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地人再去云南省昆明市,如果没有居住证,就找不到工作、租不到房子。这是刚刚结束公示的《昆明市居住证管理规定(草案)》中规定的内容。该草案的公示期虽然已经过去,但草案引发的争议仍在继续。(5月8日《中国青年报》)
这又是一桩流动人口遭遇“非国民待遇”的政策事件。根据这份草案的规定,“任何单位不得使用和聘用无居住证的流动人口。单位招用、聘用流动人口,应当对流动人口的居住证、《婚育证明》等有效证件进行登记”,若出租房主或用工单位违反相关规定的,公安机关将给予5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众所周知,多数流动人口的居住往往是随着工作的变化而变化的,没有工作、没有租到房子时,居住证也很难办。而没有居住证就不予聘用、不租给房子的规定,必然让想在城市谋生的流动人口非常为难。但这样的规定对城市管理的好处却是显而易见的:譬如把劳动岗位留给城内人、降低城市管理的难度、减轻民生性公共资源的供给压力……凡此种种,简言之,就是地方政府的担子轻了,好管了,户籍人口满意了。
这样的政策很容易让人联想起上月底深圳市副市长、市公安局长李铭的“雷语”:“无业人员不清除出去,深圳就没有太平”。秉持这样的结论,相关部门还开出了如下药方,“对3个月以上无正当职业的人,不租房子给他,请他回原籍”。“无业回原籍”与“无居住证没工作没房住”的逻辑本质是相似的:因为没有工作,自然就难以取得居住证。不同的表述,同一个意思。
城市如同孩子,长大了,自然就有了自己的性格和脾气。煽情是没有用的。你可以说,哪个城市的祖先不是流动人口聚集起来的?哪个城市的血肉不是流动人口肩挑背磨养大的?——但一些城市管理者显然不再信奉这些情感大义。数据显示,我国有流动人口1.8亿,这个人口数字可以组成近3个英国或者5个加拿大。当1.8亿人口像候鸟一样在960万平方公里版图上迁徙流动,考验的不仅是智慧与情怀,更是权力与权利。
劳动权是宪法赋予公民的权利,有没有居住证显然不是权利落地的必备硬件。再说,宪法规定了公民有居住和迁徙的自由;劳动法规定了劳动者享有平等就业和选择职业的权利;就业促进法要求各级人民政府要创造公平的就业环境,消除就业歧视……地方政府怎么可以私设行政许可、限制或剥夺公民的权利与自由?
流动人口的权利属于公民权利范畴,其动辄得咎的境地,恰恰是对户籍管理的依附性使然。有专家建议,保障流动人口权益的最好方式,就是制定一部全国性的“流动人口平权法”。但相较于单独立法的成本与可能而言,加紧推进户籍改革进程也许更为可期。毕竟,流动人口缺的不是明文保护的法律,而是法理上的权利经常被户籍门槛所“合法设防”。只有廓清户籍制度的公平性与正义性,祛除户籍符号上的特权色彩,才能剥离依附于户籍之上的公民权利,还原其独立自由的身份。
据说,昆明的草案里还明确规定“外国人、无国籍人和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居民、台湾地区居民不适用本规定”。有人质疑“外地人不如外国人?”其实,这样的规定只不过再次证明,“户籍”对权利配置的决定意义——顺带也告诉我们,流动人口的国民待遇,是个任重道远的现实命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