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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茅台酒健康护肝说”涉嫌学术造假

来源:南方周末 作者:戴敦峰
2011年01月06日15:39

  “茅台酒不仅能‘护肝’,而且还具有‘抗肝纤维化、肝硬化’的作用。”贵州茅台酒厂有限责任公司(下称“茅台公司”)曾在一篇公开发表的文章中作出如此表述。

  该公司的负责人在接受一家中央级媒体的采访时则称,这个说法来源于“由包括一名院士、多名教授在内的一支国内一流肝病学者组成的课题组”的研究,该课题组是经过长达4年的调查和动物试验后才得出上述结论的;“这个结论已获得了国内9名著名肝病专家组成的鉴定委员会的肯定”。

  在茅台公司的网站上,记者找到了一篇题为《科学验证:国酒茅台有益健康》的文章,文中称:“1997年,由贵阳医学院发起,北京、上海等7家科研所参与,对这一课题展开了跨行业、跨学科的研究。著名肝病专家鉴定认为:结论比较客观,是一项既有学术价值,又有经济意义的成果。”

  然而,与此相关的“科研成果”,不仅遭到了有关专家的强烈质疑,更被指有学术造假之嫌。

  一个结论完全相反的实验

  “当初听到‘茅台酒护肝’这种说法时,我就比较奇怪:酒怎么会有保肝的作用呢?”上海中医药大学教授、博士生导师王灵台告诉记者,乙醇(即酒精)对肝脏有伤害,这在国际上早有定论。

  王灵台还专门做了一个课题,研究包括茅台在内的几种酒对肝脏究竟有何影响。

  该课题组选取了56只雄性大鼠,并将其随机均分为7组,进行灌胃观察:其中5组每天分别喝茅台(53度)、人头马XO(50度)、尖庄酒(50 度)、葡萄酒(20度)和黄酒(20度),按每100克体重0.8克酒精的剂量每天两次、连续6周灌胃,以形成酒精性肝病动物模型;另外两组作为参照组,一组喝生理盐水,另一组在服用中药制剂后喝50度的尖庄酒。

  据王灵台介绍,6周之后,对大鼠肝组织病理观察显示,“喝了酒的大鼠的肝脏都受到了不同程度的损伤”;而这个实验的结果说明,“一定量下茅台酒同样对肝脏有损害作用”。

  “虽然我们的实验还是初步的,饮酒的剂量还可以减少些,看其对肝脏的影响是否小些,但可以肯定影响是存在的。”王灵台说。他同时强调,“这是一项从样本选择到病理组织学分析都严格按照实验科学进行的、经得起检验的研究。”

  “茅台护肝说”的依据

  尽管王灵台教授的研究得出了截然相反的结论,但“茅台护肝说”也似乎并非无稽之谈,茅台公司为此提出了事实和理论两方面的依据。

  茅台公司认为“最具说服力的”事实依据,是贵州省遵义地区有关专家1993年在茅台酒厂开展的一次专项体检的结论。

  该公司网站上是如此记述的:“自从1839年医学界得出脂肪肝和肝硬化与慢性酒精中毒有关的论断后,国内外均有资料显示,每日饮烈性白酒80至 120克持续10年以上者,90%可能有脂肪肝,10%至35%可能有酒精性肝炎或肝硬化。此次参加体检的共有40名茅台酒厂制酒三车间和酒库车间的职工,年龄在34岁至54岁之间,因生产和工作需要,都大量饮用53度的烈性茅台酒超过10年,时间最长者达37年,日均饮酒量、饮酒龄及累积饮酒量无一不达到或超过了上述标准。可是,体检却发现,他们当中,除一例因原患肝炎未愈继续饮酒最后形成肝硬化外,其余均身体健康,经B超、肝功能检查,肝脏无任何病变。由此,专家们认定,即使天天喝茅台酒、每天饮用量在150克以上,对肝脏也不会有损害。”

  但王灵台认为,这个体检“是回顾性调查,不是前瞻性科研,可以说根本不可靠,在医学上是不能作为证据的”;而以这样的调查结果来证明“茅台酒对肝脏不会有损害”,是不够的。

  “即使要做这样的实验,按照循证医学来说,也需要非常严格的设定。”王灵台说,“必须要有两组人,其年龄、性别、健康等情况完全一样,然后一组每天喝茅台酒,另一组一点也不喝,过了1年3年5年10年,再看看喝酒的人与不喝酒的人相比,肝脏有什么不同。”

  茅台公司的官方网站上还称:关于茅台酒健康功效的研究论文,已在《中华医学杂志》和《世界胃肠与消化杂志》上刊登。

  其所说的“研究论文”,是指《茅台酒与肝病关系的流行病学调查及病理组织学研究》和《茅台酒诱导金属硫蛋白质的作用及其对肝星状细胞的影响》这两篇文章,它们作为支持“茅台护肝说”的理论依据,已被茅台公司在各种宣传中屡屡提及。

  上述两篇论文的主要作者之一,是贵阳医学院附属医院的副院长程明亮教授。

  程明亮在论文中称,用普通白酒对大鼠进行灌胃,发现大鼠肝纤维结缔组织增生形成宽窄不同的纤维间隔,并有早期肝硬化表现;而用茅台酒灌胃的大鼠有肝细胞脂肪变性,但均无明显的肝细胞坏死、肝纤维化、肝硬化。

  “茅台酒不等于白酒,白酒也不等于酒精(乙醇)。”程明亮10月11日在接受记者电话采访时解释说,茅台酒可以诱导肝细胞产生大量的金属硫蛋白和超氧化物SOD,而这两种物质对防止肝硬化可能具有一定的作用。

  “乙醇(酒精)对肝脏的作用,与一些不知名的成分对肝脏的作用是两码事。”王灵台表达了不同看法。他说,即使茅台酒对肝脏有保护作用,我们只能推测在其酿造过程中有一些对人体有益的成分,比如氨基酸、微量元素、活性分子。但程明亮的论文里没有提供这方面的资料,只是提到“金属硫蛋白酶”,“这样就很容易得出‘喝茅台酒对肝有好处’的结论”。

  “酒精(乙醇)对肝脏的伤害是国际学术界早有定论的,虽说‘茅台酒不等于白酒、白酒不等于酒精’,但53度的茅台酒里难道不是含有53%的酒精吗?”当记者对程明亮提出这个问题时,他回答说:“在不同的酒类当中,乙醇是不是成分相同;其分子的大小、结构有没有发生改变,我们没有测过,还不知道。”

  记者感到不解:“如果乙醇的分子结构发生变化了,那它还能叫乙醇吗?”

  对此,程明亮的回答是:“我不懂,我不是学这个的。”

  学术造假的嫌疑

  程明亮教授的“科研成果”,不仅遭到了有关专家的强烈质疑,更有部分专家对记者指称,程的论文中存在“盗用名义,篡改数据”的造假行为。

  《茅台酒与肝病关系的流行病学调查及病理组织学研究》一文署了多位作者的名字,排在第一二位的是贵州医学院传染病研究室的吴君和程明亮,第三位作者的工作单位是贵州茅台酒厂集团职工医院,排在第四位的则是“上海医科大学(现已合并为复旦大学医学院——记者注)病理教研室”的翟为溶教授。

  然而,现已退休的翟为溶教授日前接受记者采访时却表示:“这篇文章的撰写过程我全然不知,其发表前也没有征得我的同意。是一位记者事后打电话给我,我才知道自己的名字被署在这篇论文中了。”

  翟为溶对此极为不满,“论著署名必须经过本人同意,这是学术界最基本的规矩,身为第一作者的吴君副教授和第二作者的程明亮教授不应该不懂。”

  而程明亮则对记者解释说:“我们是出于好心,觉得翟教授也应当分享成果,所以没考虑得那么细。”

  但翟为溶并不领情。她说:“该文的错误结论在学术上是显然的,在读者中会引起混乱,造成误导。”

  谈到这篇论文的由来,翟为溶显得十分生气。

  翟为溶告诉记者,2000年底,程明亮找到她,请其对4例人肝穿刺组织和17例鼠肝组织做病理学检查。

  “我们只是作为服务方,根据检查所见出具病理检验报告,并不参与他们的科研课题,也不过问所取组织前后的病史或实验情况。他们也未提供任何相关的口头或文字资料。”翟为溶说,“由于对整个课题不了解,我们在报告中仅仅描述了病理形态,对他们的课题甚至连茅台酒或者酒精二字均未提到,也未对检验结果作任何结论或评价。”

  可是,在程明亮等人其后发表的论文中,不仅标题上就突出了病理组织学研究,还把翟为溶的名字署在贵阳医学院病理教研室人员的前面;而文中提到人肝穿刺活检23例、鼠肝组织140例,均远远超过翟为溶所做的检验样本;文中也并未说明送给翟为溶检验的组织是否属于该论文所提到的病例或实验动物。

  “该文的结论‘茅台酒可致脂肪肝但不引起明显的肝纤维化及肝硬化’,与我们的病理检验结果不符。”翟为溶说,“事实是,我们在报告中指出所检组织多数有重度肝脂肪变,鼠肝也多有不等程度的纤维化。报告中原先并未提到肝硬化,但程明亮教授再三要求我们写明是否有肝硬化,所以我们才根据对送检组织的所见补上了‘未见肝硬化改变’的字样。”

  “众所周知,酒精性肝病的发展是有阶段性的,其病变因人因时而异,往往呈现酒精性肝脂肪变—酒精性肝炎—酒精性肝纤维化—酒精性肝硬化的过程。”翟为溶进一步解释说,“而我们的报告只是根据所送组织该时段的病理所见作出的,如果据此就推断出‘不引起什么’的结论,在逻辑上是讲不通的。”

  翟为溶还特别声明:“我不会同意‘饮酒不引起肝硬化’的结论。”她认为,上述论文署上她的名字,是利用其所在学校的名气以增加文章的信誉。“我个人的名誉损失事小,但以此迷惑、误导消费者是不能允许的。”

  与翟为溶有着同样遭遇的,还有上海中医药大学的博士生导师徐列明教授。

  徐列明告诉记者:“当初我们只是答应帮程明亮做一个实验,并不参与他们的课题研究,但我的名字也在不知情的情况下被署在了《茅台酒诱导金属硫蛋白质的作用及其对肝星状细胞的影响》一文中。”

  徐列明帮程明亮做的实验是“茅台酒对肝星状细胞的抑制作用”———肝星状细胞在肝纤维化到肝硬化的过程中起着关键作用,因此它的功能如果被抑制,也就能抑制肝病的恶化。

  “我在3个不同的酒精浓度下做了这个实验,结果显示的是:两种情况下起抑制作用,还有一种情况下起促进作用。”徐列明说,“可是在论文中,这个起促进作用的数据却被从正号改为了负号。而这是一个非常重要的数据。”

  徐列明告诉记者,他发现这个情况后曾向程明亮提出过质疑,程明亮当时也表示要去“核对一下”,但此后就再没说法了。

  记者日前致电程明亮求证此事。程明亮表示:“徐列明教授当初提供的实验数据,与我们在论文中发表的数据是一样的,我这里还保留有原始的文件和数据。”

  记者随后请程明亮提供这些“原始文件和数据”,以便与徐列明已存档的文件核对。但程明亮拒绝了记者的请求。

  华东政法学院的一位法律专家指出,程明亮在没有征得翟为溶和徐列明同意的情况下,就在其论文上使用了这两位教授的署名,侵犯了他们的署名权;如果这种行为还违背了事实,降低了社会对两位教授的评价,那就又涉嫌侵犯他们的名誉权。

  据媒体报道,自从茅台酒率先打出“健康牌”后,同类企业纷纷跟进,诸多酒厂竞相展开类似的“研究”和宣传,国内白酒市场随即刮起了一股“喝酒有益健康”的“炒作风”。

  而与此形成鲜明对比的却是这样的事实:目前酒精性肝病已成为仅次于病毒性肝病的第二大肝病病因。

  “企业搞不实宣传和欺诈性营销,事实上构成了对整个社会的违约。而国内不少企业之所以在此方面屡屡违规,主要原因就在于其‘违约成本’很低,几乎不用承担什么风险。”上述法律专家分析说。他认为,只有大幅度提升“违约成本”,让进行不实宣传的企业承担巨额损失,才能从根本上制止这种不良行为。

  “消费者如果因受到‘喝酒可保肝护肝’此类宣传的误导而引起肝病,从理论上来说可以通过法律程序向厂家索赔。”该法律专家告诉记者,以美国烟草业为例,美国消费者向烟草商索赔2800亿美元的“超级官司”日前已正式开审。消费者诉称:美国烟草商“欺骗性地让公众对吸烟与健康之间的因果关系保持混乱认识,宣称吸烟和疾病之间没有必然的因果关联”,利用烟草研究所充当“先锋”,对“吸烟导致肺癌和其他疾病”的科学研究成果发起攻击。如果这一官司最终是消费者胜诉,那么,美国烟草业将面临全行业破产的危险。

  “这个案例,应当给国内大打健康牌的酒厂敲响警钟了!”这位法律专家最后说。

(责任编辑:pengfeicha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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