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莫让强奸案受害人遭到“二次伤害”

来源:东方早报 作者:长平
2011年01月06日08:12
    不久前和公益律师郭建梅女士聊天,我问及宋山木案的进展,因为她是此案受害方的代理人。她说宋山木强奸证据确凿,法官不可能判决无罪。几天后,一审判决出来了,宋山木以强奸罪获刑4年,对受害人罗云(化名)的刑事附带民事赔偿为4205.87元。宋山木当庭表示要上诉。1月4日,宋山木向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坐牢当然是对犯罪者的惩罚,还受害者以公道,但是这个赔偿数目,看上去像是一个笑话。它离打官司的基本花费相差甚远,遑论精神补偿。既然精确到小数点后两位数,想必有一套煞有介事的计算程式,但是越是如此,越显出法律的荒唐。既然强奸罪名成立,又为什么要让受害人赔钱打官司?

  受害人认为判决和赔偿都轻了。但她仍然感到欣慰,“起码来说,法律给了我一个公正的结果”。这个公正的结果是指什么呢?从道理上说,是强奸者对她造成伤害之后,受到了法律应有的惩罚。但奇怪的是,这并非她的重点,在接受采访时她说,这个判决“证明我说的话是真的,我是清白的”。一个强奸受害人要讨什么清白?她是怎样失去清白的?

  从报案开始,罗云就承受着性交易的指责。不仅性交易本身意味着道德堕落——当然是指女方,男方也会被公众认为不道德,但是程度要轻得多,一般用不上“堕落”二字——而且交易之后翻悔告状,还面临着诚信危机。

  并不完全像罗云想象的那样,这个判决出来之后,她的“清白”就悉数奉还了。仍然有人认为这是一场性交易,甚至有媒体以“性交易之辩”作为报道重点。还有人声称,这个判决是媒体“绑架”受害人,舆论操弄的结果。

  法官不被信任,并不让人感到奇怪。但是,这不是此案中舆论的重点。这类事情,无论真相如何,很多人也宁愿谴责女人堕落。山木公司那么多女人,总裁为什么偏偏就选中你们几个(向媒体投诉宋山木性侵害者至少有三名女性)?一定是你们在某些方面太不检点了,不是衣服穿得太少,就是眼神不够庄重。就算总裁色迷心窍,你们就不能拼死反抗?

  另外一些人可能没有这么浅薄。他们非常“理性”地看到,暧昧关系或者赤裸裸的性交易,在那样的公司相当普遍。就我亲眼所见亲耳所闻,像山木培训这类私人公司中,傍老板和事实性交易的确很多。但是如果能再“理性”一点,就会看到这多半是被逼迫的结果。在这样的公司,老板骚扰职员太容易,有些完全是明火执仗,既不会受到舆论谴责,也不会受到法律惩罚。不少女性受侵害之后,默默离开,生怕有人知道,何谈报案与索赔?其中不少人还一直受到施害者的威胁,更不敢说出去。离开已经是非常果决的选择了,因为换工作并不是那么容易的事,出了狼窝谁能保证不进虎口?因此,比较“划算”的选择是逆来顺受。

  既然强奸案的民事赔偿这么低,愿意冒着舆论的压力控告老板的人,的确是凤毛麟角。因此郭建梅律师说她很佩服罗云,“她很勇敢地站出来了,说自己不怕丢人,不怕威胁,为了让别的女孩子不再受到伤害,她宁愿牺牲自己,一告到底。”说不怕可能是给自己鼓劲,因为郭律师同时透露说,“要知道每次开庭她都抖得不行。”

  郭律师据此认为:“其实不管任何人受到伤害,不管你面对的是多么强大的一方,只要你能勇敢地站出来,坚定意志,依法维权,你就可能获得自己的权益和尊严。”单就一审判决而言,这个乐观的判断是成立的。但事实上,罗云所受的伤害并没有结束,甚至才刚刚开始。罗云说:“其实从案发到现在,我的整个生活状态一直都是很焦虑的”,“因为这件事,我老是要换新的地方,每一次换地方我都需要时间去适应。”

  为什么呢?因为“现在这件案子判出来了,我害怕我的信息公布出去,我们公司的人知道,我不知道到时我是否能够承受周围这些(人)给我的压力。(再度哽咽)我也不知道到时我父母会遭受什么样的压力,这些我都想不出来”。 

  这让我想到河北省栾川县刚刚发生的一起悲剧:15岁的少女王甜甜,多次被一名邻居男子强奸及威胁,不敢告诉别人,变得沉默寡言,并用刀子多次自残。事情偶然暴露之后,强奸者被判刑6年,王甜甜则在宣判作出的两天后喝农药自杀,因为她承受不了人们的闲言碎语。

  在这些闲言碎语中,被害人成为话题的主角,失去清白的却是她们。如果一个人并无过错,他/她就无所谓失去清白;因此,当一个被强奸的女人要去讨回“清白”时,就注定这“清白”无法讨回。舆论逼迫她去讨“清白”,无异于再一次施害。

(责任编辑:pengfeicha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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