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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说淫秽不淫秽,警方说了算?

来源:中国江苏网 作者:杨涛
2010年09月28日14:57

  9月26日,广东顺德北滘中学高三语文教师元平,因发表网络小说《在东莞》被警方以涉嫌传播淫秽物品罪带走,目前已被拘留。元平的妻子阮芳表示,《在东莞》描写了东莞桑拿行业,是一个现实批判性质的小说,不涉及色情。(南方网9月28日)

  我虽然没有看过《在东莞》这篇小说,“淫秽”不“淫秽”我不敢下定论,不过,我相信看过它的人的智商。比如天涯社区舞文弄墨的首席版主“蜘蛛1”称,这部小说描写的“东莞的城市生活,有揭秘桑拿行业和夜生活内幕的性质”,小说“只能算三流,可能达不到出版要求,但写得很真实”。他认为从有关部门的判断标准看,这小说也只能算文学作品而非色情出版物,“《在东莞》是文学作品,不是黄色小说”“如果是黄色小说,我们也早就删除了。”

   “蜘蛛1”的话可信度应该在80%以上,这不仅在于他浸润在网络多年,对于淫秽不淫秽应该有一个比较准确的把握,更重要在于,作为一名版主,如果《在东莞》算得上是“淫秽小说”,那么他本人也难逃传播淫秽物品的罪责,这从切身利益考虑,他也会认真审查这部小说是否违法,否则不会至今让它仍然留在他所主持的版块上。

    当然 “蜘蛛1”说的话也可能不顶用,顶用的是法律。我们的法律虽然没有像香港一样,将色情物品区分“淫亵品”与“不雅物品”(后者传播不构成犯罪),只在刑法中规定“本法所称淫秽物品,是指具体描绘性行为或者露骨宣扬色情的诲淫性的书刊、影片、录像带、录音带、图片及其他淫秽物品。”这种标准颇为模糊,形成一个“口袋罪”,让许多人被装进了“淫秽”的口袋之中。不过,立法者还是考虑到满足人们精神和发展医学事业、鼓励文学艺术创造的需要,特别“仁慈”地规定“有关人体生理、医学知识的科学著作不是淫秽物品”“包含有色情内容的有艺术价值的文学、艺术作品不视为淫秽物品”。所以,我们还是要鼓起勇气来问问东莞警方,就算《在东莞》含有色情内容,但它真的达到了“具体描绘性行为或者露骨宣扬色情”的标准,从而坐实了“淫秽书籍”的罪名吗?

    相信一万个人看这篇小说有一万种说法,比如“蜘蛛1”与东莞警方的说法就不一致,问题又回到原点:到底谁才最应该有权来认定“淫秽物品”?我记得当初“艳照门”事发时,香港警方是抓了人的,但最终还是释放了,这不仅在于这些相片仅被认定为“不雅物品”而不构成犯罪,更重要在于香港有一个不隶属于警方的“淫秽物品审裁处”,是否属于“淫秽物品”是由它而不是警方说了算。而在我们这里,对不起,警方抓捕你了,因为你传播了“淫秽物品”;为什么你传播了“淫秽物品”,因为警方认定那个物品就是“淫秽物品”。这似乎是一种循环论证的逻辑,但它更充分体现了“既当裁判又当运动员”的精神。

    天下的警察都有一种通病,那就是“有罪推定”,他们习惯于从打击犯罪而不是保障人权的角度看待他们所办理的每一起案件。如果香港警方有权认定“淫秽物品”,恐怕“艳照门”的当事人如今已经在监狱几度春秋了。《在东莞》是不是“淫秽物品”还真不好说,但有一点可以肯定的是,香港警方将无比羡慕东莞的同行,因为《在东莞》是否“淫秽物品”是他们的同行说了算,而这种由他们就了算的过程---我看过一则报道,专讲审查“淫秽物品”的“警察法官”,他们最短的时间不超过一分钟。

  警察对“淫秽物品”进行审判,效率确实比较高,不过,在他们那双不能容忍人间一点灰尘眼睛中,文学、艺术、摄影,大概所有的涉及到性的东西,都将扫入垃圾堆中。人类经过几千年文明的进步,终于摆脱了封建礼教的束缚,寻找到一点自由与解放,终于又被警察的眼睛打回到了那个蒙昧时代。

  最后,补充说一点,东莞警方抓捕公民元平,却不事先与天涯社区联系,让他们删帖,让人深感蹊跷。联想到知名作家慕容雪村说,自己写完网络小说《成都今夜请将我遗忘》后,成都有关方面曾专门开会批判该小说;《深圳向左天堂向右》发于网络后,也有官员不点名批评。再联想到作家谢朝平写了《大迁徙》被陕西渭南警方抓捕。似乎在我们这个时代,重要的不是写了什么“淫秽东西”,而是在你居然敢于写东西对这个城市和城市的官员说三道四,产生了“负面影响”!

   (未经许可,不得转载)

(责任编辑:李蕴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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