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诽谤罪变私器非杜绝不可

来源:京华时报 作者:邓海建
2010年08月10日07:54

  最高人民检察院日前强调,今后一段时间对于公安机关提请逮捕的诽谤案件,受理的检察院都要报上级审批。最高检要求要准确把握诽谤罪与非罪的界限,不能把对个别领导干部的批评、指责乃至过激的言语当做诽谤犯罪来办。相关报道见8月8日04版

  诽谤与批评,终于在舆情汹涌的各色公共事件后,有了司法的回音。最高检的规定给正当批评、甚至过激言论厘清了身份,值得肯定。

  自灵宝帖案以来,讨论批评政府官员的公民是否构成诽谤罪似乎多余。重庆的“彭水诗案”,山西的“稷山文案”,河南的“孟州书案”,陕西的“志丹短信案”,海南的“儋州歌案”,辽宁的“西丰诽谤案”……那么多“诽谤官员”或“诽谤政府”事件,已经让即便是街头巷尾的民众,也知道刑法上并没有“诽谤政府罪”、没有“诽谤官员罪”的常识。这次最高检的“新规”,只是对专业人士的继续普法,是重申、是提醒,形式意义或许大于实际意义。

  初衷良善的“诽谤罪”有时近乎成为权力大院的护院家丁,当其主人与民博弈的时候,就会冷不丁出来打你一拳。这个过程,其实就是公器异化为私器的过程,是知法犯法的过程。那么,靠普法纾解症结显然算是开错了药方。真要有所纠偏,起码要让公众看到司法不阿的力量——对知法犯法者开出了怎样的罚单?对行政与司法权力之间的纠结作出了怎样的程序梳理?如果这些问题只是蜻蜓点水,就算诽谤罪的法理逻辑重申N次,就算诽谤罪的常识路人皆知,某些公权执掌者也不会停止对其“护院家丁”的诱导。

(责任编辑:王德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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