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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接干预房价还需治本之策

来源:新京报 作者:冯海宁
2010年11月10日08:21

  价格干预只能是在特殊情况下使用的特殊武器,而不能是频繁使用的常规武器;房价应以市场调节为主,价格干预为辅。

  有关部委正着手制定相关管理办法,根据该办法,价格主管部门将可以对房价进行直接行政调控。该办法的核心内容包括:当房价出现较大幅度上涨时,经省级人民政府同意,省级物价部门有权直接出手限制商品房销售价格,如直接限制利润水平、直接限定销售价格等。(据11月9日《证券时报》)

  动用《价格法》干预商品房价格,之前已有地方尝试,如南京2007年出台的“一房一价”政策规定“普通商品住宅的净利润率为8%”,深圳也有价格干预的相关规定。但在很多地方,《价格法》仅用于限价房、安置房和经济适用房价格。如果有关部门把《价格法》作为房价调控工具,短期内或许可以见效。因为相比信贷、土地、税收等政策而言,价格干预更为直接。

  不过,动用《价格法》调控房价之前,相关部门有许多“功课”要做。

  首先要把商品房纳入政府定价目录。建设部2001年颁布的《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明确规定:商品房销售价格由当事人协商议定,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所以要限制房价上涨,必须另立新规。

  其次是纠正“土地财政”,防止地方政府“放水”。一旦宏观层面对商品房价格进行限制,开发商拿地热情会降温,这对于依赖于土地财政的地方政府来说,利益必然受到一定影响。这样,地方政府在落实价格干预措施时,不排除会私下放大开发商利润空间,或对违规开发商不闻不问甚至变相包庇。

  再者是政府要对商品房成本和利润进行调查。《价格法》规定: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制定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应当开展价格、成本调查,听取消费者、经营者和有关方面的意见。需要注意的是,相关部门对利润率规定要统一,据媒体报道,某市物价部门规定开发商利润率为8%,而税务部门多年来却按20%的利润率来预征楼盘税收。

  可能不少“市场派”人士反对行政之手直接干预房价,但在市场失灵的特殊情况下,行政手段干预是有必要的。不过,价格干预只能是在特殊情况下使用的特殊武器,而不能是频繁使用的常规武器;房价应以市场调节为主,价格干预为辅。至于价格干预何时启用何时停止,要看市场和民意。在进行临时价格干预的同时,关键要从根上治病:解决土地财政和流动性过剩这两个顽疾。

(责任编辑:王德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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