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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明社会不能允许“黑户”存在

来源:红网 作者:舒圣祥
2011年08月12日17:08

  湖南省公安厅已与湖南省计生委达成初步意见,将联合下文对加载在户口登记上的计生政策进行剥离,消除限制落户的政策性障碍。因为违反计划生育政策而迟迟不能上户口或不敢上户口,造成大量“黑户”存在的现象将从今年起得到改变。(2月28日《长沙晚报》)

  中国可能有多少“黑户”?这是一个没有准确答案的问题,有的只是数目字或大或小的估计。大概能确定的是,“黑户”数量至少可以让人大吃一惊,因而新闻中的“大量”应该是一个比较恰当的形容词。这样的“全豹”形象窥自于传媒接二连三的“一斑”报道:“户口照耀不到的地方”、“ 没有户口,我是谁?”、“天堂里‘黑户’有没有身份证”——类似的新闻标题充斥着我们的视野。

  由于非婚生子、违规生子、户籍丢失等种种原因,使得“黑户”成为现代社会中的“正常现象”,“黑户”们只得像个哲学家那样,在一遍遍地自问“我是谁”中上演情节雷同的悲剧、荒诞剧。没有户口,就意味着没有“法律身份”,没有“法律身份”就没有基本的公民权利,没有公民权利就上不成学、结不成婚、找工作受到限制,出生的时候既没有出生证明,就连死去的时候都开不到一张死亡证明,到地府去报道,阎王爷那里都不肯收。而且,“黑户”的下一代必然还是“黑户”,“黑户”的子子孙孙都是“黑户”。

  很大程度上,正是现行一些法律法规的支持,才造成了“黑户”的大量存在——比如把计生政策加载在户口登记上;然而在我看来,这些法律法规本身却是涉嫌违反宪法的,是对公民权利的人为剥夺,是对公民人格尊严的极大侵犯。

  我国《宪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那么,这些“黑户”是否属于中国公民呢?同样是《宪法》的规定:凡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人都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国籍是指一个人属于某个国家的公民的资格,是一种法律上的身份。我国国籍法采取出生地主义和血统主义相结合的确定国籍原则。《国籍法》规定:父母双方或一方为中国公民,本人出生在中国,具有中国国籍。因此,这些“黑户”是“当然”的中国公民,理应平等享有其他公民所共同享有的一切权利。凭此一点,户籍管理部门就没有理由不给“黑户”上户口,一切拒绝的借口或“依据”都是有悖于自然法和宪法的,都是无效的。

  “以人为本”是我们的基本国策之一,“人”只能是目的,不能是手段,更不能是惩罚的途径。把计生政策加载在户口登记上,不给违反计生政策出生的子女落户,却正是把这些无辜孩子的公民权利当成了惩罚其父母过错的途径和手段,这是一个文明社会所不能容忍的。

  在一个文明社会里,一个国家的公民在自己的国家里成为“黑户”,是违反天赋人权的咄咄怪事,而不该是得到法律支持的“正常现象”。 每一个公民都平等享有不容政权染指的宪法权利,湖南省这次对计生政策与户口政策的“剥离”,是一个非常必要而理智的纠正,应该在更广和更深的范围内得到肯定和发扬。

(责任编辑:UN8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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