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次世界大战,是美国经过正式宣战参与的最后一场战争。此后的战争虽得到国会批准——它通过了挺战决议并为战争拨款,但宪法明文要求的宣战程序却被绕开。
我认为宪法规定的原因有二:避免总统未征得由国会代表的民众同意,便擅自使国家陷入战争;给予总统不宣而战所没有的权力和合法性。
这既是对总统的约束,也是对他的授权和责任分担。宣战通过让国会对战争作出明确决定——每个议员的投票都是公开的,告知公众他们将承受的负担。
几乎所有美国人都听过罗斯福总统1941年12月8日在国会发表的那篇演说:“昨天,1941年12月7日——这一天将作为国耻日永存。美利坚合众国遭到了日本帝国海空武力的有预谋突然袭击⋯⋯我要求国会宣布:由于日本在1941年12月7日星期日对我国无故进行卑鄙的袭击,美国同日本已处于战争状态。”
这是伟大而清醒的一刻。经国会的确认,它代表了全国上下毋庸置疑的意愿。此后再无回头路可走,大家都明白要承担的代价。
当然,日本的偷袭使宣战变得更容易,但开国先人的本意是:参战应该是一个艰难决定;一旦投身进去,总司令的权威必须毋庸置疑。
因此,那些亟需授权的总统,反而绕开宣战程序显得奇怪。不宣而战导致多位总统因为战争栽跟头:杜鲁门因朝鲜战争无法竞选第二任;约翰逊因越战也是如此;由于阿富汗和伊拉克战争,布什虽然干完两任,却极其不得人心。
此外,未经宣战使得这几场战争的合法性都受质疑,成为争议巨大的政治问题。
要理解为什么战争与宪法会分道扬镳,必须从美国历史上第一场未经宣战的主要战争——朝鲜战争开始。朝鲜进攻韩国之后,杜鲁门找到新成立的联合国安理会。他想要战争的国际授权,并因为苏联代表正好因抵制其他问题不在场而如愿。
在杜鲁门看来,联合国授权在两方面优先于宣战规定:一、这不是严格意义上的战争,而是基于《联合国宪章》的“警察行动”。二、《联合国宪章》属于条约,因此联合国的命令对美国有明确约束力。无论如何,杜鲁门开了未经国会宣布就参战的先例。
关于宣战权已经过时的最大论点,则是冷战中核战争随时可能爆发。当时人们的理解是:不管苏联或美国先动手,时间和保密要求都使得国会宣战变得不可能。
而美国投入越战,则是从提供军援、派遣顾问到直接出兵的逐步升级。你很难说究竟应该在哪一节点,宣布我们已进入此前不存在的战争状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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