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给“发廊女”家属写信是一种“有罪推定”

来源:新京报 作者:粟海
2010年09月07日08:09

  在没有证据的情况下,认为发廊女“误入歧途”,犯了“有罪推定”的错误。

  “你们的亲人现正在××美容休闲店工作,该店属于非正规的美容、美发休闲店。作为家属,你们有权利了解自己亲人的从业环境。公安机关也希望得到你们的配合,劝说你们的亲人不要误入歧途。”为从源头上杜绝非正规休闲店的卖淫活动,杭州拱墅区祥符派出所想出了给“发廊女”家属写信的办法。(9月6日《东方早报》)

  有人可能会认同祥符派出所的推测———有些美容、美发休闲店里面没有美容、美发工具,却放着许多床,晚上店里开着粉红色的灯,所以有理由怀疑从业者涉嫌卖淫。

  情理上,笔者倾向于认为这一推断有一定道理,但是,这仅仅是道德范畴内的,在法律上却站不住脚。特别对于公权力而言,法无授权即禁止。派出所是手握公权力的执法部门,法律没有授权派出所可以“根据经验”判断“发廊女”是卖淫女的权力,在没有证据证明“发廊女”是卖淫女的情况下,公权机关不可以“怀疑”其为卖淫女,发信告知其家属。

  派出所在没有证据的情况下,认为发廊女“误入歧途”,“容易感染梅毒、艾滋等性病”,很容易给人以“此人是卖淫女”的暗示,这就涉嫌“有罪推定”。派出所有没有想过,这样的信寄到“发廊女”的老家,她们的家人会以什么的心态和眼神看待自己的亲人?这对“发廊女”的声誉又会造成怎样的影响?

  公民的人格尊严不受侵犯。《民法通则》进一步规定:“公民、法人享有名誉权,公民的人格尊严受法律保护,禁止用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公民、法人的名誉。”非正规的美容美发店,自有有关部门予以查处甚至取缔,但不可以将在其中工作的所有从业人员打上“涉黄”的标签。如此无疑将会误伤许多人,加重社会对这个行业的歧视。保护公民权利是执法机关的天职,不羞辱人是公权力行使的底线,执法者要在每一个细节上慎重行使权力,不可越雷池哪怕半步。

(责任编辑:王德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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