、西北、两广等地均处于事实上的割据状态。蒋从一开始就认为只能采取持久战策略,必须“以时间为基础,与敌相持,在久而不在一时”,“越能持久,越是有利”。在此基础上,他提出“攘内安外”的政策。“安内”的内涵,不止是剿共,还包括削弱乃至征服地方割据势力。他利用追击红军取得对西南、西北的控制权,精心设计布置抗战大后方,随后挫败两广事变,迫白崇禧李宗仁下野,取得对两广控制权。心腹大患中共虽仍在陕北活动,但只剩万余人军队,蒋介石自信可令张学良东北军将之彻底消灭。

  “安内”告一段落,1936年7月国民党五届二中全会将攘外御侮的工作提上议事日程,蒋介石提出“最后的牺牲”和“最低限度容忍”,国民党正面抗战已在弦上。稍后,蒋介石更力排众议,严令阎锡山晋军等部发动绥远抗战,一举拿下百灵庙,取得局部胜利。

  蒋介石个人的政治思想,是复杂的混合体。他受孙中山国家本位主义影响极深,“国家至上”占据了他政治思想的核心地位。这种国家至上的观念,既有西方新黑格尔主义法哲学关于国家是体现个人自由和理性的唯一整体形式、元首即代表这一整体的内容,又有中国传统“大一统”国家观念的内容,以致巴林·摩尔说蒋的思想是“既有儒家的成分又带点西方思想的稀奇古怪的混合物”。

  由国家本位主义出发,蒋介石对国民的个人自由没有足够尊重。他认为“五权宪法所提倡的自由,不是个人自由,而是整个国家的大自由”,甚至认为“欧美革命要争自由,中国革命要重团结”,“中国之所以贫弱,就是中国人太自由的毛病生出来的”。

  蒋介石也知道消极自由和积极自由的概念,不过显然站在后者一边,他说:“传统的自由,是就个人孤立的观念,即消极的意义来说明。传统的自由,只是避免干涉的意思;三民主义的自由,却是积极的服务人群,而发展自我的意思”。在他眼中,如果个人自由的发挥,哪怕是为抗日爱国名义而发挥,如果可能危及或破坏国家的大自由,也是不可原谅的。他眼中的国家大自由,则是在他及国民党强有力的统领下,对外抗日,对内统一才能获得的自由。他显然无法容忍任何一个社会团体来挑战政府主导抗战的话语权,更不能容忍其打乱“攘外安内”的整体布局。

  持国家至上、积极自由观念的蒋介石,在1931年5月5日直接授意国民会议通过《中华民国训政时期特别约法》,进入所谓“训政时期”。约法将立法权授予了蒋介石,他得以颁布大量专制主义特别法规,如《危害民国紧急治罪法》、《维护治安紧急办法》、《惩治盗贼暂行办法》、《防止异党活动办法》等。借由这些立法,国家的大手可以轻易深入个人自由的领域中,蹂躏结社自由、言论自由、集会自由。

  【七君子案前夕的中国共产党】

  作为蒋介石一生最大对手的中国共产党,在这一时期走到了生死存亡的关头。1935年10月中央红军结束万里长征,抵达陕北,只剩下几个编制不满的团,加上陕北苏区的红25、26军,也不过万人之数。要确保生存,仅靠军事手段无论如何是不可能的,必须有绝路逢生的政治谋略才行。

  恰在此时,共产国际指示中共实行统一战线新政策,过去敌我阶级分明的关门主义,现在变成了灵活的结盟政策。中共成功周旋于西北乃至全国各地实力派中间,与西北最大地方势力张学良的东北军秘密结盟,赢得宝贵的休养生息机会。同时,中共于1935年10月1日在《救国报》发表著名的《八一宣言》,呼吁全国各党各派各界各军停止内战,组建统一的国防政府和抗日联军,建立抗日反蒋的统一战线。这一宣言赢得国内民主派人士的普遍同情与共鸣。同年12月的瓦窑堡会议,中共将“苏维埃工农共和国”改为“苏维埃人民共和国”,放宽“人民”的范围,将小资产阶级及其知识分子、民族工商业资本家等纳入,同时停止没收区内富农的土地和财产,允许有产阶级参与苏区政权管理,不再以阶级出身来限制党和红军的发展工作。

  统战策略制定后,中共也落实了两个主要统战对象,一是日常活动范围常有碰触的张学良的东北军和杨虎城的17路军,一是以救国会为代表的民主知识分子。前者在军事上可提供最低为互不侵犯的合作(突发的西安事变更是给中共送的大礼,让其喜出望外),后者在舆论上可为中共在全国范围内博取同情和支持。值得强调的是,中共的统战策略,始终将抗日与反蒋捆绑在一起。

  在这种情况下,一大批民主知识分子迅速接受了中共的统一战线政治主张,救国会还与秘密到上海的中共党员冯雪峰等建立了联系。1936年7月沈钧儒等4人联名发表的《团结御侮的几个基本条件与最低要求》,正是在中共代表团成员潘汉年的鼓动和授意下完成。此文发表后,毛泽东专门致信作者,表示中共中央同意救国会的宣言、纲领与要求,愿意签名加入,与各党各派诚意合作、共同奋斗。

  【救国会七君子等人的活动】

  1936年6月,全国各界救国联合会(简称救国会)在上海成立,其骨干以1935年12月成立的上海文化界救国会为主。沈钧儒、章乃器、李公朴、史良、沙千里、王造时等14人为常务委员,邹韬奋、宋庆龄、马相伯、何香凝等40余人为执行委员。救国会的宗旨是和任务是“团结全国救国力量”,“制定共同抗敌纲领,建立一个统一的抗敌政权”。在上海、南京、西安、香港乃至纽约、巴黎等地设有组织,并自办多种报刊鼓吹停止内战、抗日救亡。

  成立翌日,救国会沈钧儒、章乃器等将纲领文件面交上海市长吴铁城,希望得到承认,但吴铁城认为他们有政治野心,要求立即解散救国会,并威胁说,“你们要做民族英雄吗?那就让你们尝尝民族英雄的滋味”。一个月后,沈钧儒等5代表又赴南京,要求国民党五届二中全会议决停止内战,立即对日作战,并请在全会上发言,被国民党拒绝。几日后,蒋介石邀沈钧儒、章乃器、李公朴三人吃饭,双方在共产党问题上分歧最大,沈钧儒更明确拒绝救国会接受国民党领导,称该会“代表全国人民意志”,“谁抗日就团结谁”。谈判三日,未能达成共识,沈钧儒等返回上海。同年11月,救国会发电报给国民政府,再次要求其抗日,仍未获回复。

  救国会与国民政府的接洽不能说愉快,与其他政治军事势力的联系则相对顺畅。救国会与中共的关系亲密无间、心心相印,前已述及,不再赘言。救国会还积极与各地方实力派联系。1936年11月,救国会就“绥远事变”致电张学良、傅作义、宋哲元、韩复渠,要求出兵援绥,坚决抗日。与张学良的电报中说:“望公本立即抗日之主张,火速坚决要求中央立即停止南京外交谈判,发动全国抗日战争,并电约各军事领袖,一面对中央为一致之督促,一面对绥远实行出兵援助”。同月沈钧儒等3人还以个人名义致电李宗仁,称其为“国家柱石”,应“请求政府停止剿共,出兵援绥”,同时“援助日厂罢工工人”。

  文化教育界也因救国会的《为团结御侮告全国同胞》而沸腾。北平顾颉刚、钱玄同等60余人呼应救国会,发表督促国民政府抗日的八项要求,上海教育界实业界褚辅成、穆藕初、黄炎培等215人也联合通电响应。

  群众运动方面,1936年9月,救国会组织2000余人走上街头,进行援绥募捐,并派送抗日宣传品。1936年10月鲁迅逝世,救国会主持发起3天群众性悼念活动,22日包括学生、工人、店员、教授等在内的6、7千人集体为鲁迅送葬,一路高唱《义勇军进行曲》和《打回老家去》等歌曲,高呼抗日口号,将鲁迅葬礼变成当年上海最大的一次抗日救亡示威活动。

  与中共关系密切、积极策动地方实力派、联合文化教育界、自办报刊杂志鼓吹、发动群众运动,这一再挑战国民党的忍耐限度,但国民政府还有起码的耻感与底线,尽管蒋介石出面的拉拢谈判未果,仍迟迟未对救国会下手。

  参与工人运动成为压垮救国会的最后一根稻草。1936年11月上旬,上海日商纱厂工人数万人进行反日大罢工,救国会发表声援宣言,并组织罢工后援委员会,积极支持罢工。11月18日,日本总领事若杉派员找到上海市政府秘书长俞鸿钧,提出四项要求,第一项就是逮捕罢工幕后推手救国会的沈钧儒、章乃器、李公朴等五人。俞鸿钧表示无确凿证据不好逮捕,日方以动军队威胁。22日晚至23日凌晨,国民党上海当局终于向沈钧儒、章乃器、李公朴、王造时、沙千里、史良、邹韬奋等七人下手。第一次拘捕因证据不足,公安局又无拘票,只能将七人交保释放。23日深夜再次以涉嫌共党分子将沈钧儒等4人拘捕,章乃器、李公朴、史良随后自动投案。

  【口袋罪《危害民国紧急治罪法》】

  七君子被羁押至翌年4月3日,始为江苏高等法院正式起诉,指控其涉嫌触犯《危害民国紧急治罪法》第六条“以危害民国为目的而组织团体,并宣传与三民主义不相容主义”。

  《危害民国紧急治罪法》是民国时期臭名昭著的一部法案,主要用于迫害异见人士。它的前身是1927年武汉国民政府颁布的《反革命罪条例》,1930年8月国民党中央执行委员会第105次常会上,胡汉民、王宠惠提出《危害党国紧急治罪法原则》草案7条,较前条例更加严刑峻法。同年10月,草案更名为《危害民国紧急治罪法》。1931年1月31日,国民政府公布此法,全文共11条,两月后正式施行。

  该法被法史研究者称作口袋罪,也就是把不好判的政治犯,都往这个罪名里面装。什么是“危害民国”?很难有明确的法律解释。其将动机而非行为作为定罪标准(法文中多处出现“以危害民国为目的”字样),更是荒谬。因为就危害国家而言,只能根据嫌犯的行为及其后果来决断,不应归之于目的,否则司法极易流于诛心甚至栽赃。至于“与三民主义不相容”,是独裁政府不搞多元化意识形态的法律体现,但很难成立,因为学说是否相容,那是仁者见仁智者见智的事。1933年4月陈独秀危害民国案开庭(陈被以违反此法第二、第六条起诉),章士钊的当庭辩词就凌厉指出,共产主义与三民主义并非不相容,并连续引用孙中山本人的话为证:“民生主义就是社会主义,又名共产主义,即是大同主义”、“许多同志,因为反对共产党,便居然说共产主义与三民主义不同”、“我们对于共产主义不但不能说是和民生主义相冲突,并且是一个好朋友”、“国民党既是赞成三民主义,便不应该反对共产主义。”

  章士钊的辩护是有力的,然而该法既然是口袋罪,被以此罪起诉的人自然易入难出,陈独秀先被判13年有期徒刑,后迫于舆论,终审改判为8年。

  现在,七君子也面临口袋罪的指控,他们能平安脱身吗?

  【政治问题法律化】

  因政治问题入狱的七君子一开始就是国民党的“炭圆儿”,若不能以充分理由说服公众,这些人是因触犯刑律而非倡导联合抗战的政治主张而被捕,势必引发民间强烈反弹。因此,与几年前的“陈独秀案”是被动的由政治转向司法解决不同,“七君子案”从一开始,就被强行纳入到法律框架中去解决。也正是在这种政治与法律的两难选择中,当局的作为不免左右为难,漏洞百出。

  七君子中,沈钧儒曾任律师,沙千里被捕时为在业律师,对于国民党的非法逮捕、羁押,二人皆有文字撰述,又以沙千里的《七人之狱》最详尽。结合相关学者研究,下面将七君子被逮捕羁押中的法律程序硬伤分两个阶段指出。

  第一阶段是七君子在上海被逮捕、羁押和审理时期。

  首先是逮捕不合法。国民党对七君子的第一次逮捕连具体罪名都没有,而根据《中华民国训政时期约法》第8条,“人民非依法律不得逮捕、拘禁、审问、处罚”。此外,依据法律,除现行犯可以当场逮捕外,对于非现行犯执行拘提,必须将拘票出示被告,拘票上应写明拘提理由和应解送的法院。但据沙千里记载,捕房逮捕他时并没有出示拘票,属于非法逮捕。

  其次,《关于上海公共租界内中国法院之协定》第6条第1项规定“一切诉讼文件,如传票、拘票、命令及其他诉讼文件等,经依本协定设置之各该法院推事一人签署后发生效力”,而据《刑事诉讼法》,警政机关拘捕非自己管辖内的现行犯,一定要先请有管辖权的法院签发拘票。七君子并非现行犯,部分人又住在租界内,合法的拘捕程序应是持有法院推事签署的拘票,但租界巡捕房在没有拘票的情况下,仅凭上海市公安局请求协助的要求,就随意拘提,这是公然违法。

  最后,羁押超期。《训政时期约法》第8条第2项:“人民因犯罪嫌疑被逮捕、拘禁者,其执行逮捕或拘禁之机关,至迟应于24小时内,移送审判机关审问,本人或他人并得依法请求于24小时内提审”。《刑事诉讼法》也有类似规定。但七君子中的六人(史良除外)被移提到公安局的5日之内,既不移送审判机关,又不侦查询问。直到11月30日,也即沈钧儒等人在公安局羁押的第六个24小时,才有司法科长来讯问。

  第二阶段是七君子被移送至苏州高等法院审理时期。

  首先是章乃器、邹韬奋二人的移送法院不合法。章乃器、邹韬奋、史良三人最初是在法租界被捕的,法租界捕房认为三人无犯罪行为不予起诉,依据法租界当局与中国政府所定的协定,捕房不起诉的案件,嫌疑犯不能移送界外。江苏高三分院仍将此案交由检察官去侦查,三人还是被宣告不起诉,后又被上海地方法院以“妨碍秩序”嫌疑提去,几个来回,案件的管辖连法院自己都弄不清楚。最终章乃器、邹韬奋二人由江苏高三分院移提到苏州高等法院,理由是“妨碍秩序”嫌疑,但这个罪名依法应由地方法院管辖,移送苏州高等法院显然是管辖错误。

  其次是苏州高等法院看守所羁押七君子的理由不充分。据司法行政部训令训字第一四八三号文件,“刑事案件经讯问后,须被告无一定住址或犯罪嫌疑重大,而有逃亡、湮灭、伪造、变造证据,或勾串共犯、证人之虞,或犯死刑、无期徒刑,或最轻本刑为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嫌疑重大,且经认为有羁押之必要者,始得予以羁押……对于羁押中之被告,并须厉行保释责付办法”。上述必须羁押的情况,没一个能套到七君子身上,但他们仍不能免于羁押,也不能适用保释责付办法。羁押期满2个月后,又再羁押2个月。依据法律,羁押期最长不能超过4个月,当局就在羁押期满的最后一天正式起诉。这完全是在耍流氓。可是,一个手握刀柄的独裁政府就算摆明了耍流氓硬吃你,普通书生又能如何?对独裁者而言,法律不是挡箭牌——天网恢恢疏而不漏,欲加之罪何患无辞。

  针对逮捕羁押的种种程序硬伤,沙千里评论说:“这件案子是政治的,而不是法律的,实在不必牵涉到法律问题去,而当局则必欲深文周纳,迂回曲折地弄到法律上去。然而依法律便无法拘我们,以致一举一动,无一不是违背法律,乃令法律尊严、司法体面、国家法权,扫地无遗”。他还说:“这种种法律问题,虽仅发生在我们的案件中,而其影响所及,却与整个国家的司法有关。也是全中国几千百万案件中一个真实的反映”。

  【庭辨要录】

  1937年4月3日,七君子羁押期将满,在这天的前一晚,法院连夜起草起诉书,以致漏洞百出。《救国时报》后来一篇文章分析,当时法院对于七君子如何处置,迁延不定,徘徊难安。4月1日蒋介石送孔祥熙赴英到了上海,据说陈立夫陈果夫也到了上海,是否有直接指示不知,但4月2日晚检察官就和书记官忙碌到三日凌晨,而在三日下午,起诉书公布了。

  一审原定在4月29日,后因太多民众要来旁听而取消,改为6月11日在江苏高等法院刑事第一法庭开庭。开审之前,法院曾发出120张旁听证,后以“恐妨害治安秩序”为由,临时决定不公开审理,除家属及新闻记者外,禁止旁听。

  为七君子辩护的21名律师皆一时之选,包括张耀曾、李肇甫、陈志皋、江庸、汪有龄、江一平、刘崇佑、张志让等,当时中国律师界的精华几乎倾巢而出。这些律师既有做过司法总长、国会议员、大理院(最高法院)审判长的,也有大学法学院院长、教授,还有上海和苏州的律师公会会长。他们未必全认同七君子的政治观点,但仍仗义而来,为七君子慷慨辩护。据沈钧儒4月9日家书,七人的辩护状只有一个,由律师方面共同商议,推人负责起草,决定后律师共同签字。七人则为律师提供参考文本,就起诉书诸项提供事实和理由,由章乃器、邹韬奋、王造时三人草成,七人讨论决定。

  庭辨时检察官先宣读起诉书,罗列了十大罪状:1、有意阻挠中央根绝赤祸之国策;2、不承认现政府有统治权,并欲于现政府外更行组织一政府;3、蔑视现政府,故为有利于共产党之宣传;4、提倡人民阵线,有国际背景、政治野心;5、抨击宪法;6、煽惑工人;7、所宣传主张与三民主义不相容;8、与第三国际有关系;9、勾结军人,酿成西安事变;10、令罗青参加以危害民国为目的之团体。

  律师答辩状开门见山,按着对手鼻子就打:“起诉书……以被告等爱国之行为而诬为害国,实属颠倒是非,混淆黑白,摧残法律之尊严,妄断历史之功罪。”接着对起诉书十大罪状逐一驳斥:

  1、指控阻挠中央根绝赤祸之国策,引用救国会宣言辞句,但查遍宣言全文,并无此言。检阅上海公安局致法院函,始见其中先载此语,起诉书即承其错误。万不料侦查四月,起诉者竟连救国会文件原文也未细阅。2、政权与政府不同,权力之变更,不影响其组织。联合战线成立,政府权力更扩大。救国会也早明言,“这是一个政策之争,不是政权之争”。3、救国会始终承认国民党是“中华民族历史上的一个主角”、“握有中国统治权”,并无蔑视。联合包括共产党在内的全国各力量抗日,并非故为有利于共产党的宣传。4、救国会倡导的人民阵线是一致对外,与西班牙等对内的人民阵线有本质区别。人民阵线只是联合战线的一种提法,而国民党自己也提联合战线。5、国民政府明白就宪法草案向公众征求意见,救国会诸君子不过是发表意见而已,不是抨击宪法;6、没有煽惑工人,只是慈善救济;7、宣传抗日救亡与三民主义无不相容之处;8、与共产国际并无关系,第四条已明言救国会的人民阵线与共产国际的人民阵线全不同;9、通电张学良的同时,也通电了国民政府与傅作义等人,不能说是单独勾结张学良。西安事变发生在七人被捕之后,牢狱中人何能飞出煽动?10、罗青自行组织江苏救国会,私藏共党书函,与七君子无关。

  庭辨中,审判长与七君子的交锋也颇精彩,由于问题太傻,审判长似乎变成了七君子的托儿。譬如审判长问沈钧儒:“抗日救国不是共产党的口号吗?”沈钧儒:“共产党吃饭,我们也吃饭,难道共产党抗日,我们就不能抗日吗?审判长的话被告不明白。”审判长:“那么,你同意共产党抗日统一的口号了?”沈钧儒:“我想抗日求统一,当然是人人同意的。”审判长:“你知道你们被共产党利用了吗?”沈钧儒:“假使共产党利用我们抗日,我们甘愿被他们利用! ”

  6月11日这次开庭,经过三小时的庭讯,决定次日续审。但辩护律师以审判长拒不重视、采用有利被告的证据,与检察官串通一气为理由,申请审判长回避,审判中断。到6月25日,江苏高院才对七君子进行第二次开庭审理,改由刑事二庭审理,审判人员除检察官仍为翁赞年外,其他人都做了更新。二次审讯后,并未当庭宣判。

  【法律问题政治化】

  七君子被捕后,海内外掀起救援、声援浪潮。国民政府试图纳入法律轨道解决的刑事案件遂脱轨而出,转成一场声势浩大的政治运动。

  时任国民党军事委员会副委员长的冯玉祥,本与蒋介石貌合神离,又与救国会诸人有颇多渊源,因此救援最积极,还在南京发起10万人签名营救运动。国民党中央委员于右任、孙科、李烈钧、蔡元培等,广西实力派李宗仁、白崇禧等也纷纷行动,要求释放七君子。

  张学良的举动尤为特殊。据其自述,得知七君子被捕,他独自乘军用机飞洛阳,请蒋介石释放七人。蒋不同意。张就说:“蒋委员长这样专制,这样摧残爱国人士,和袁世凯、张宗昌有什么区别?”蒋回答说:“全国只有你这样看,我是革命政府,我这样做,就是革命。”

  七君子被捕半个多月后,西安事变爆发,张学良在通电中说:“自上海爱国冤狱爆发,世界震惊,举国痛心,爱国获罪,令人发指”,还将“立即释放上海被捕之爱国领袖”列为八项救国主张的第三项。

  与此同时,新闻界、京沪各界、救国会、共产党等各方也纷纷要求国民党释放七君子,开放民众救国运动。在海外,欧美和东南亚各国华侨以及国际知名人士如爱因斯坦、罗曼罗兰、杜威、罗素等也致电蒋介石等人,要求恢复沈钧儒等的自由。张季鸾主笔的《大公报》以及申报等大报还先后刊出七君子案的起诉书与答辩状全文。这在今天是不可能想象的——政治犯的答辩书,竟能登上民间大报的版面。

  在七君子案开庭审判后,宋庆龄等16人发起救国入狱运动,发表宣言,他们与七君子不可分割,爱国如有罪,愿与沈钧儒等同罪,并亲往江苏高等法院要求被羁押。

  国民党以司法迫害异见人士,确为丑行,但其时朝野内外,从中央到地方、从精英到平民,都能对此政治迫害事件发声反对,甚至游行请愿,不能不令人感慨。

  【政治精髓在于博弈】

  国民党对七君子还算优待,后者在狱中可以一起读书、讨论、写字、下棋、唱歌、打拳,在西安事变之前,还能会见家属、朋友和新闻记者。即使在被禁止与人会见之后,也能与家人、朋友甚至蒋介石本人通信。

  在与沈钧儒通信诸人中,杜月笙、钱新之二人最为关键。申请审判官回避、延迟二审日期就是沈钧儒写信托二人办到的。杜、钱二人还是沈钧儒等与蒋介石斡旋的中间人。譬如1937年6月17日,沈钧儒就写信给二人说,“尚望将弟等坦白挚诚之意,向蒋委员长及各方详为解释,继续从中转圜为荷”。在与儿子的家书中,沈钧儒也多次要儿子往访杜月笙,转达己意。

  与蒋介石本人的通信或许更直接地决定了七君子的命运。1937年6月13日,沈钧儒等六人合署名(未署名者或是史良,当时她关押在女子看守所,未与六人同处)的一封信托钱新之交给蒋介石。其中说:“顷月笙、新之二先生来视,具述钧座对钧儒等关怀宽大之意,至深感慰。钧儒等……决无反对政府之用心,可质天日……徒以运动开展以后,未能随时向中央及地方倾诉衷曲,致生误会,事后思之,不胜遗憾……深愿得间面谒钧座,倾怀陈述,冀获钧座剀切之指示,以求得合理之解决,则对国家对社会始均可告无罪,而无负于钧座之厚望焉”。相比同样被起诉危害民国的陈独秀在庭上坦然承认就是要推翻政府,你们丫要判快判的孤傲,六人的谦逊别具一格。

  6月23日,沈钧儒等接到杜、钱二人转告蒋介石要面见他们的消息后,感激不尽,以七人名义写信给蒋介石说:“嗣后如获在钧座领导之下,竭其驽骀,为国效力,不胜大愿”,并表示一经杜、钱二人保出,就面见委员长聆训。且将几日后将在庭上诵读的二次答辩状副稿附上,请钧座“垂察”。

  7月16日,沈钧儒给儿子写信说:“蒋对我等似有谅解,曾由杜月笙、钱新之、黄任之等到苏州来过两次传蒋意,欲我等往庐山面谈。而中央及地方党部似不愿我等与蒋直接解决,种种破坏。于是要判我等罪,要我等写悔过书,要于判罪后送反省院,要于赴庐山时对外宣布。是将我等改押反省院,因此我们设法拒绝一切,只好庐山也不去……无论如何,救国无罪,是非力争不可……最近到庐山替我等讲话的人甚多。芦沟桥事变发动后,空气似较转好,一月左右或能有解决消息,告汝未可知也”。

  沈钧儒的判断是准确的,随着七七事变爆发,国内政治形势已非七君子入狱时的情境。原本救国会联合最为蒋介石忌讳的共产党,此时也成为国民党的联合对象。一个因政治原因而起的案件,由于政治环境的变化以及各自立场的松动而在法律层面得到软化。

  7月31日,苏州高等法院对沈均儒等停止羁押,具保释放。8月1日,沈钧儒等人打算去南京面见蒋介石,但未得蒋复电,就没去。

  出狱后,七君子内部也有奇妙的分化。章乃器先是淡出后来干脆退出救国会,理由是会里共产党人太多,救国会政治上完全追随共产党,而他不愿被中共控制。王造时则认为国民党已经抗日,救国会没有必要继续存在,后来也不再热心于救国会活动。此后,邹韬奋英年病故,李公朴被暗杀,沈钧儒、史良、沙千里则坚持走了下去。(沈、史、沙三人在1949年后的政府内分别担任过部级或部级以上要职。章乃器、王造时则被打成大右派,造时且于文革期间冤死狱中。)

  1937年9月,国民政府修正《危害民国紧急治罪法》,删除了“宣传与三民主义不相容之主义者”为犯罪的条款。1939年1月26日,四川高等法院第一分院检察处宣布撤回这一案件的起诉(因苏州沦陷,最高法院批准将七君子案管辖权移转至四川高等法院第一分院),在司法程序上七君子案至此始了结。1939年8月21日,因危害民国被判8年的陈独秀也被提前释放。救国无罪、结社无罪、批评政府无罪、自由言论无罪,历史做出了正确结论。

  【旁论:《反煽动叛乱法》的荣与衰】

  1937年,在大洋彼岸的美国,也有两起类似于“危害民国”的政治案件被判决。一起是德扬诉俄勒冈案。德克·德扬因为违反《俄勒冈犯罪工联主义法》被判有罪。当时,他正在协助筹备一个由共产党主办的会议,被裁定有罪的惟一依据仅仅在于这次会议是共产党召集的。联邦最高法院一致裁决推翻原审判决,德扬无罪。大法官休斯写道:“为讨论合法议题而举行和平集会不构成犯罪。同样,为采取和平的政治行动而召开会议也不能被禁止。我们不能给那些坚持举办此类会议的人贴上罪犯标签”。另一起是赫恩登诉劳里案。安杰洛·赫恩登是佐治亚州一名共产党领袖,还是个黑人,他被控“企图煽动暴乱”。最高法院以5:4的微弱优势推翻了原判决,欧文·罗伯茨在多数意见中写道:“他的共产党内地位及对其他党员的鼓动完全不能构成煽动他人暴乱的企图,如将在党内任要职以及鼓动其他党员的行为定为犯罪,甚至处以死刑,是对公民言论自由的不正当的侵犯”。

  德扬和赫恩登是幸运的,如果他们生活在1918年的美国,极可能无法幸免。1918年初,美国刚加入第一次世界大战,蒙大拿州颁布了一部《蒙大拿州反煽动叛乱法》,规定凡“散布、印刷、撰写或出版任何对政府、宪法、美国国旗或军服不忠的、亵渎的、暴力的、下流的、蔑视的、丑化的或者辱骂的言论”,均构成犯罪,最高处罚金2万美元及最长20年刑期。接下来的一年,79个蒙大拿人因此法案而锒铛入狱。其中一位是地产商,仅仅说了一句“因为我不买自由公债也不去扛那该死的国旗,他们就叫我德国鬼子”,一个酒业推销员,声称战时食品管制是一个“天大的玩笑”,更多的不过是在沙龙里谈了谈“国事”。

  蒙大拿的爱国狂热只是全国症候的一个例证。事实上,国会在1917通过了被后人视为扼住言论自由咽喉的《反间谍法》(该法规定,在战争期间,任何人“恶意阻碍美国的征兵或服役”均构成犯罪),并在1918年以增补案的形式将《蒙大拿反煽动叛乱法》的文本添入其中。有时,人们也把增补案这部分单独称为1918年《联邦反煽动叛乱法》。这一增补部分在1921年被国会取消,但它存在的三年时间里,有两千多人因此被起诉。

  《蒙大拿反煽动叛乱法》的蓝本可追溯到1798年7月4日,联邦党人推动参议院通过的一项将煽动性诽谤定为联邦罪行的《反煽动叛乱法》。该法案规定,“发表、出版任何针对联邦政府、国会、总统的恶意、虚假、诽谤性的言论均构成犯罪”;“不得散布蔑视、丑化联邦政府、国会或总统的言论,或者煽动善良的美国人民对于联邦政府、国会或总统的仇恨”,违者处两年刑期及2000美元罚金。该法案在1801年3月3日自动失效。但在失效前,14人因它被捕,多数是支持杰斐逊的报社编辑和所有者。1801年杰斐逊就任总统,迅速特赦了所有因《反煽动叛乱法》而获罪的人。在几年后一封给友人的信中,他陈述了这么做的理由:“这是一部自始至终都绝对无效的法律,它好比国会命令我们集体扑倒、对着一尊金质偶像顶礼膜拜,而要我在旁时刻看守,揪出那些拒不从命的人”。

  在此后的岁月里,将自由视为宪法生命的法律人或智者,在不同的时间里说出了下面的话:“一个有序的社会,不能仅仅依靠人们对惩罚的恐惧和鸦雀无声来维系”,“那些为我们所痛恨的思想,同样自由”,“压制批评不会为民主政府带来更多的合法性”,“在任何一个宪政国家,意见的自由表达是权力的最终来源”。这些金子般的话语,都是对《反煽动叛乱法》极有力的反驳。

  我个人读到最震撼人心的一段话来自霍姆斯大法官。1925年,在吉特洛诉纽约一案中,最高法院判决印发左翼宣言的极端分子吉特洛有罪,霍姆斯对判决结果表示异议,他写道:“所谓以暴力推翻政府,正是被告和他的左翼团体所抱持的政治信念的一部分,而这一企图并没有带来任何即刻的危险。有人说,本案中的宣言不仅是一种理论,更是一种煽动。事实上,每一种思想都是一种煽动。思想本身就会提供一种信念。因为惟有相信它,才会照着它行动;除非它被别的什么信念所取代,或者在采取行动之初,即因缺乏影响而告夭折。在更为严格的意义上,意见表达和煽动之间惟一的区别仅在于,说话人对结果所抱的热情。滔滔雄辩可使理智着火。但是,无论你如何看待摆在我们面前的这份冗长说辞,它都没有机会立即燎起一场熊熊大火。从长远来看,如果宣言中表达的信念最终会被大多数人接受,那么此时言论自由的惟一价值就在于:给它们一个机会,让它们得以表达”。

  1964年3月,大法官布伦南提交了关于沙利文诉纽约时报案的意见,其中写道:“对公共事务的讨论应该不受阻碍、富有活力和广泛公开,这些讨论包括对政府和公职人员激烈、苛刻,有时甚至是令人不快的尖锐抨击”。他接着将1798年的《反煽动叛乱法》作为分析核心,认为“尽管此法案从未受到最高法院的审查,但在历史的法院上,对其有效性的批评一直延续至今”。至此,《反煽动叛乱法》在自动失效163年后被宣布违宪。

  2006年5月,蒙大拿州长布雷恩·施魏策尔为已过世的因1918年《蒙大拿州反煽动叛乱法》获罪的78人平反(79人中有一个早前获特赦),州长说:“我很抱歉,祈求宽恕。天佑美国,我们每个人都有批评政府的权利”。

(责任编辑:UN86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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