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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性不足、道德感有余的判决

来源:千龙网 作者:五岳散人
2010年05月20日13:46

    当一个判决里充溢着居高临下的道德感之时,我们的社会在人性上面就还有很长的路要走。

    南京某大学副教授马尧海等22人“聚众淫乱案”扰攘了这么长时间,最终马尧海等22人以聚众淫乱罪被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判决书所言,“马尧海对自己行为的社会危害性和违法性始终缺乏清醒的认识,从重处罚,获刑3年6个月。其它人由于认罪态度较好,被判缓刑到3年6个月不等刑罚”。据说因此他们成为了20年来第一批因为“聚众淫乱罪”获实刑的人。

    这个判决书最有意思的地方倒不是获实刑这件事,而是那句“对自己行为的社会危害性和违法性始终缺乏清醒的认识”的话语。这句话的意思很简单:“你这厮居然不能低头认罪,真是是可忍孰不可忍,判了你!”其中的道德感之充沛,实在是让人有酣畅淋漓之感。

    我们这里的文化往往是强调这种道德感的,而且要在宣布某人违反了法律与某些道德的时候,必须要向公众低头才可以。仿佛判刑之类的惩罚只是其中一个方面,而高呼“大老爷打得对”才能构成一个完整的审判。而这种审判模式在这种具有极大社会争议性的案件里,往往对后者更加看重。

    您看,这件事要是从现代思维上说,到底伤害了社会的那一点?社会因为此事有何等实质性的损失?我想这是任何人都说不出来的。首先,这些人并未因此而发生金钱的交换,连偷税漏税都是说不上的;其次,这是一个封闭的圈子,并未打着广告征求会员加入;第三,所有成员并未因此受到伤害,也没有强迫、胁迫的情况发生。那么,为什么会有人觉得受到了伤害?

    其实社会并未因此受到任何伤害,受到伤害的是一种主流的道德观念而已。在这个主流的道德观念当中,理所应当的认为,性行为本身并非是一己之私事,而是事关公共道德的大事,哪怕这种性行为并不具有公共属性,只要是溢出了他们认为的道德边界都是不被允许的。而公众对此也并非没有推波助澜的作用,甚至在起新闻标题的时候都用了歧视女性色彩非常浓郁的“换妻”一词,并非使用的是描述此行为的“换偶”。

    当然,家庭是社会的基本组成之一,维护家庭稳定确实是有关社会的大事。1949年见政之后,政府所颁布的第一部法律就是《婚姻法》,也表明了对此的重视。这种重视投射到道德感上,就是极端强调家庭的稳固性,甚至不惜以此侵犯到个人最隐秘的私生活领域。回想当年,居然有过因为组织家庭舞会而被判死刑的例子,因为那种男女混在一起跳舞的行为,已经触犯了当时的主流道德标准,以至于现在看起来啥都不算的事情,当时就要以人命作为代价。

    说白了,维护这种主流的道德感成为了管理社会的一种手段而已。当侵犯到这种主流道德感之时,很多人并不明白一种目前看上去另类的、对他本人无害、也没有伤害到别人的生活,其实并不构成对于社会的威胁。在不明白这点之余,甚至有人会因为说到这种行为的无害,从而反问我这个作者是不是也打算换偶呢。这种逻辑之下,说什么都是无用的。

    很多时候我们这个社会是被主流道德所绑架的社会,很多人并不明白,今天你可以听的歌曲、看的电视、穿的衣服,其实当年都是被主流道德所禁止的一部分。前两天是邓丽君辞世15周年纪念,连她当年也是被禁止的。当时如果说有一天我们这里可以大规模的怀念她,肯定有人会说这是胡说八道,就像居委会的老太太满大街抓喇叭裤青年的时候,说什么也想不到黑丝袜满街的场景。

    人性不足而道德感有余之时,也就自然会出现这样的一句判词。我并不想说这个判决是如何不妥当,甚至都不想举出“有法而无判决”是很多地方的通行做法这种例子。我只想说,当一个判决里充溢着这种居高临下的道德感之时,我们的社会在人性上面就还有很长的路要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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