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罗文干案:司法界的独立战争

来源:《看历史》杂志 作者:周默
2011年09月16日11:38

  财政总长被推上了法庭,而在被告背后,却闪现着总统、总理、国会、军阀之间的纷乱政争。在一个巨大的政治漩涡中,法官们何以自持?

  1922年11月25日,京师地方检察厅(以下简称京师地检)检察官胡宝麟才上班,就被告知需前往厅长熊元襄的办公室,与他同时接到通知的还有同事胡宏恩和胡绩。

  原来,熊厅长交给他们一个特殊的任务,指定“三胡”出任“罗文干签订奥(奥匈帝国)款展期合同案”的检察官。而此案的主角罗文干,恰好当过胡宝麟的法律老师。

  ■“好人”财长

  罗文干和胡宝麟的师生之谊是在三年前结下的。

  罗文干(1888-1941),广东番禺人,是留学英国的法学“海归”。年少得志的他在民国创立后,历任广东省司法司司长、广东高等检察厅厅长、北京总检察厅厅长。

  1915年,袁世凯做起了皇帝迷梦,秉承西方司法精神的罗文干,不愿同流合污,遂写了告假书,携家眷飘然南归。

  袁世凯死后,罗文干回京复职。随后北京政府成立修订法律馆,罗文干出任副总裁。

  1919年巴黎和会时,罗文干以考察司法名义,前往欧洲,重入“内寺院”修完学业。归国后,罗文干除继续担任法律修订馆的副总裁,还应好友蔡元培等人的盛邀,在北京大学和司法讲习所兼任法学教授。

  那一年,胡宝麟正在司法讲习所深造,而比较刑法课的老师,就是罗文干。罗文干给胡宝麟等学生讲了一年课后,就出任大理院副院长,并在次年的华盛顿会议上,以法学知识帮助中国代表团力抗列强,名噪一时。

  1922年4月第一次直奉战争爆发,直系军阀获胜,引发北京官场大洗牌。直系将领吴佩孚为实现其一统江山的目标,操纵出笼了“好人政府”。罗文干被罗织进王宠惠内阁任财政总长,但一场震撼全国司法界的牢狱之灾也随之而来。

  ■议长发难

  1922年11月18日晚,北京东厂胡同黎元洪的宅邸来了三个不速之客,他们是众议院议长吴景濂、副议长张伯烈和华义银行买办李品一。

  三人来势汹汹,见到黎总统后,便指责财政总长罗文干擅自签订奥国借款展期合同,使国家损失达五千万元。

  在向黎元洪递交的公文中,他们列举了罗文干的三点违法之处:

  1、奥国借款经巴黎和会决定已作为赔偿中国的一种债票,不需要签订新约换发新债票;

  2、罗文干贪污受贿。证据是华义银行支付的三张支票,分别为八万英镑、三万英镑和五千英镑;

  3、新合同事先未提交国务会议讨论,没有呈请总统和国会同意,手续不当。

  其中,华义银行支付给财政部的英镑支票上和财政部公函上罗文干的亲笔签名,便成为罗文干受贿的书证,华义银行买办李品一即为证人。

  吴景濂要求总统下令立即逮捕罗文干。

  据记载,黎元洪看完相关文件后仍在犹豫,曾为他重返总统宝座出了大力的吴景濂在一旁道:“如果罗文干逃走,那么责任就全在总统身上了,请总统不要再犹豫了。”

  当夜,刚从海军俱乐部参加宴会回到北京南长街家中的罗文干,被步兵统领聂宪藩和京师警察总监薛之珩派兵抓到了京师警察厅,与罗一道被抓的,还有财政部的库藏司司长黄体濂。

  据当时王内阁的外交总长顾维钧回忆,自己与罗文干在宴会上分别已经是晚上9点1刻,回到家中不久便接到电话,被告知罗文干被抓走了。震惊之余,顾维钧立即赶到王宠惠家中,已得此凶讯的王宠惠对此亦感到惊诧。

  第二天一早,京师警察厅司法处处长蒲志中将罗文干等人解送京师地方检察厅羁押待讯。

  从日后黎元洪在该案的种种表现来看,11月19日深夜的黎元洪或许并不知道,自己的这个决定会引发多大的风波。以至于事后,他在任何场合都拒绝承认,罗文干是自己下令拘捕的。

  ■奥借款再展期始末

  和那些政坛高官同样震惊的,还有京师地检厅长熊元襄,当看到老上级罗文干被押解来后,他立刻着手从奥国借款展期合同开始调查。据胡宝麟在相关回忆录中记载,经过侦查,当时的京师地检发现案情并不复杂。

  原来,自前清宣统三年至袁世凯政府时期(1911-1914),中国政府曾经陆续向奥国银团借款六次,合计英金475万镑。到1916年,债款有一部分本金到期,但因借款多用于非生产性的行政和军政开支,政府无力偿还。于是双方签订展期合同,有了第七次借款,大约123.3万英镑。

  这些债款,都是由瑞记洋行代表奥国银团经手办理,最后由安利洋行接办。前六项借款内,有三项借款,系指明定购奥国军舰及军火之用,作为条件,并在借款内扣留2317228镑,内中指明以623951镑拨付定款,其余1693277镑,作为偿付货款之用。

  由于上述借款的利息从未照付,而本金又复到期。王宠惠内阁的财政部为了清理财政,拟定了整理内外公债的计划。当时整理内外公债的方案,全是凭借从增加海关税收来着手。不过,多年来中国关税因受不平等条约的束缚,中国海关收入均掌握在外国税务司手里。中国政府要增加关税,必须经过各国政府签约承认。

  第一次世界大战结束后,由于许多债票已经到期,债权人要求换发新债票。又因为当年奥国银团所发行的债票并不限定购买者,所以很多英国人、法国人、意大利人等也购买了这种债票。这些国家联合向中国政府施加压力,并且以换发新债票作为承认新增关税的前提条件。

  基于以上种种考虑,罗文干只得选择与奥国银团签订再次展期借款合同,并同意将旧债票换为新债票,照票面九折发行,本次借款本息合计为577.719万英镑,年息8厘。合同签订后,华义银行支付财政部8万英镑,又以3.5万英镑作为手续费。该合同于1922年11月10日由财政部咨呈国务院,11日经内阁总理王宠惠批准,14日正式签约。

  ■为什么是罗文干?

  清末以来,为了应付各种战争赔款以及日渐庞大的军费开支,中国政府向外国举债已经是司空见惯的现象,为何这次的借款展期合同会引来众议院院长吴景濂的责难,而这起连黎元洪一开始都被蒙在鼓里的案件,究竟隐藏着什么样的玄机呢?

  当该案告终数年,1927年胡宝麟在天津再度遇到罗文干,并一同组建律师事务所后,他才获悉其中内情。

  胡宝麟回忆录中记载,当时,直系军阀曹锟、总统黎元洪、以及直系将领吴佩孚、国会之间,各个势力矛盾重重。

  为了既能赶走黎元洪,又能遏制吴佩孚,曹锟制定了推倒内阁总理王宠惠的计划,而这一目标正与国会议长吴景濂相同。

  在王宠惠内阁中,有英国留学背景的财长罗文干以及外交总长顾维钧是其中的顶梁柱,他们两人是内阁寻求资金外援的绝妙搭配,“王内阁的灵魂”。如果把他们打倒,王宠惠内阁也就自然垮台。其中,个性刚烈,颇多树敌的罗文干更是成了各方面集中攻击的目标。

  一开始,身陷狱中的罗文干还很乐观,他曾留下这么一段话:“俟吴(景濂)张(伯烈)到厅,即可水落石出。……此案蒙冤,不日即可大白于天下。”

  熊元襄这个老部下也没闲着,11月20日京师地检开始审理此案。

  当天,华义银行代理人罗森达和格索利前往作证,声明此案发生问题的支票是酬劳费,跟罗文干无关。

  同时,京师地检还根据程序(要将此案移送审判厅,须有告发人向被告人提出控诉)票传吴景濂、张伯烈出庭对质,二人抗传,理由是:此案由总统交办,公府既非诉讼机关,议长也不是诉讼人,当然不负告发人责任,拒不到庭。

  11月21日,交通部函复京师地检,称已如数收到财政部拨交的50万支票。

  11月22日,英国和意大利公使致函外交部,声明展期合同并无手续上的不妥。

  至此,京师地方检察厅得出罗案结论:

  关于债票无效问题。巴黎和会并没有规定借款一律要赔偿中国,只说协约国或参战国与奥国间的债务应彼此结账抵消。更何况“凡国家债票为敌国人民所持有者,不得因战争之故而没收之,为国际法学者之通说”。这项借款“虽名为奥国借款而持票各国人士皆有”;

  关于三张支票问题是。8万英镑为对方按合同规定付给中国政府的,折合成华币约八十万元,转给交通部50万元,余下作为行政日常开支。3万英镑是付给安利洋行经理巴克的手续费,5千英镑是付给安利洋行买办的手续费;

  关于手续问题:这份合同确实未经国务会议讨论,也没有请求总统和国会的同意,但财政部办理展期合同一向如此,也算有章可循。

  于是,京师地检于当天要求无罪释放罗文干。

  但没等熊元襄的要求得到批复,一辆在北京城最扎眼的车开到了京师地检的门口。

  ■风云疾变

  这辆车就是北京红牌一号(当时的汽车牌照规定总统府汽车全是红牌,总统座车是红牌第一号,外交团是绿牌,阁员是蓝牌,民用是白牌),车上坐的是税务督办孙宝琦、平政院长汪大燮。这两位大员此行目的就是前来京师地检开具保单,将罗文干接送至总统府。

  胡宝麟日后得知,11月20日,吴佩孚就该案发来了通电:逮捕阁员,未经合法手续,殊属不成体统,谴责总统这一违法行动,表示仍然支持王内阁。

  由于内阁未经罢免,总统仅凭一面之辞直接下令逮捕阁员,不但越出了总统职权范围,也严重地破坏了责任内阁制度,所以各方对黎都不谅解。

  面对来自王宠惠内阁以及社会舆论的压力,“黎元洪不知所措……”,于是上演了一幕派专车专员保释财长,总统亲自迎接赔罪的大戏。

  正当京师地检的检察官们以为此案可以告结时。被红牌一号车接走才三天的罗文干又被送了回来,而内阁总理王宠惠也辞职了。

  原来,继吴佩孚发出援罗通电后,直系另一大佬曹锟也介入此案。

  11月23日,曹锟打来电报说,罗文干受贿渎职,丧权辱国,建议组织特别法庭,进行彻底的追究。电报发出后,直系11个省区的将领王成斌、齐燮元、蔡成勋、田中玉等纷纷响应。与此同时,天安门前还出现了三千多人参加的群众集会,声讨罗文干、黄体濂,要求严惩、逮捕王内阁其他成员孙丹林(内务总长)、高恩洪(交通总长)、顾维钧、汤尔和(教育总长)等人。

  正当黎元洪举棋不定之时,11月25日,吴佩孚突然“跌软”,发通电声明:第一与王宠惠素不相识,仅于觐见元首时与之一面;第二是对罗案犯罪成立与否毫无成见,只是认为手续错误。最后表示对曹巡阅使始终服从,对元首始终拥护。

  当王宠惠辞职以后,“津保派借罗案倒阁的目的算是达到了”,罗文干自然又被送回了北京地检。

  ■压力之下的京师地检

  尽管连王宠惠都感到大势已去,但京师地检却仍旧依照法律程序对罗文干案进行着调查。

  熊元襄认为该案舆论鼎沸,关系重大,指定检察官胡宝麟和胡宏恩、胡绩两位检察官共同办理。

  胡宏恩是老资格的检察官。在罗文干案之后,胡宏恩依然作为检察官而活跃于法律界。在著名的“七君子”案的尾声,正是由担任最高法院检察署检察官的胡宏恩发出“声请”后,该案才移转至四川高等法院第一分院,其后该院便宣告撤回起诉。

  胡绩则在罗文干案之后,辗转多地,曾任河南高等法院院长、山东高等法院院长,参与过多起名闻全国的奇案,并于卢汉起义后,通电响应。

  胡宝麟在回忆录中表示:“在侦查时派系报纸载罗、黄评论日益恶劣,并有人扬言罗等受贿数十万元,非严办不可。”

  北京地检为了弄清情况,再次票传吴景濂、张伯烈到庭询问。“吴、张等接到传票,便大肆咆哮起来,好像他们以议长之尊,不应传讯。”胡宝麟说,“因而议会方面对检察厅允许顾维钧等接见,及罗等未与一般犯人同样待遇,提出查办案,主张将熊元襄及检察主任等,一律停职查办。”

  面对来自国会的“恫吓”,京师地检感到“情势极为紧张”。

  此时,“三胡”的顶头上司熊元襄向他们表示:所有侦查手续,应当按照通常正当程序办理,外面一切压力,由他负责,要主办人不必顾虑。

  胡宝麟说:“司法官当时都认为司法独立,应本独立不羁精神,尽其职责。故罗等送案后,即着手讯问,并分赴罗、黄住宅,施行检查,搜集证据,侦讯案内有关人员调查各有关事件,并调集财政部有关文卷予以审阅。”

  这样审讯、侦查了差不多两个月,京师地检在案情中找不到罗、黄有受贿及其他犯罪证据。

  因此,熊元襄召集侦查处全体检察官十余人开会,共同讨论,一致决定不起诉,“制成不起诉处分书,长达一万余言”;并根据检察一体原则,送请总检察长汪牺芝审阅,认为妥当,于1923年1月11日发表,并将罗、黄二人,交保释放。

  ■罗文干“三进宫”

  刚把王宠惠内阁挤垮的国会,被这份不起诉书激怒了,由此引发了一场波及大半个中国的司法与立法、行政之战。

  1923年1月17日,众议院通过重新查办罗文干的决议,并要求查办京师地方审检厅的检察官。据胡宝麟表述,新上任的教育总长彭允彝是亲津保派阁员,为迎合国会,他在阁议中也提出再办罗文干。时任司法总长的程克遂以司法部命令的形式,饬令法庭拘罗再议,并主张将罗案作证的财政部公债司司长钱懋勋与罗案并案法办。

  为了把罗案办成“铁案”,程克首先把北京高等检察长周贻柯、地方检察长熊元襄及主办罗案的检察官纷纷调职,另派马彝德为京师高等检察长,龙灵为京师地方检察长。不久马彝德就根据“声请”再议事,发交地方检察长龙灵重新侦察。

  罗文干、黄体濂等人再次被捕入狱。

  龙灵这次不要再由“三胡”为代表的侦查处检察官办理,另调刑事执行处检察官杨绳藻侦讯数次,即向京师地方审判厅,以罗等受贿伪造公文书,损害国家财产等起诉。

  起诉后,罗等则委托律师刘崇佑为辩护人,提出种种证据,证明罗等无犯罪嫌疑。

  ■司法界的“独立战争”

  胡宝麟在回忆文章中记载,把司法独立卷入政治军事混乱中。这种现象在罗案发生以前尚未出现过、此前在司法界里,均自诩为独立精神,好像是“独立王国”,不受任何外界影响。但在罗案发生后,司法独立被破坏了。这个影响,相当深远。自从程克为了办理罗案,纷纷更调司法人员,司法人事制度愈发没有保障。

  1923年1月19日,修订法律馆总裁江庸以司法总长程克破坏法令,司法独立无望而通电全国,并愤而辞职。他递辞呈后,即离开北京,博得很多人赞扬同情。副总裁石志泉、陆鸿仪,总纂郑天锡等,亦相继辞职。

  1923年1月27日,东三省特别法庭通电北京政府司法部、大理院、法律馆、总检察厅、高等检察厅和律师公会,抗议罗文干案再议。

  嗣后,湖北、安徽、奉天、河南、山东、直隶、江西等地纷起响应,连北京高等检察厅也诘责京师地方检察厅再行拘罗为非法。

  一时间,司法部四面楚歌。

  可是,年轻时曾参与过黄花岗起义的司法总长程克不为所动,并继续施压,将大理院院长董康降为法权讨论会副会长;撤去北京司法机关若干重要任务,易以亲信;补送申请罗案再议理由书于法庭;电斥东三省特别法院,以职务外干预、指斥司法长官为由,将院长李家鏊撤职,调陈克正顶替其职。

  是年2月28日,他又下令撤换直隶、湖北两省司法人员。

  这些受压制的司法人员奋起抗争,一方面根据《临时约法》第52条“法官在任中不得减俸或解职,非依法律受刑罚宣布或应免职之惩戒处分,不得解职”的规定,斥责司法部任免命令为不合法,不予接受。另一方面,全体一致不办理交接手续,置任免令于不顾。

  由于有各地司法界人士的大力支持,京师地方审检的法官、检察官始终坚持以正当的法律程序,对罗案进行调查、取证、审理。至1923年8月30日,京师地方审判厅宣布罗文干、黄体濂无罪,并将其释放。

  程克仍不死心,指令检察官提起上诉,将此案移转于京师高等审判厅。

  但上诉后,高等审判厅一直未予审理。1924年2月初,地方检察厅向高等审判厅撤消上诉,高等审判厅即日通知罗文干、黄体濂二人。此案历经一年多的时间,至此方告结束。

(责任编辑:UN86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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