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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保基金应当向社会公布

来源:中国经济网 作者:孙瑞灼
2010年10月28日08:23

  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七次会议25日第四次审议社会保险法草案。根据草案的有关规定,用人单位和参保人员信息应当受到保护,不得泄露。此外,草案还对社保基金的运作严格规范,加强监管。(10月25日中央广播电台)

  社会保险事关每个公民的福祉保障,制定《社会保险法》是社会各界多年的愿望和呼吁。立法草案亮点纷呈,特别是社会保险有望跟随本人转移接续,对于数量庞大的农民工群体而言,无疑是个福音。笔者为此感到欣喜的同时,对草案提三点意见:

  首先,要解决企业不愿为职工参保问题。如果企业不为职工参保,怎么办?这个问题处理不好,解决社会保险问题就是空谈。草案规定,用人单位不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用人单位处应缴社会保险费数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的罚款。很显然,这样的处罚过轻。法律应当对不履行社保职责的企业予以重罚,让他们不敢轻易违法。同时,劳动执法部门要切实承担起责任,加大执法力度。

  其次,要解决好企业虚假参保问题。草案规定,社会保险费应当由用人单位自行申报、按时足额缴纳,非因不可抗力等法定事由不得缓缴、减免。也就是说,社会保险费是由企业自己报,报多报少由企业说了算。可事实是,现实中企业虚报、假报社会保险费的现象十分普遍。由于现实中社保征收机构对企业职工的实际人数无法确切掌握,致使这种欺骗手段常常能得逞。对于如何防止这种企业虚假参保问题,草案目前还没有明确的规定。

  最后,社保基金应当每季度向社会公布。现实中无数个社保基金被挪用、贪污的腐败案例,已深刻说明加强对社保基金的监管的重要性。虽然草案就社保基金监管问题采取了一些措施,但能否确保社保基金的安全,还有待实践的检验。我认为,法律还应当建立社保基金向社会公开制度,即由社保机构每季度向社会公开社保资金的收支、使用情况,一方面满足群众的知情权,另一方面,也有利和方便社会群众监督,防范于未然。

(责任编辑:王德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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