搜狐网站
搜狐评论 > 社会评论

副教授换偶被指无罪 公民对自己身体拥有所有权

来源:经济观察报 作者:敬之
2010年04月09日08:54

    南京工业大学原副教授马尧海因参与换偶活动被控“聚众淫乱罪”。此案目前正在南京地方法院进行非公开审理,事涉参与换偶的男女22人。和事件刚被披露出来时舆论一边倒地指斥不同的是,更多的媒体在发出不同的声音,表达对马尧海所为的理解,并呼吁对“聚众淫乱罪”的边界慎加裁定。

  从各方媒体的报道中可以得知,马尧海目前没有配偶,其组织的换偶活动中都是成员自愿参加,并不涉及金钱交易。几个公民本着自身的意愿,在一个私密的空间中,支配自己的身体做一些并不伤害他人、妨碍他人权利之事,何以也成了犯罪之举?

  根据刑法第六章第301条第1款规定,只要有三人(含三人)以上的人员于一定时间聚集于同一地点进行了性行为,即可被判定为“聚众淫乱罪”。对首要分子或者多次参加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因此,南京地方法院以聚众淫乱罪起诉马尧海等人不存在法律障碍。

  但在实际的司法实践中,“聚众淫乱罪”过去20年中并无一例实际判例,这点已经足以证实这一罪名早已名存实亡。刑法解释指称,聚众淫乱违犯了公共生活规则,破坏了公共秩序,但马尧海等的行为,实际上都是在私密的空间中进行,并不存在对公共生活规则与公共秩序的破坏。

  事实上,著名的社会学家李银河教授在今年两会期间即已提交了“建议取消聚众淫乱罪”的提案,最主要的理由是,“在目前的社会实践中聚众淫乱罪已很少适用,且公民对自己的身体拥有所有权,拥有按自己的意愿使用、处置自己身体的权利”。

  与同性性行为一样,换偶行为是对以往中国社会、道德文化的一种挑战,并不符合中国传统道德要求。但随着社会的进步与人们意识的转变,同性性行为在中国、乃至全世界都已经获得了比以往更多的承认。人们承认同性性行为,是基于对个人包括性取向在内的自由选择权的尊重。与同性性行为一样,换偶也是部分个人对于性行为的一种自由选择,只要这样的行为不妨碍他人的权利,他们的权利也应该得到相应的保护与尊重。

  我们可能会认同私有财产权是公民不可侵犯的权利,但我们可能不清楚,性权利也同样神圣不可侵犯。你自己的肉体,喜欢做一点对他人无害、对自己有趣的行为,难道也需要有司来管辖?

  不论是同性性行为,换偶行为,还是在家上网看黄片,其实都是属于道德规范的范畴。鄙夷这些行为者大可在道德上大加谴责,但司法机关没有理由闯进他人的房间,侵入属于公民隐私的领域。今天,他们可以以换偶行为将你治罪,明天他们就可能因为你在脑海中意淫而要你忏悔。

转发至:搜狐微博 白社会
责任编辑:Hengxiaojing
上网从搜狗开始
网页  新闻

我要发布

近期热点关注
网站地图

新闻中心

搜狐 | ChinaRen | 焦点房地产 | 17173 | 搜狗

实用工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