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养老改革 机关与事业单位应“齐头并进”

来源:新京报 作者:鲁全
2010年03月09日07:56

   机关和履行公共职能的事业单位性质完全相同,其工作人员也都受雇于政府,没理由不实行同样的养老金制度。机关单位养老金改革不能总处于“研究”之中,迟迟不动,应该有一个明确的时间表。

   全国“两会”期间,曾任国家人事部副部长、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副部长的全国政协委员步正发向媒体披露,我国正在构建完善的养老保险体系,所有人、所有单位缴纳养老保险费和享受待遇将一视同仁,“机关和事业单位将来都要纳入到养老保险缴费的行列”。(《羊城晚报》3月7日)

   机关事业单位养老金制度之所以引起众多非议,主要源于该不公平的制度设计。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需要职工个人缴费,而退休后领取的养老金替代率(即劳动者退休时的养老金领取水平与退休前工资收入水平之间的比率)又低于机关事业单位退休人员,这种双轨制人为地制造了社会差距。

   这种不公,当然有着历史原因。在计划经济时期,我国普遍实行了“低工资、高福利”的薪酬制度,改革开放后,企业职工工资开始由市场机制决定,水平得到大幅度提高,相比而言,机关事业单位工资水平也有所上升,但上涨幅度不及企业职工,因此在机关事业单位仍然保留了原先的退休金制度。但随着企业职工工资涨幅趋缓,以及机关事业单位工资不断调涨,机关事业单位退休金制度很快由“雪中送炭”,变成“锦上添花”的超国民待遇。

   “养老不公”并非一日形成,而消除这种差别也绝非一日之功,需要循序渐进。具体而言,有以下几点建议:

   第一,养老金制度改革,机关单位和事业单位应该齐头并进。此前,“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方案”在试点的省市引起极大的反弹,很大的原因就在于,事业单位的员工对只改事业单位,而让公务员特权独享愤愤不平。机关和履行公共职能的事业单位性质完全相同,其工作人员也都受雇于政府,因此,没理由不实行同样的养老金制度。

   第二,机关单位养老金改革不能总处于“研究”之中,迟迟不动,应该给出一个明确的时间表,尽快施行。建议以机关事业单位薪酬改革年份为划分标准,在此之前参加工作的人员由于在工作期间工资水平较低,因此依旧按现行制度领取养老金;从改革之日起参加工作的人员全部纳入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而在这两个年份之间参加工作的人员可以自行选择。

   第三,现行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由两部分组成,第一部分为基础养老金,全部由企业缴费形成,该部分养老金的替代率约为50%。机关事业单位公职人员全部受雇于政府,因此,他们的基础养老金也应当由财政支付,替代率也应当确定为50%左右。第二部分为个人账户养老金,全部由个人缴费形成,替代率为15%左右。对于这一部分养老金的资金来源,应当分类解决。在机关事业单位薪酬制度改革之前参加工作的,这部分应当仍然由财政支付;改革之日起参加工作的,则完全按照职工养老金制度,全部由自己缴费形成;对于中间人群,可建立随工龄递减的缴费率,以合理划分政府与公职人员之间的缴费责任。

   需要进一步指出的是,由于公职人员承担国家公共事务,是国家重要的人力资源,需要保持较强的稳定性和待遇的优厚性,因此,建议在改革公职人员养老金制度的同时,普遍建立类似企业年金的公职人员补充年金制度,补充年金水平由公职人员的绩效、工龄、职位等指标综合决定,维持公职人员较高的养老金水平,以确保公职人员的清廉和高效工作。

责任编辑:pengfeicha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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