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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用”不关进笼子无异于抢劫

来源:中国江苏网 作者:杨涛
2010年10月20日14:40

  近日,湖南省政府办公厅印发《湖南省突发事件应急救援工作预案》,其中有条款规定:必要时按照有关法规规定,向单位和个人征用应急救援所需物资。征用需不需要公证?是否办理相关手续和登记造册?相关负责人称,关于征用,预案依据的是《民法》、《物权法》和《突发事件应对法》,但这些法律未涉及征用的具体步骤。(红网10月19日)

  在汶川大地震的时候就发生过这样的一件事,一个乡政府临时征用了很多超市里的食品等物资。但是乡政府的工作人员却把登记手册给弄丢了,也不知道到底拿了哪家多少。一位超市老板诉苦称,自己被征用了十万元的物资,却仅仅得到了7000元的补偿。从这个故事我们不难理解,为什么宪法和法律明确规定了“征用”制度,而“征用”在国际上也是通行的一项保障公共利益实现的制度,但当《四川省突发事件应对办法(送审稿草案)》和《湖南省突发事件应急救援工作预案》中关于“征用”制度的消息一经出台,仍然让许多人心惊胆战,质疑不已。

  所谓“南橘北枳”,国外的好的制度搬到我们这时经常变了样,别人的有益于公共利益的东西,在我们这里往往成为一些地方政府甚至是某些官员巧取豪取的工具。比如说“土地征收”制度,在我们这里成为了“土地财政”的来源,成都唐福珍自焚案、宜黄自焚案,一幕幕带血的惨剧让现代化在燃烧的火焰和血腥中进行。《湖南省突发事件应急救援工作预案》关于征用问题寥寥数语、语焉不详自不必说,便是《四川省突发事件应对办法(送审稿草案)》规定的更详细,比如规定了“征用时应当向被征用的单位或者个人出具应急处置征用手续并登记造册”, “财产征用人员不得少于2人,并署名备查,征收组应当有公证人员参加”“ 财产被征用或者征用后毁损、灭失、不能继续使用、无法归还的,应当给予合理补偿”,仍然在网上收获板砖一大堆,因为,网民不知道,有关“上访”等事件,是不是也会成为政府“征用”的理由,而所谓的“合理补偿”是不是政府说了算,政府的话天然就是合理?

  这种对于政府规章、地方性法规天然不信任,根植于“征用”的权力没有关进笼子里。这种权力在笼子外,首先体现在法规的语焉不详,没有在法律上给权力套上一个笼子。比如,要防止政府“征用”权力的滥用,必须详细规定什么叫“突发事件”,具体实施“征用”应当是那个政府部门,“合理补偿”标准到底是怎么样的一个“合理”法,有那些程序,由那个部门来认定?而不是仅仅是寥寥数语,更不是将责任推给《民法》、《物权法》和《突发事件应对法》了事。

  “征用”的权力没有关进笼子里,还体现现实的“潜规则”盛行。法律必须受到执法者真正的重视才具有生命力,而我们的现状恰恰是“法律不如法规、法规不如政府规章、政府规章不如红头文件”。例如,《物权法》与《拆迁条例》存在明显的冲突,《物权法》规定的征收、征用主体只能是政府,但《条例》规定的拆迁人却可以是开发商。按理说,《物权法》是法律,《条例》是行政法规,《物权法》于2007年颁布,而《条例》于1991年颁布、2001年修正,无论按“上位法优于下位法”或者“后法优于前法”来讲,都应当执行《物权法》的规定,但是,各级地方政府无一例外地选择了执行对自己“土地财政”有利的《拆迁条例》。如果不消除地方政府选择性适用法律的“潜规则”,就算是《草案》、《预案》相当完备了,民众又怎么能消除“征用”成为“白用”的疑虑?

  “征用”的权力关进笼子,更需要有公正的司法审查。法律无论如何详细和完善,总还存在许多需要解释的地方,显然,这些解释权都赋予了政府一方,但谁能保证政府官员在解释中掺杂私利呢?偏偏是我们目前,在实施征用之时并没有司法审查的介入,甚至在实施之后,公民也很难获得司法的救济。便是公民的诉求进入司法渠道,能否获得一个公正的审判仍然是一个未知数,因为司法机关的人财物都控制在地方党政手中,司法机关作出的裁决不太可能与地方党政发出不同的声音。许多征地拆迁的暴力流血事件,我们并没有看到当地司法机关主持正义。公正的司法审查若缺位,拿什么来让民众对于政府“征用”的信服?

  围绕着“征用”的争议,看似只是一个“征用”问题,背后却是今天权力不能得到有效监督与制约,公民私有财产朝不保夕病症的总爆发,如果不完善法律、消除“潜规则”和改革司法体制来实现将权力关进笼子里,任何政府权力对公民实施强制的行为,都将被放在火上烧烤,得不到民众的认同。 

  未经许可,不得转载 

(责任编辑:罗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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