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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失足妇女

来源:京华时报
2010年12月14日08:07

    新闻

    警方改称卖淫女为失足妇女

    据《华西都市报》12月12日报道,公安部工作会议上表示,公安部将对娱乐场所实行常态化暗访侦查,同时,查黄过程中将重视教育、挽救工作。刘绍武称:“以前叫卖淫女,现在可以叫失足妇女。特殊人群也需要尊重。”

    直评

    改称失足妇女绝非文字游戏

    法律事件,而非去刻画一种道德生活。法律案件对应的措辞应当尽量中性化,以体现法治思维。 

    称谓的变化,绝不仅仅是文字游戏。话语的边界,有时能折射出法律与道德的边界。让法律的归法律,道德的归道德。日常语言皆有自己的道德色彩,但符合法律的用语往往只适宜采用更加中性的称谓。所以,对于执法者而言,以这些更加中性的词去取代各种道德意味浓烈的日常用语,应是一项底线性的本职工作。毕竟,刘绍武局长所说的“卖淫女”改称“失足妇女”,主要是对于公安系统而言的,而公安系统在执法工作中所采用的话语,又多是法律思维、价值的直接传达。所以,这次改名里也蕴含着法治时代的一些基本权利诉求。 

    摘编自《华西都市报》12月13日文/肖畅 

    “卖淫女”到“失足妇女”这一称谓的变化,具备着象征性的进步。 

    “卖淫女”之所以成为习惯性的称谓,不过是因为道德贬抑、道德训诫的心理盖过了单纯的法律诉求。长期以来,在涉黄案件中,执法抑或媒体的报道,除了宣示法律的严肃性之外,还习惯性地赋予了自己道德审判的任务——正是因为法律、道德如此不加区别地对待,让这类带有侵权色彩的行为、用语屡次出现,甚至会在民间语境中成为一种约定俗成、见怪不惊的现象,被人们潜意识里认为是“正常”的。 

    当然,谁也无权随意改变我们说话的方式。但是,至少在执法活动中,执法通报应该改换一下用语。首先,官方文本的措辞要尽最大努力确保准确性和权威性,这是毫无疑问的;其次,它是在描述一个

    纵论

    尊重应从不游街示众开始

    平心而论,将“卖淫女”改为“失足妇女”,尽管并不尽如人意,但起码是一种观念上的进步,多少彰显出对这一特殊群体的尊重之情。不过,“失足妇女”也未必十分准确,叫“性工作者”也许更妥当些。

    当然,改名毕竟只是一种简单的表达,充其量只是技术考量,如果改名之后,执法者仍然对这类女子充满傲慢与偏见,甚至侮辱、歧视与虐待,那么改名的实际意义就近乎为零。在当下,少一些游街示众,比改名更有意义。将卖淫女游街示众,或者公示,已经成了不少执法者的习惯性做法。通过游街示众,羞辱这些性工作者,执法者不仅能获得执法快感,还能宣示道德优越感。当然,执法者对卖淫女的羞辱和伤害不止是游街示众。

    今年11月28日,公安部会同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卫生部、全国妇联下发通知,要求各地保护卖淫妇女人身权和健康权、名誉权、隐私权,不得歧视、辱骂、殴打,不得采取游街示众、公开曝光等侮辱人格尊严的方式羞辱妇女,要严格做好信息保密工作。如果执法者坚定不移地践行这些规定,即便不改名也无妨。

(责任编辑:陈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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