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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察“联邦化”或能避免跨省抓人

来源:中国江苏网 作者:斯伟江
2010年12月06日09:28

  笔者的有一个记者朋友,其微博上的自我介绍是:混口饭吃,请勿跨省。今年前有仇子明,后有王鹏。2008年被跨省的法人杂志记者,朱丽娜,同年,上海警察也曾跨省抓了在苏州图书馆上网发帖的小青年,后者被关近百天。这些都还算是幸运的,有媒体关注,笔者完全可以肯定,尚有大量其他被跨省的,尚未暴露在公众面前。为什么会对跨省追捕恐怖,因为,即使一个偏僻的小县派出所,他一样可以到北京、上海、云南等天南地北地抓人,而理由,可以是你在网上发一个贴,可以是你举报了别人,甚至莫须有。对外地警察暴力的恐惧似乎尤然,道理很简单,毕竟各地对本地警方的情况比较熟悉,一般知道,那些事是不能容忍的,那些事是红线,一个人生活在此地,有大量的地方性知识,假语村言中有护官符,想必老百姓也有自保的葵花宝典。

  笔者以前曾随公安机关去异地抓捕经济犯罪嫌疑犯,知道异地抓人是要通知当地公安局,然而当地公安局也只是配合而已。查了法规,只有1956年和1979年有规定,其中1979年的规定如下:“关于到外地逮捕人犯的手续,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1956年2月17日曾有过规定。最近,有的到外地逮捕人犯,经过省、专、市层层辗转介绍,造成人力、财力和时间的很大浪费。为纠正上述现象,现将一九五六年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联合发布的《关于到外地逮捕人犯手续的几项规定的联合指示》稍作作改,重申如下:“公安机关派员到外地执行逮捕人犯时,执行人员应携带原地人民检察院签发的《批准逮捕决定书》、《批准逮捕决定书》(副本)、和《逮捕证》、介绍信以及人犯犯罪的主要材料等,到人犯所在地的公安机关联系,并向人犯所在地的检察机关送达《批准逮捕决定书》( 副本)后,由人犯所在地的公安机关协助执行逮捕。在一个省、市、自治区的范围内到外县逮捕人犯者,县与县之间的公安机关可以直接联 系办理;到外省、市、自治区逮捕人犯者,需经专区与专区公安机关之间联系办理。如遇特殊紧急情况,公安机关来不及经原地人民检察院办理批准逮捕手续时,可凭人犯的主要犯罪事实材料和证据,直接通过人犯所在地的公安机关向同级检察机关提请批准逮捕,经批准逮捕者,由所在地的检察机关办理批准逮捕的法律手续”。

  抄了这么多的内容,其实想说明,原本跨省有其合理性,因为如果层层报批,就会导致人力财力大量浪费,人说不定也抓不到。其次,1979年的规定,对逮捕是有很严格的规定,需要携带主要犯罪材料,和检察院批准的逮捕法律文件,叫当地公安机关协助执行。因此,严格意义上,对于当初的逮捕,应该包括今天的刑事拘留。因为1956年以及1979年公布时,尚没有生效的《刑事诉讼法》,分开拘留和逮捕的第一部79刑诉法一直到1980年元旦才生效。或许公安机关内部应有如何跨省的具体细则,公开法规只能查到这里。按照法治公开的原则,不公开的法规,不应该适用。出于打击犯罪效率的需要,异地追捕有一定的必要,否则,如同解放前上海华洋两界的警察一样,跨了街就不能追,这恐怕不现实。

  然后,确实需要平衡利弊,制约警察权力,减少类似王鹏案,仇子明案的再次发生。说实话,跨省最大的根源在司法地方化,即使公安要抓,最后批捕是检察院,审判是法院,如果后两者是公正的,前者显然没多少动力抓人,抓了也得放。然而,司法地方化已经谈了多年,一直没有魄力对此进行改革,因此,笔者无意再炒冷饭。不妨提提警察联邦化。一,跨省追捕要交给中央(联邦)警察,类似美国的FBI。或二,跨省追捕要带上所有主要犯罪材料,交给当地公安局审核,由当地公安局负责执行拘留,一旦出现仇子明、王鹏案,当地警察要对此负主要责任,撤职、赔钱,当地警方连坐,否则,光协助配合异地公安,当地公安仍没有担当,你跨省,我协助,我跨省,你帮忙,有何改观?

  说实话,提这种意见,所谓联邦警察固然是痴人说梦。如果公安部能与时俱进,一改30年前的异地逮捕的规定,确定下异地,当地公安局对跨省追捕责任,平衡打击罪犯和保护公民权利,恐怕对一些土皇帝和他的家丁,多少有些牵制作用。我们不是老讲通过特色嘛,至少,中国特色的权力地方化,中央值得警惕。而本地警察也能喝一方水,吃一方饭,保一方平安!在警民共建和谐社会时,老百姓会多点掌声,毕竟你保护了我不被跨省!

  被跨省的恐惧和跨省的快感,不会自动消失在网民的围观下,甚至都不会消失在公安部修改跨省规则后。但是,至少,任何事情都需要走出第一步!30年一步,这步子绝对够稳健!

(责任编辑:王德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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