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聂树斌“洗冤”,事关刑诉法尊严

来源:光明网 作者:小昭
2011年09月14日17:56

  这些天,正是《刑事诉讼法》修改广泛征求民意阶段,这部刑事诉讼基本法,从立法宗旨到侦查、辩护、诉讼、审判各个环节,都面临一场大修大改,尽管不少细节仍受诟病,但终归朝着“保护人权”的方向迈进。然而,聂树斌案的再度被关注,让这部法律处境尴尬。

  聂树斌,16年前因强奸、杀人罪被河北法院执行死刑。10年后,发生了戏剧性的一幕,一位名叫王书金的罪犯供认,当年发生在那个地方的强奸杀人案,他才是真凶。随后,被判处死刑的王书金上诉,理由之一是“检察院未诉其强奸杀人的罪行,从而导致无辜者聂树斌蒙冤。”

  一位已经被判处死刑的罪犯,能够站出来交待罪行,为另一名无辜的死者洗冤,如此性情,恐非常人所易见。然而,与之形成迥然对立的,是当地法院的态度:整整4年过去了,既不对王书金的上诉做出宣判,也不启动对聂树斌案的再审,家属和律师苦苦追问,就是不给答复和说法,甚至法院的大门也闭而不开,学者的连年呼吁也得不到任何回应。

  日前,在刑诉法面临大修之际,贺卫方、何兵等学者、律师召开研讨会,联合呼吁尽快再审聂树斌案。无疑,聂树斌案已经成为横亘在刑诉法面前的一个障碍,不搬开这个障碍,法律的尊严无以维护,公众对正义的信心必将损害。

  首先,王书金的上诉,整整4年不宣判,这是对刑诉法有关审判时限规定赤裸裸的违反。刑诉法第一百六十八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公诉案件,应当在受理后一个月以内宣判,至迟不得超过一个半月。有特殊情形的,可以再延长一个月”。请问:哪一条法律,允许一个案件4年不宣判?

  据报道,王书金的律师多次与主审法官联系,法官没有任何解释,“只是含蓄地表示,此案不是合议庭能够决定判决结果的。”请问:合议庭不能决定判决结果,那谁能决定?难道法官之上还有法官,法院之外还有法院?如果法官不能决定判决,审判时限又是一纸空文,还要刑事诉讼法何用?

  再有,聂树斌案4年不能启动再审,同样是置刑诉法于有法不依的尴尬境地。刑诉法第二百零四条规定,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的申诉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重新审判:(一)有新的证据证明原判决、裁定认定的事实确有错误的;(二)据以定罪量刑的证据不确实、不充分或者证明案件事实的主要证据之间存在矛盾的。

  王书金明确提出当年的案子是他做的,且不论这个证言是否真实、可靠,仅此证言的提出,就足以启动再审程序了。这属于新的重大的直接证据,一旦被核实,聂树斌案认定的事实可能完全被推翻,法院据此再审可以说合理合法,不存在任何障碍。可是为什么一个不存在任何障碍的事情,就是做不了呢?是谁在阻碍法官办案?

  第三,对于法官办案,刑诉法也规定了一些监督程序,比如,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可以向人民法院或者人民检察院提出申诉;而对于法院的违法行为,检察机关同样具有监督的权力和责任。

  然而,聂树斌的家属和代理人四处奔走了整整四年,没有一个部门明确站出来给一个有力度的回应,不管是法院,还是检察院。甚至法院的大门都不让进入,也不给听取意见的机会。请问,检察院到底还要不要履行法律监督职责?法院还要不要遵守刑事诉讼法?“司法为民”的承诺还要不要兑现?

  刑事诉讼法,是一个国家刑事诉讼的基本法,是追究犯罪、保障人权的母法。当下的修改,举国关注。但是,法立的再好,如果得不到遵守,又有何用呢?

  最后,聂树斌案这个“可能的冤案”,同样对刑诉法的修改提出了重大挑战。此案发生于1995年,当时的法治环境仍然相当落后,多年的“严打”让司法机关养成“重打击、轻保护”的习惯,普遍“重口供,轻证据”,刑讯逼供还比较普遍,“从重从快”的司法政策深入人心。不少冤假错案就发生在那段时间。

  16年后的今天,保障人权入宪,宽严相济的司法政策成为主流,在此背景下启动的刑诉法修改,必然要对那时的弊病进行纠正和预防。而聂树斌案无疑是一个值得剖析的样本。

  学者们提出将“保护人民”改为“保障人权”,将沉默权写入诉讼法,进一步严格约束警察讯问时间,严格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加大律师对嫌疑人权利的保护,这些无疑是防止“聂树斌案”的治本之策。而如何保障法官独立判案,公众有效监督法院和检察院,显然还需在诉讼法修改时好好费一番脑筋,以确保冤案得到平反。另外,纠正聂树斌案中,家属都看不到判决书、拿不到判决书的荒唐状况,也需要在诉讼法修改中进行考虑。

  当前,公众最担心的一个结果,是聂树斌案再审还没有启动,王书金已经被执行了死刑,一旦如此,最关键的证据丧失,聂树斌洗冤就真的永无期日了。让我们以维护正义之名,共同呼吁聂树斌案再审,共同关注刑诉法修改。

    相关评论:人民日报-《来论:查清聂树斌案为何这么难》

(责任编辑:UN8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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