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终结游街示众,不再让禁令重复常识

来源:新京报 作者:曹林
2010年07月27日07:46

  其实,早在1988年,最高法、最高检和公安部就规定,要求司法机关不仅对死刑罪犯,对其他已决犯、未决犯以及一切违法的人,一律不准游街示众,如再出现这类现象,必须坚决纠正并追究有关领导人员的责任。

  昨日,公安部下发通知,要求各地公安机关在查处卖淫嫖娼违法犯罪活动时,要坚决制止游街示众等有损违法人员人格尊严的做法,要求执法必须充分尊重和保障人权,同时点名批评了东莞和武汉的做法。

  公安部这种积极回应舆论声音、公开批评基层违法并及时加强制度约束的举动,值得赞赏。尤其是直接在通知中对东莞和武汉提出批评,这种高调的点名批评,应该会对基层执法者起到较大的警戒作用。显然,近段时间以来为舆论深恶痛绝的“羞辱刑”有死灰复燃的趋势。公开新闻资料显示,仅2010年就有山东青岛、湖南永兴、陕西临潼、四川阆中、湖南娄底等地进行了公审公判,对卖淫女进行示众更是常见。公安部这个通知来得非常及时。

  坏人也有人权,卖淫女之类的违法者也有基本的人身权利与人格尊严,执法者并无羞辱她们的权力———这是最基本的法律常识。公安部的禁令,其实不过是重复了法治社会一个最基本的常识。然而,这样的常识仍须行政部门的禁令去强调,法律须依赖行政权力自上而下一遍遍地重申,说明“羞辱刑”在许多执法者———尤其是基层执法者———身上是多么得根深蒂固。正因为此,要终结“羞辱刑”,终结盛行的公审公判和游街示众,一纸禁令之外还需更多的努力。

  一些基层政府公安机关为何喜欢使用游街示众之类的“羞辱刑”,源于他们有一种“这样做有很强的民意基础”的幻觉。觉得民众是支持自己这样做的。比如,不少地方举行公捕公审大会时,官方一般都会发这样的通稿,宣称市民纷纷拍手称“太解恨了”、“看谁还敢不务正业”———现实中确实有这样的市民呼声,正是这种“民意支持”的正义幻觉支持着他们侵犯嫌疑人的权利。

  执法者不应该迎合这种非理性的吁求,而应以公正的审判和依法的严惩去引导公众对法律的信仰。实际上,围观的民众高呼“太解恨了”的狂欢,很大程度上是羞辱式执法激发出来的,执法者不能反将其当成民意的支持。

  一些公安机关所以依赖“羞辱刑”,还源于其“片面追求效果”的执法习惯。他们也许并非不知道这样羞辱嫌犯是违法的,可他们习惯了注重“打击效果”,习惯了把“打击效果”放在第一位———只要某种手段能最简单、最有效地实现威慑和打击犯罪的效果,无论这种手段违不违法,他们都会采取。

  实际上,正如许多犯罪专家说过,对犯罪的震慑永远不能依赖酷刑和羞辱来实现,预防犯罪最主要依赖于刑罚的必定性(不可避免性)。“羞辱刑”只会产生负面的法律和社会效果。

  其实,早在1988年,最高法、最高检和公安部就规定,要求司法机关不仅对死刑罪犯,对其他已决犯、未决犯以及一切违法的人,一律不准游街示众,如再出现这类现象,必须坚决纠正并追究有关领导人员的责任。此次公安部重申“坚决制止游街示众”的禁令,不可忽视对违法者的惩处。有些时候,常识正是需要通过惩戒,才能够灌进某些执法者的耳中。

(责任编辑:王德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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