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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论:人大常委会评选优秀人大代表活动应叫停

来源:人民网
2011年09月15日14:53
  近些年,一些地方人大常委会陆续开展了诸如“评选优秀人大代表”活动,认为通过这样的活动能够帮助代表更好地履行职责,对发挥代表职能有积极的促进作用。笔者认为,人大常委会评选优秀人大代表活动不妥,理由是:

  一是人大常委会不具备评价人大代表是否优秀的主体资格。《代表法》规定:代表受原选区选民或原选举单位的监督。选民或者选举单位有权依法罢免自己选出的代表。由此可见,只有选民或者原选举单位才有权评定自己选出的代表是否“优秀”,监督人大代表的源头只能是选民或者原选举单位,评价代表履职作用发挥得好不好只能是选民或者原选举单位说了算,而非各级人大常委会。

  二是人大常委会评选优秀人大代表有“主仆颠倒”之意。

  人大常委会作为国家权力机关的执行机关,是由人民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的,人大代表作为人民代表大会的主体,是主人;人大常委会是由人大代表选举产生的,对人大代表负责,受人大代表监督,人代会闭会期间替人大代表履行职责,是仆人。作为仆人的人大常委会不能越俎代庖,更不能对产生她的人民代表大会组成人员“评首论足”、“说三道四”。

  三是评选优秀人大代表的标准不一,也没有相应的法律依据。在工作实践中,各级人大常委会关于评选优秀人大代表都会出台一些具体标准和操作规范,而这些“标准和操作规范”都具有较强的地方特色和人为因素。人大代表来自不同地区和不同行业,有党和非党的比例,有男女的比例,还有工人、农民、知识分子的比例等等。作为国家权力机关的组成人员,来自不同地区的每一名代表所代表的领域不同,行业不同,在这一领域或行业是优秀人大代表,在另一领域或行业也许就不是“优秀”的了;在这一地区是优秀人大代表,在另一地区可能就达不到“优秀”的标准了。因此,这就很容易给人造成人大代表形象的概念不清和思维混乱。目前,《地方组织法》、《代表法》等法律对人大常委会评选优秀人大代表既无明确规定,也找不到相应的法律作为依据。

  笔者认为,人大代表是由选民依法产生的,从评优的方式来看,宜采用听取述职,评议代表履职,然后民主测评的方式进行,而由人大常委会评选优秀人大代表的做法应予探讨,随着我国民主法治建设进程的不断加快和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不断完善,此做法应予以摒弃,逐步退出历史舞台。(眉县人大常委会办公室 孙亮))
(责任编辑:UN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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