搜狐网站
搜狐评论 > 时政评论

鼓励民营资本的关键垄断资本要退出

来源:新京报
2010年05月15日08:50

   未来5-10年是中国发展方式转型的关键时期。能否抓住这个时期推进发展方式转型,直接关系到我国中长期的经济社会发展。而刚出台的鼓励民资的新36条,是一个适应发展趋势的重要选择。

   从目前情况看,新36条在至少在以下几方面是较大的亮点。

   第一,明确政府投资和国有资本的定位。我国当前许多问题,包括收入分配结构失衡,深层次原因在于国有资本在很大范围内配置于市场领域。不明确国有资本的配置,很多问题难以得到根除。新36条明确提出,政府投资主要用于“关系国家安全、市场不能有效配置资源的经济和社会领域”。“国有资本要把投资重点放在不断加强和巩固关系国民经济命脉的重要行业和关键领域,在一般竞争性领域,要为民间资本营造更广阔的市场空间。”这个定位是符合市场经济体制的客观规律的。这是政府转型的一个实质步骤,也为新一轮的国有企业改革定下基调。

   第二,国有偏好明显弱化。由于多种原因,我国在过去30年中形成了以政府为主导、以国有经济为主体、以重化工业为载体、以资源环境为代价、以投资出口为驱动、建立在低成本优势上的投资主导型的经济增长方式。这种增长方式的核心是国有偏好。从现实情况看,不打破国有偏好,民营经济的投资空间难以拓宽。新36条在打破国有偏好上应当说态度是相当明确的。尤其重要的是在交通运输、能源、金融、社会等领域,开始向民营资本放开。

   第三,有利于稳定民营资本预期。当前民营资本投资面临的最大不确定性因素就是玻璃门等政策因素。新36条在民营资本投资程度上有具体规定,参股、控股、独资三个层次非常明确。这有利于稳定民营资本预期。例如,在参股层面,支持民间资本参股建设原油、天然气、成品油的储运和管道输送设施及网络;在控股层面,支持民间资本以独资、控股或参股形式参与水电站、火电站建设,参股建设核电站。独资的包括具备条件的市政公用事业项目可以采取市场化的经营方式,向民间资本转让产权或经营权。

   因此,新36条虽然只是关于民营经济发展的具体规定,但涉及经济、社会、行政等诸多方面的改革内容。从我国发展方式转型的角度看,这是一个重大的利好。

   但是,我们也要看到,民营经济发展面临的体制障碍,不是一个文件所能破除的。五年前出台的非公36条,也得到了各界的高度评价,但几年下来的实践却不甚乐观。新36条要吸取前车之鉴,真正促进民营经济发展。从现实情况看,放开投资领域的关键,不仅在于鼓励民营经济进入,更重要的在于现有的垄断资本要退出。

   民营资本一贯对新36条所提及的领域有很大的兴趣,苦于过高的进入门槛或者根本没有门槛。只要放开门槛,民营资本不需要鼓励也会涌跃进入。因此,落实新36条,主体不在于民营经济的进入而在于垄断资本的退出。这涉及深层次的利益结构调整。

   为此,重要的是制定退出的计划,明确垄断资本退出的规模和退出的时间表。一方面形成反垄断的倒逼机制,另一方面为民营资本进入形成稳定预期。而这,需要我们拿出勇气,拿出魄力来打破部门利益、行业利益和某些地方利益。客观地说,如果这方面没有实质性进展,鼓励民营资本进入很可能流于“被鼓励”。

   因此,我们要清醒地认识到新36条实施所面临的重重障碍,如何把决策意志转化为政策的执行力,这无疑是公众对新36条最大的期待。

转发至:搜狐微博 白社会
责任编辑:pengfeichang
上网从搜狗开始
网页  新闻

我要发布

近期热点关注
网站地图

新闻中心

搜狐 | ChinaRen | 焦点房地产 | 17173 | 搜狗

实用工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