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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城镇化需尊重自发秩序

来源:中国网 作者:景凯旋
2010年11月18日08:01

    这一切都是在权力意志下的农村改造,要改变几千年自发形成的乡村格局,强迫广大农民走上幸福的康庄大道。无论哪种情况,农民都是被主宰的命运。

  近年来,拆迁已经愈益成为社会矛盾的焦点,并且直接表现为官民冲突。由于城市大规模改造已进行多年,接下来的圈地运动将主要在农村展开。如果说,城市拆迁涉及的往往是个人利益,农村拆迁则将涉及更多群体的利益,包括失去土地后农民的基本生计,而且农村集体所有土地的征收、补偿标准没有现成的法律来规定,故由征地而导致的群体性事件必定会频频发生。

  更有甚者,各地政府的农村拆迁已经盯上了村民的宅基地。其政策依据就是,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许多省市目前正在实行撤村运动,让农民住进集中起来的“新农村”,其目的就是将空出来的宅基地复耕,换取建设用地指标。这种将分散的农家住户集中起来,让农民住进城镇或新村的做法,被美其名曰“城镇化”。走在各地农村,人们会惊讶地发现,无数自然村正在从广袤的大地上消失,无数农民正在搬进一幢幢新建的高层小区,被过上“新生活”。

  这是一场正在到来的大规模的社会改造,它让我想起当年的合作社、人民公社建设,那时是将土地集中起来,如今是将住宅集中起来。这一切都是在权力意志下的农村改造,要改变几千年自发形成的乡村格局,强迫广大农民走上幸福的康庄大道。无论哪种情况,农民都是被主宰的命运。所不同的是,从前的人民公社是计划经济下的产物,是出于意识形态的原因;而今的城镇化却是市场经济下的行为,是出于地方政府利益的驱动。

  比如,山东诸城市取消了行政村编制,将1249个村,合并为208个社区,涉及到70万个农民。宅基地转化后的增值收益是巨大的,诸城市土地储备中心主任就坦承,将农民全部集中居住后,保守估计,诸城将腾出8万亩旧宅基地。通过土地级差,政府每年土地收益有两三亿元。而要达到这一目标,政府就必须采取强迫手段,如江苏省邳州市坝头村被整体拆迁,修建了数十栋农民公寓,要村民补差价购买。因无钱购买楼房,女村民徐传玲去年10月自杀。今年1月,当地强制农民上楼,又有十多人被打伤住院。

  值得深思的是,各地负责拆迁的官员同样也是满腹怨言,理直气壮。他们当然不会说这是为了土地财政,而是强调为了农民利益,甚至是为了公共利益。于是,越来越多的官员才会不断爆出“雷人”话语。从宜黄县官员的“没有强拆就没有新中国”,到万载县委书记的“我们不拆,你们知识分子吃啥”,再到长春市拆迁官员的“应该报道老百姓是如何为难政府、刁难和敲诈政府”,每句官话的逻辑就是:为了发展就得拆。为此,就必须牺牲最弱势的农民阶层的利益。

  在这些当权者看来,农村城镇化是为了减少农民人口,推动现代化发展。但市场经济的改革绝不是这样的。所谓市场经济,实际上就是契约社会,其最重要的原则就是个人的选择自由,必须是出于自愿协商。哪怕是为对方的利益着想,只要违背其自愿,采取强迫手段,也是计划经济的遗迹。当年计划经济下的人民公社,同样也是许诺给农民好处,然后强迫农民加入,其结果如何,历史早已做出了否定的回答。

  在中国,历史目的论的思想一直都占有支配地位。在这个意义上,改革本身其实也是出于一个全体一致的目的。仿佛全体人民的生活,永远都是为了一个共同的目的。因此,当发展本身成了目的时,个人权利就是微不足道的了。仅从目前的农村城镇化看,地方政府的作为已经不再是只干涉经济,而且是在干涉生活了。

  市场经济就是尊重自发秩序,就像生活是一条平静的河流,它会按照地势自己选择流向。农村城镇化也是如此,也许许多农民愿意这样,但也许有人并不喜欢,而更喜欢简单的独居的农村生活。每个人都有权选择自己所喜欢的生活方式,而我们则不能强迫别人去过我们所认为的幸福生活,这也许是经过几十年,我们应当学会的一条基本社会准则,这也应当是改革的基本原则。

  作者系南京大学教授

(责任编辑:罗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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