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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收费:“事后取消”不如“事前审批”

来源:中国经济网 作者:晏扬
2011年03月16日08:14

  中国银监会、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发改委联合下发通知,自今年7月1日起免除人民币个人账户11类34项服务收费。这看上去挺多,实则有“避重就轻”之嫌,因为被取消的大多是不太紧要的收费项目,有的原本就不收,有的一次或一年收费几块钱,人们反映并不强烈。反之,诸如跨行查询、取现、转账收费等人们反映强烈的银行收费却并没有取消,也没有降低,甚至没有对这些收费予以规范。

  更重要的是,如果银行拥有自立收费项目和标准的权力,那么取消几十项收费不过是“割韭菜”,割完一茬很快又会冒出一茬。银行业务不断向深度和广度拓展,他们巧立收费名目的空间大得很、手段多得是,“事后取消”式的监管只能疲于应付,况且很多时候还“应付”得不及时、不得力。

  银行收费项目泛滥,收费标准偏高,现行的《商业银行服务价格管理暂行办法》脱不了干系。从名称上即可看出,这个办法强调了国有银行的“商业”性质,将之与一般商业银行等同视之,没有凸显国有商业银行的特殊身份、垄断地位及社会责任;从该办法的内容上看,商业银行设立收费项目分为政府指导价和市场调节价,其中实行市场调节价的服务价格由商业银行总行自行制定和调整,也就是说,各大国有商业银行拥有自立收费项目和标准的权力——这就是问题的源头。

  从道理上讲,假如我国的银行业是充分市场化的,那么各个银行拥有自立收费项目和标准的权力就不是什么问题。可是,目前我国的银行业竞争很不充分,甚至存在着几大国有商业银行的“联合垄断”,他们一同设立收费项目,一同提高收费标准,民众对此无可奈何,根本没有“用脚投票”的权利。在这种情况下,赋予垄断者(各大国有商业银行)自立收费项目和标准的权力,其结果必然是民众遭受垄断的盘剥。众所周知,国有商业银行的服务收费标准大多高于一般商业银行,无非是垄断给了他们底气。

  监管部门如果真的想规范银行收费,就不妨转变监管思路:对于国有商业银行的收费项目,改“无禁止即可为”为“无审批不可为”——国有商业银行若要设立收费项目或调高收费标准,必须事先报请监督部门审批,监督部门没有审批和认定的收费项目一律不得实施。这才是“釜底抽薪”之策。“事先审批”显然优于“事后取消”,不仅能够防止银行收费多如牛毛,而且可以避免银行收费陷入无休无止的废、立拉锯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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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UN86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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