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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务员的美德就是尽职

来源:东北网 作者:秦嘉
2010年05月10日14:18

  最近一段时间,重庆许多事情都很令人瞩目。近日有报道说,重庆出台了《重庆市公务员录用考察办法(试行)》,凡是严重违反职业道德、社会公德、家庭美德的,均会被一票否决。许多网友对此鼓掌叫好。看上去,这的确是个好事儿。出台这样的规定,无疑说明,现在的公务员队伍中,严重违反职业道德、社会公德、家庭美德的人为数不少。

  重庆在全国率先实施这一办法,未必说明重庆的情况更为严重。不过,这一办法如果要实施,就必然不能与国家法律冲突。2006年1月,中国正式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其中对公务员的录用办法规定得极为详细;国务院也在当年颁布了《公务员法实施细则》;2007年,当时的人事部出台了《公务员录用规定(试行)》。总体上还是比较清楚明白的。

  这部法律实施四年多,各地也积累了一些经验,按照正常的方式,国家人事管理部门应该集纳各地实施过程中的意见和建议,在适当时候对《录用规定》进行修订。制定国家公务员的录用标准,应该是国家人事管理部门的权限和职责范围。重庆这个办法虽然走在全国前列,但重庆此举确有续貂之嫌。我们知道,在咱们这里,可怕的不是执法不严,而是有法不依。

  细说起来,社会公德和家庭美德是道德范畴的概念,不应引入法律法规。而且,社会公德和家庭美德并不是一成不变的,它们也会随着社会的发展而发生改变。许多年前,没有人认为在公共场合吸烟是违反社会公德的事情,如今则已成为全民的共识。再比如,在手机刚刚出现的上世纪90年代初,也没人会认为大声讲电话是违反社会公德的事情。清代末叶官员纳妾非常正常,但到了民国,公务员纳妾便为社会所不容。

  不将社会公德与家庭美德引入法律范畴,还有一个原因是社会公德和家庭美德只有社会共识,而无具体之标准。比如某个公务员在暗黑无人的街道吐痰,确系违反社会公德之行为,但并未有人发现。又假如他这种行为还是一种癖好,那如何处理?这个办法在操作上总会遇到难题。比如尊重妇女是一种社会公德,但是假如有官员在公开重要场合伸手抢女孩的东西,事后很可能不了了之。

  家庭美德也是如此。比如营造和谐的夫妻关系的确是一种美德,但假如这个夫人,不仅吹枕边风还代替受贿,官员与之离婚又娶了个年轻漂亮的小萝莉,那么便无从判断这是违反了家庭美德还是遵守了家庭美德。总之,大千世界特别复杂,而我们这里的公务员又特别良莠不齐泥沙俱下,就会出现各种各样的复杂情况,不能一概而论。

  最有效的约束其实就是自我约束。中国古代录用公务员的科举制有一个好处,就是考试这些读书人,圣贤之书读了十几二十年,诗书礼仪学了不知凡几,多少都有些羞耻之心和最基本的道德底线,不会干出特别令人齿冷心寒的事情。最近几十年之所以公务员队伍出现这样那样的问题,我以为是这些人在自我约束上不如科举时代的读书人。民国时候,公务员的座右铭就是“礼义廉耻”四字。看似简单,做到很难。因为这是人的自我约束,而非外在约束。

  我们现在把标准这东西看得太过重要,甚至乳房对称都成为公务员录用标准,很让人笑掉大牙的。照现在的标准,晏子不能做公务员,因为太矮,贺铸不能做公务员,因为太丑。但他们在当时都是著名的公务员。还是那句老话,不折腾,老百姓就很满意了。公务员,只要他尽职肯干,老百姓就谢天谢地了,至于违反公德美德,只要不折腾百姓,抽烟吐痰自家院内随地大小便都随便他们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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