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月9日,浙江省高院发布消息,该院于今年3月纠正了一起“吴大全冤狱案”。吴大全2006年9月在慈溪打工时被错误认定为一起命案策划者,以杀人罪被判死缓,后来戏剧般地在狱中巧遇真凶,并由于真凶自首而沉冤得雪。吴大全称,警方曾对其严刑逼供,但由于害怕案件被打回公安局后继续受苦,他在检察院、法院不敢翻供,服刑期间也放弃了无罪申诉。(《新京报》11月15日)
在佘祥林、赵作海等冤案曝光后,人们对于冤案的成因和教训曾有过深刻反思。这些冤案的发生和纠正有着惊人相似:警方的刑讯逼供、违法取证,往往是冤案铸成的关键一环;而死人复活、真凶落网等戏剧性场景出现,则成为冤狱平反的契机。吴大全案的平反,同样极具偶然性、戏剧性:他在监狱里邂逅了真凶,真凶在其动员下主动自首。试想,如果吴大全一生见不到真凶,或者真凶拒不自首,则几乎是冤沉海底,永世不得翻身了。
面对一个个如公案小说般离奇、诡秘的冤案,对执法者个人的问责固然重要,但对制度的追问更有意义:为什么在“人权入宪”、倡导“民有尊严”的今天,刑讯逼供等野蛮现象仍然屡禁不止?为什么刑诉机制本身应有的纠错功能几乎完全丧失,致使侦查错误一步步演变成起诉和审判的错误?更严重者,透过赵作海、吴大全案件,我们还看到了被追诉人对于现行刑事司法所抱有的深刻成见和恐惧:赵作海根本没杀人,却“有冤不申诉”;吴大全被冤枉,却因害怕“案件被打回公安局”而不敢翻供和申诉。
冤必辩屈,不平则鸣,乃人之常情。但赵作海、吴大全却出人意料地选择了沉默和放弃,失去了自我辩诬和申诉的信心及勇气。原因何在?吴大全的解释给我们揭开了谜底:是严刑酷法彻底了驯服了他们,以致让他们心怀恐惧,害怕自己会因辩解和申诉“继续受苦”。正是因为心存恐惧,无辜者才会认罪,蒙冤者才会臣服,真相和正义的实现往往必须借助于极具偶然性的小概率事件。这样的刑事司法,难道还不应当检讨吗!
早在1941年,美国总统富兰克林·罗斯福就在演说中提出四大自由,作为同盟国对抗轴心国的核心价值,他说,“我们期待(未来)的世界建立在四大主要自由的基础上:言论自由、宗教自由、免于匮乏的自由、免于恐惧的自由。”《世界人权宣言》序言也引述了这四大自由。“免于恐惧”是人类基于安全需求而应享有的基本人权,也是民主政府和法治国家应当给予公民的基本保障。为实现这一保障,一方面,需要执法机关打击犯罪,维护公共安全;另一方面,更需要执法机关公正、文明、理性执法,切实保障人权。如同犯罪的蔓延一样,如果执法不公、野蛮执法,同样会陷人们于恐惧之中。
公平正义比太阳还要光辉。只有公正的司法,才能让我们免于恐惧,才能使赵作海、吴大全式的悲剧不再重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