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中石油管道在大连分别发生三起漏油、爆炸和火灾的重大事故——“7·16”、“10·24”和“12·15”,中石油和大连市政府对火灾的善后达成一致意见:油污清理结束的后续赔偿工作由大连市政府负责,中石油“以投资抵赔偿”——在大连的长兴岛投资2000万吨/年炼油、100万吨/年乙烯项目。上述炼油项目上马后,中石油在大连市的炼油能力将达5050万吨/年,其产值预计将占到大连市GDP的1/3。(据《财经国家周刊》)
“以投资抵赔偿”,这本身就是一件非常荒谬的事情,因为投资和赔偿本来是两回事。不能因为你投资了,就没有了赔偿的责任。中石油是否是次要责任人,按照《财经国家周刊》的报道,还需要得到相关部门的认定。
如果确定为次要责任人,就要承担次要责任。但是“谁”在和中石油打交道谈损失和赔偿呢?若是中石油坐定了次要责任人的位置,却还不能满足赔偿的要求,则又由“谁”来主持赔偿能够到位呢?
目前看起来这个“谁”是地方政府。由地方政府出面赔偿,中石油以项目的形式出资,表面来看,既解决了赔偿的出资问题,又使中石油摆脱了“事故责任方”的帽子。
但从基本的经济概念而言,投资是指货币转化为资本的过程。投入货币的惟一目的和作用就是赚来更多的货币,达不到其他的功能。且中石油也没有将项目的资产所有权赠予地方政府。因此,从这个角度而言,中石油“投资”,项目的最终受益人是中石油自己。地方政府也会受益,因为该项目将为当地贡献相当于目前1/3的GDP,从中还将产生大量的税收收入。
结果我们看到一件很有意思的事情:通过“投资换赔偿”,“次要责任人”变成了主要受益人,地方政府从谈判角色变成了税收受益人。
据《财经国家周刊》报道,“按照双方达成的一致意见,后续赔偿工作由大连市政府负责”。这是否意味着地方政府将承担“债务人”角色,向受害者(债权人)行使赔偿之义务?这显然是行不通的,因为地方政府既不是事故的赔偿主体,也不是接受赔偿的主体,其充其量就是代为保障赔偿到位。况且在整个谈判过程中,始终缺少一个谈判主体———受害方,也就是说债务的转换并没有得到债权人的认可,受害方也难以对地方政府行权。此外,即便受害方同意上述条件,地方政府拿纳税人的钱来进行赔偿也是讲不通的。
所以说,“以投资抵赔偿”的荒谬性就在于这件事情的谈判主体从开始就发生了错位。但为何还会通过这样的谈判内容呢?一个可供参考的事件是:2005年吉林松花江污染事故,中石油吉林石化公司双苯厂100吨左右的致癌物质苯、硝基苯进入松花江,致使长达939公里松花江干流沿岸居民工作生活受到严重影响,并给当地渔业造成高达18亿元的损失。后来,是中石油向当地政府“捐助”了500万治污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