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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民工们有“只顾眼前”的权利

来源:正义网-检察日报 作者:蒋正之
2010年01月14日08:15

  自今年1月1日起,《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新《办法》”)开始施行。前些年这个时候深圳等地出现的“退保潮”已不复存在,因为新的《办法》规定“不得退保”。但记者在采访中发现,仍然有不少外来务工人员还是希望退保。2009年12月31日即国家允许退保的最后一天,深圳市全市至少有两万人争搭退保末班车。深圳市社保局个人服务中心外面人潮汹涌,如同春运一般,大批民警在现场维持秩序;现场被迫实施分批放行,拿到号的人在铁栅栏外等候。为了赶上退保末班车,仅12月30日这一天,深圳赛意法微电子有限公司就有200人突然提出辞职要求(据1月12日央视“经济半小时”)。

  针对“不得退保”的新规定,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副部长胡晓义曾公开作出解释。他说,每到双节期间,就有大量的外来务工者退保,他们退的只能是个人缴的部分,而单位缴的部分所形成的权益却损失掉了,所以,规定不再办理退保是对外来务工者的权益更完整的保护。换句话说,国家规定“不得退保”是为了保护参保外来工的利益。然而,很多农民工却“不领情”。

  肯定有人要说:那些要求退保的人只顾眼前利益,不要长远利益,都是鼠目寸光、不知好歹。为了保护这些人的长远利益,政府强制性规定不得退保并没有错。既然已经作出了规定,那就应该坚决执行。的确,有些农民工是只顾眼前的,采访中甚至有人坦率地承认了这一点。可问题是:农民工们有没有“只顾眼前”的权利?如果眼前的困难都难以克服,他还会考虑长远利益吗?更重要的是:为了别人好,就可以强制别人吗?

  说到这里,我想起了陶渊明笔下“桃花源”的故事:那里丰衣足食、太平安康、悠然自乐,是世人都向往的地方。但偶然闯入的那个“武陵人”在停留了几天之后却又“辞去”了。这里我们不妨假设一下:如果桃花源里的人对他说:“你还回去干嘛?我们这里多好!”并强行挽留他,那么,他会高兴吗?

  自由是一切幸福的基础。不管多么好的事情,只要是强加于人的,就可能变成坏事儿。其实,这方面的殷鉴并不远———8年前废止的《收容遣送办法》就是一个经典的案例———当初出台那样的规定并强制收容遣送流浪乞讨人员,不就是为了他们好吗?

  “入保自愿,退保自由”,养老保险旧规的这个原则,其实是非常正确的。在新《办法》出台之前,虽然老的制度备受争议,“退保潮”也非常令人担忧,但从来没有人质疑“自愿自由”这个基本原则。有一点至关重要,那就是:新规施行前的入保是根据旧规办理的,政府与参保人签订的养老保险协议中肯定有“入保自愿,退保自由”等内容。新法“不溯既往”,是法治的基本原则。如果非要规定“不得退保”,那也应该实行“新老划断”,即今年1月1日后参保的人不得退保,而此前的参保人还是应该按照老规定执行。新《办法》不加区分地一概规定“不得退保”,对年前的参保人来说,实际上是“单方违约”。

  其实,“不得退保”的规定不仅堵住了参保人退出的通道,而且也不利于养老保险事业的普及和发展。虽然“桃花源”的生活非常诱人,但如果进门前被告知“只许进,不许出”,你还会进去吗?我担心:“不得退保”的规定可能让更多的农民工不愿或不敢跨入养老保险的大门。

  最后再次重申:我并非赞成农民工退保,只是说不应该采取强制的手段——养老保险到底好不好应该由参保人自己去判断,就像流浪乞讨好不好应该由流浪乞讨者自己判断一样。要扩大养老保险的覆盖面并防止参保人退保,政府应该做的是加大宣传,并用保障的实际效果去吸引并留住参保人——采取“强留”的手段,很可能事与愿违!

责任编辑:李啸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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